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說不還不夠/都更怎拒絕 民眾霧煞煞已回收

看板home-sale作者 (hifree)時間11年前 (2012/11/13 22:40), 編輯推噓-6(0610)
留言16則, 7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6/24 (看更多)
老兄看一下條文吧! 別再閉門造車了 =========================== 第 19 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由實施者擬訂,送由當地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審 議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其屬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都市更新事業, 得逕送中央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並即公告三十日及通知更 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 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變更時,亦同。 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期間,應舉辦公聽會,聽取民眾意見。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訂或變更後,送各級主管機關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 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日,並舉辦公聽會; 實施者已取得更新單元內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 ,公開展覽期間得縮短為十五日。 前二項公開展覽、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應登報周知,並通知更新單元範 圍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 登記請求權人;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 名稱及地址,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意見,由各級主管機關予以參考審議。 經各級主管機關審議修正者,免再公開展覽。 依第七條規定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或採整建、維護方式辦理之更新單元, 實施者已取得更新單元內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 者,於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得免舉辦公開展覽及公聽會,不 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 ======================================= 法條說的很清楚 沒有在公展期限內提出的意見 都審會可以不予考慮 又同法第22條規定 ============================================ 第 22 條 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其屬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獲准 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除依第七條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應經更新單元範 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 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外,應經更新單 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五分之三,並其所有 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其屬依第 十一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 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三分之二,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但其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 築物所有權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同意者,其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 前項人數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比例之計算,準用第十二條之規定。 各級主管機關對第一項同意比例之審核,除有民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 條、第九十二條規定情事或雙方合意撤銷者外,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 展覽期滿時為準。所有權人不同意公開展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得於 公開展覽期滿前,撤銷其同意。但出具同意書與報核時之都市更新事業計 畫權利義務相同者,不在此限。 ================================= 只要達到最低門檻 就算不同意戶也必須參加 OK? ※ 引述《Omara (奧瑪)》之銘言: : 不不不,這個都更處長表達的很清楚 : 新聞裡的人民已經很明確的表達了N次的"不願意" : 但只要建商的手續一提再提,那些不知道甚麼名目的鳥會一開再開 : 只要你不知道怎麼正確的拒絕,或甚至漏掉一次你根本不知道的程序 : 技術上建商就是得到你的同意了,不管你說了多少次"不"都一樣 : 一般人民哪來那麼多時間金錢、或者知識,跟專門搞這種事情的建商耗下去? : ※ 引述《hifree (hifree)》之銘言: : : 看來這個都更處長的表達能力有問題 : : 我用白話點講好了 : : 假設今天學校園遊會 : : 班上要用班費擺攤位 : : 但對於要擺什麼攤位 : : 每個人有不同的意見 : : 有人說要設鬼屋,有人說要賣涼水,有人則要賣甜不辣 : : 大家決定在班會表決 : : 以多數決作為決定 : : 結果老王翹課 : : 事後不認帳,說班會表決沒通知他不算數 : : 而且要求班上不得動用他所繳納的班費 : : 各位您覺得合理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4.111.225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3.194.111.225 (11/13 22:41)

11/13 22:42, , 1F
嗯,我非常理解,也就是說人民的拒絕權力根本毫無意義
11/13 22:42, 1F

11/13 22:42, , 2F
只要建商不管用甚麼手段弄到門檻上限,你根本沒得拒絕
11/13 22:42, 2F

11/13 22:43, , 3F
這樣的話你說的投票例子又有甚麼意義?
11/13 22:43, 3F
有人又跳針了 多數決有拘束少數的效力 這麼簡單的民主概念不懂嗎?

11/13 22:45, , 4F
都更法很多問題,只是秀條文能顯示甚麼呢?
11/13 22:45, 4F
那你搬到無人島去好了 反正共識決吧 沒有過你的同意不用繳稅!不用當兵! 滿意了吧!

11/13 22:46, , 5F
喔 強拆萬歲
11/13 22:46, 5F

11/13 22:47, , 6F
「多數決」不等於「民主」,請參考道爾的民主論
11/13 22:47, 6F
請參閱Tullock 與Buchanan 「最適憲法模型(The optimal constitution model)」 這還比較實際些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3.194.111.225 (11/13 22:48)

11/13 22:47, , 7F
跳針的是你,原文是說明怎麼拒絕,你又說過門檻就拒絕無用
11/13 22:47, 7F

11/13 22:47, , 8F
民主有教怎麼拘束基本居主權嗎?
11/13 22:47, 8F
原來所有權=居住權啊? 噗疵~~

11/13 22:47, , 9F
國際事務很多都是共識決,不要以管窺天
11/13 22:47, 9F

11/13 22:52, , 10F
拿財政學的最適憲法模型來講民主制度?真是不知所云...
11/13 22:52, 10F

11/13 22:52, , 11F
就跳針來講你真的贏了
11/13 22:52, 11F
最適憲法模型只有用在財政學嗎? 你的解會不會太膚淺了些!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3.194.111.225 (11/13 22:54)

11/13 22:56, , 12F
哈哈,或許巴洛克的實驗也可以解釋民主吧,我想
11/13 22:56, 12F

11/14 10:45, , 13F
你很適合訂個法律允許你花別人的錢
11/14 10:45, 13F

11/14 10:45, , 14F
法條搬出來說法律授權的,花別人的錢花得理所當然
11/14 10:45, 14F

11/14 16:03, , 15F
覽X 比 雞腿 ,我們來表決把原PO的財產捐出去
11/14 16:03, 15F

11/15 11:07, , 16F
原PO在跳針??????
11/15 11:07, 1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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