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再論袁崇煥殺毛文龍是否屬擅殺
※ 引述《Hartmann (銀之朔風)》之銘言:
: 依據《戰時軍律》(立法於民國39年,廢止於民國91年,大概是認為實際上
: 沒直接在戰爭狀態了所以廢了,不過從這邊可以直接看到,直到民國91年為
: 止,真正在戰時,是怎麼處理違反軍法案件的):
嚴格來說貨真價實的「戰時」軍律並不是民國39年這版本的
戰時軍律最早立於民國26年8月
全文十條全為唯一死刑的實體規定
而死刑依舊陸海空軍審判法須送國民政府軍政部核定
戰場緊急處刑權要到28年10月第一次修正時才增訂
而隨著抗戰結束,民國35年即廢止戰時軍律
一直到內戰失敗政府遷台後才又重新制定
就是目前法規資料庫上查得到的39年版本
(內容大致與31年第二次修正後版本同)
舊法要直接去國史館翻國民政府檔案才有
P.S.
其實戰場行為還有一個更直接的規範
就是民國14年的革命軍連坐法(民國46年修訂為國軍作戰連坐令)
不過該命令主要限縮於敵前擅退行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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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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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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