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說不還不夠/都更怎拒絕 民眾霧煞煞已回收

看板home-sale作者 (hifree)時間11年前 (2012/11/13 22:53), 編輯推噓0(0019)
留言19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8/24 (看更多)
※ 引述《aa1655714 (小尾)》之銘言: : 如依照法定程序,住戶一次不出席,就有可能被建商被認定是不吭聲的同意。 : 那如果是寄存證信函給建商,附件給台北市市長,副本給台北市都更委員會,存證信函 : 就是明白表示「不同意」,這時候還可以用「不來開會」,就是認定不吭聲=同意? : 如果有效的話,那看人人都會存證信函給台北市政府跟建商,或許效果還比較好一點... : 又或者是找見證人到法院,直接法院公正「不同意」,做法律上的背書? 都更條例只算[同意戶]的比例 根本不管[不同意戶] 只要過可決門檻,更新事業計劃就有效且有強制力 沒過門檻就沒有效 根本沒有什麼視為同意的說法 別再相信沒有根據的傳說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4.111.225

11/13 22:54, , 1F
你也看懂文章再回吧~~~
11/13 22:54, 1F

11/13 22:55, , 2F
你說的跟a大表示的重點其實不太一樣
11/13 22:55, 2F

11/13 22:55, , 3F
你的意思就是過門檻=強制同意,沒得拒絕
11/13 22:55, 3F
http://www.uro.ntpc.gov.tw/web/FAQ?command=faqview&groupId=14324 ︰ 問:辦理都市更新要簽幾次同意書? ︰ 答:都市更新大致上可分為三階段,包含事業概要、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規定,事業概要須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人數及面積超過1/10之同意比例;另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規定,事業計畫須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人數超過3/5(未劃定更新地區2/3)之同意比例,面積超過2/3(未劃定更新地區3/4)之同意比例,因此都市更新過程中,依法最多只須簽訂兩次同意書(事業概要同意書、事業計畫同意書)。值得注意的是,簽訂事業計畫同意書後,意即代表同意後續權利變換計畫之報核程序,所以簽訂事業計畫同意書時要審慎 考量。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3.194.111.225 (11/13 22:56)

11/13 22:56, , 4F
兩個字,爛法
11/13 22:56, 4F
就說請您搬去無人島住還不聽

11/13 22:58, , 5F
多數決一般過門檻即代表執行沒問題 但一般不太會有投
11/13 22:58, 5F

11/13 22:58, , 6F
廢票的=同意 這模式最大的問題在這裡~~~
11/13 22:58, 6F

11/13 22:59, , 7F
更精確的說不出席被默認同意的做法 從以前就一直被人詬
11/13 22:59, 7F

11/13 22:59, , 8F
病 也不是這篇新聞先發現的~~~
11/13 22:59, 8F
沒有默認同意的問題 不同意就是不同意 不同意戶會被拘束是因為過可決門檻的強制效力

11/13 23:04, , 9F
但這列新聞討論串的重點就是不出席被默認同意~~~
11/13 23:04, 9F

11/13 23:04, , 10F
因此我跟a大的文章也是強調這點
11/13 23:04, 10F

11/13 23:05, , 11F
你說得是多數決的約束力 這其實是兩件事情
11/13 23:05, 11F
阿就跟您講了都更條例第22條只算簽署同意書的部分 沒簽的根本不算 哪來的不出席被默認同意問題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3.194.111.225 (11/13 23:06)

11/13 23:09, , 12F
所以你說的不出席沒簽的根本不算 是符合一般常規的
11/13 23:09, 12F

11/13 23:11, , 13F
但這樣哪需要每次都要像新聞所說的出席表達不同意呢
11/13 23:11, 13F

11/13 23:12, , 14F
不想同意的不出席就好 更不需要還要書面表示自己是不同
11/13 23:12, 14F

11/13 23:12, , 15F
意的
11/13 23:12, 15F
那是記者不專業被誤導 都更條例第22條的同意書一定要書面 而且在公展期滿前都可以不付理由撤回的 (之後就只能以被詐欺脅迫為由撤銷) 哪來的要簽署不同意書的問題? 第 22 條 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其屬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獲准 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除依第七條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應經更新單元範 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 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外,應經更新單 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五分之三,並其所有 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其屬依第 十一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 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三分之二,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但其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 築物所有權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同意者,其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 前項人數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比例之計算,準用第十二條之規定。 各級主管機關對第一項同意比例之審核,除有民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 條、第九十二條規定情事或雙方合意撤銷者外,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 展覽期滿時為準。所有權人不同意公開展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得於 公開展覽期滿前,撤銷其同意。但出具同意書與報核時之都市更新事業計 畫權利義務相同者,不在此限※ 編輯: hifree 來自: 123.194.111.225 (11/13 23:17)

11/13 23:18, , 16F
你別光找法條~~~ 該篇新聞就是這樣說的
11/13 23:18, 16F

11/13 23:19, , 17F
因此我才覺得莫名其妙 難不成表達不同意還要簽屬不同意
11/13 23:19, 17F

11/13 23:19, , 18F
書~~~ 所以我覺得那篇新聞所說的模式很扯~~~
11/13 23:19, 18F

11/13 23:30, , 19F
記者不專業又不是今天才知道....
11/13 23:30, 1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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