Re: [新聞] 說不還不夠/都更怎拒絕 民眾霧煞煞已回收
※ 引述《aa1655714 (小尾)》之銘言:
: 如依照法定程序,住戶一次不出席,就有可能被建商被認定是不吭聲的同意。
: 那如果是寄存證信函給建商,附件給台北市市長,副本給台北市都更委員會,存證信函
: 就是明白表示「不同意」,這時候還可以用「不來開會」,就是認定不吭聲=同意?
: 如果有效的話,那看人人都會存證信函給台北市政府跟建商,或許效果還比較好一點...
: 又或者是找見證人到法院,直接法院公正「不同意」,做法律上的背書?
都更條例只算[同意戶]的比例
根本不管[不同意戶]
只要過可決門檻,更新事業計劃就有效且有強制力
沒過門檻就沒有效
根本沒有什麼視為同意的說法
別再相信沒有根據的傳說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4.111.225
→
11/13 22:54, , 1F
11/13 22:54, 1F
→
11/13 22:55, , 2F
11/13 22:55, 2F
→
11/13 22:55, , 3F
11/13 22:55, 3F
http://www.uro.ntpc.gov.tw/web/FAQ?command=faqview&groupId=14324
︰ 問:辦理都市更新要簽幾次同意書?
︰
答:都市更新大致上可分為三階段,包含事業概要、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規定,事業概要須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人數及面積超過1/10之同意比例;另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規定,事業計畫須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人數超過3/5(未劃定更新地區2/3)之同意比例,面積超過2/3(未劃定更新地區3/4)之同意比例,因此都市更新過程中,依法最多只須簽訂兩次同意書(事業概要同意書、事業計畫同意書)。值得注意的是,簽訂事業計畫同意書後,意即代表同意後續權利變換計畫之報核程序,所以簽訂事業計畫同意書時要審慎
考量。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3.194.111.225 (11/13 22:56)
→
11/13 22:56, , 4F
11/13 22:56, 4F
就說請您搬去無人島住還不聽
→
11/13 22:58, , 5F
11/13 22:58, 5F
→
11/13 22:58, , 6F
11/13 22:58, 6F
→
11/13 22:59, , 7F
11/13 22:59, 7F
→
11/13 22:59, , 8F
11/13 22:59, 8F
沒有默認同意的問題
不同意就是不同意
不同意戶會被拘束是因為過可決門檻的強制效力
→
11/13 23:04, , 9F
11/13 23:04, 9F
→
11/13 23:04, , 10F
11/13 23:04, 10F
→
11/13 23:05, , 11F
11/13 23:05, 11F
阿就跟您講了都更條例第22條只算簽署同意書的部分
沒簽的根本不算
哪來的不出席被默認同意問題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3.194.111.225 (11/13 23:06)
→
11/13 23:09, , 12F
11/13 23:09, 12F
→
11/13 23:11, , 13F
11/13 23:11, 13F
→
11/13 23:12, , 14F
11/13 23:12, 14F
→
11/13 23:12, , 15F
11/13 23:12, 15F
那是記者不專業被誤導
都更條例第22條的同意書一定要書面
而且在公展期滿前都可以不付理由撤回的
(之後就只能以被詐欺脅迫為由撤銷)
哪來的要簽署不同意書的問題?
第 22 條
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其屬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獲准
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除依第七條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應經更新單元範
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
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外,應經更新單
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五分之三,並其所有
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其屬依第
十一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
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三分之二,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但其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
築物所有權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同意者,其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
前項人數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比例之計算,準用第十二條之規定。
各級主管機關對第一項同意比例之審核,除有民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
條、第九十二條規定情事或雙方合意撤銷者外,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
展覽期滿時為準。所有權人不同意公開展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得於
公開展覽期滿前,撤銷其同意。但出具同意書與報核時之都市更新事業計
畫權利義務相同者,不在此限。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3.194.111.225 (11/13 23:17)
→
11/13 23:18, , 16F
11/13 23:18, 16F
→
11/13 23:19, , 17F
11/13 23:19, 17F
→
11/13 23:19, , 18F
11/13 23:19, 18F
→
11/13 23:30, , 19F
11/13 23:30, 19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8 之 24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