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論袁崇煥殺毛文龍是否屬擅殺
一開始要先收回一句話,就是之前評論時提到「對於袁有先斬後奏這個權力,
他(崇禎)是始終認可的」,mshuang指出前面還有「逆督擅殺島帥,罪案已
定」這句話,確實我在引用時沒有注意到還有這句話,所以不能說崇禎始終
認可袁有先斬後奏的權力,因此這句話我收回。
不過,這只代表崇禎的變卦(不愧是翻臉如同翻書的高手),因為他同意袁
有便宜行事權力以及賜與尚方劍,都是明確寫在史料內的:
《崇禎長編》,崇禎元年7月:「閣臣因請撤回王之臣滿桂賜劍(尚方劍)
賜之(袁崇煥)」、「嘉其(袁崇煥)忠勞久著,戰守機宜,悉聽便
宜從事,浮言朕自有鑒別,切勿瞻顧。」
陳新甲顯然沒從這件事學到教訓啊...
回到主題,為什麼我依舊認為袁崇煥殺毛文龍不算「擅殺」?理由很簡單,
因為不符合「擅殺」(沒有依據或權限,擅自殺害)的要件:依據與權限。
如果這兩者有任一點不成立,你要說袁崇煥是「擅殺」,我同意。但問題是
,袁崇煥事實上這兩者都有:
1.依據:毛文龍的罪過
2.權限:便宜行事權限+尚方劍
也就是說,你要認定袁是「擅殺」,就必須去推翻這兩點中至少任一點,否
則你不應該稱之為「擅殺」,頂多說這不是理想的程序(因為少了審判),
但在法律上、制度上完全沒有問題。
或許有同好還是覺得沒有經過審判的程序,這樣仍算「擅殺」,沒關係,那
讓我舉一個例來讓大家加強理解為何這不算「擅殺」:
今天在戰場上,某排長違抗軍令,拒絕對敵陣地進攻;未盡職守,拋棄陣地
逃亡;而你是他的上級長官(比如連長或營長),你決定執行軍法,未經審
判程序直接擊斃他,請問你的行為是否算是「擅殺」?
我想大家應該也清楚,只要該排長行為屬實,原則上這不會成立「擅殺」的。
依據《戰時軍律》(立法於民國39年,廢止於民國91年,大概是認為實際上
沒直接在戰爭狀態了所以廢了,不過從這邊可以直接看到,直到民國91年為
止,真正在戰時,是怎麼處理違反軍法案件的):
第 1 條:凡軍人、地方團隊人員或兼有軍職之公務員,在作戰時期犯本軍律
之罪者,適用本軍律。
第 2 條:有守土之責,未奉命令擅自棄守者,處死刑。
第 3 條:臨陣退卻或託故不進者,處死刑。
第 4 條:敵前反抗命令或不聽指揮者,處死刑。
第 5 條:投降敵人或叛徒者,處死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14 條:軍人或地方團隊人員犯本軍律之罪者,該管各級政治工作人員有檢
舉及監察其執行之責。
犯本軍律專科死刑之現行犯,在作戰區域,該管軍事最高機
關得為緊急處置,補呈卷判。但日後如發現有事實證據不符或有重
大錯誤者,軍事最高長官及各級承辦人員,應分別依法治罪。
犯本軍律之罪,判處徒刑者,不適用假釋及調服勞役之規定。
套用上面的要件來看:
1.依據:該排長違抗軍令或未盡職守的行為。
2.權限:你身為他的上級長官,有權力去處置他。
3.程序:只要屬實又有必要,你可以緊急處置,事後補報告卷宗獲得認可就好。
我想大家應該明白我想表達什麼了。沒錯,讓我們把上面的內容代入袁殺毛的情
境來看:
1.依據:毛文龍的犯罪行為
2.權限:戰時軍律第5條
3.程序:戰時軍律第14條
也就是說,就是讓你拿戰時軍律去套,袁崇煥殺毛文龍,整個過程與結果依然是
於法有據,合於規定的,何況是300多年前的明朝,何況是有更大權限:
便宜行事+尚方劍,完全具備先斬後奏資格的袁崇煥(戰時軍律那裡面可沒有
便宜行事這種規定)!
所以為什麼我說袁殺毛這不是「擅殺」?因為那個年代的法律、情境及袁所具有
的權限,他殺毛真的稱不上「擅殺」(就是放到民國91年以前都不算喔!),要
說這是「擅殺」,除非:
1.毛文龍沒有犯下這些罪行
2.袁崇煥當時沒有便宜行事或尚方劍的權限
3.毛文龍不歸袁崇煥管,不算袁崇煥的部屬(比方說,那怕劉策犯下讓後金軍輕
易突破長城隘口的重大過失,袁崇煥在取得崇禎授權統一指揮援軍的命令之前
也不能殺了他,因為劉策不算他的部下,如果袁殺了劉策,那就真是「擅殺」)
必須至少3點有任一點成立,才可以說這是「擅殺」,否則就事論事,你說這是
「擅殺」,才是真正脫離那個時代、那個情境,不合史實的結論。
要說袁的「擅殺」行為,他早年未經允准直接殺掉那個盜賣物資軍官的行為,要
說「擅殺」才算有道理,因為他當時不具備先斬後奏的權限,但殺毛文龍這件事
,真的稱不上。
至於袁未履行理想的送審程序,我前篇已回過,這邊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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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知人害霸也,知而不能用害霸也,用而不能任害霸也,
任而不能信害霸也,既信而又使小人參之害霸也。
~~~春秋‧齊國‧管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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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文龍12罪如下:
非五府官不領兵,即專征於外,必請文臣監之。文龍夜郎自大,專制一方,九年以來,兵
馬錢糧不受察核,一當斬。
人臣之罪莫大于欺君,文龍自開鎮以來,一切奏報,一事一語,皆屬欺誑。殺降人,殺難
民,以報首功。劉興祚奪來二十餘人,而曰數百人,欺誑孰甚,二當斬。
人臣不宜犯無將之戒,文龍剛愎無人臣禮,前後章疏,俱在御前,近且有牧馬登州,取南
京如反掌等語,大逆不道,三當斬。
文龍自總兵以來,每歲餉銀數十萬,不以給兵,每月止散米三斗五升,侵盜邊海錢糧,四
當斬。
皮島自開馬市,私通諸部落,五當斬。
命姓賜氏,即朝廷不多行,文龍部下官兵,毛其姓者數千人,且以總兵而給付參遊守之劄
不下千人,其走使輿人,俱參遊名,色褻名器,樹爪牙犯上無等,六當斬。
由寧遠回刦掠商人洪秀方奉等,取其銀,沒其貨,奪其船,仍禁其人,躬為盜賊,七當斬
。
凡民間子女有姿色者,俱設法收之,或既收遂不復出,或旋入旋出,身為不法,官丁效尤
,八當斬。
文龍拘錮難民,不令一人渡海,日給米一升,令往北地掘參,屢遭屠殺,其畏死不往者,
餓死島中,皮島白骨如山,草菅民命,九當斬。
疏請內臣出鎮,用其腹心陳汝明、孟斌、周顯謨等,輦金長安,拜魏忠賢為父,給冕旒像
,於島中交結近侍,十當斬。
鐵山之敗,殺遼人無筭,文龍逃竄皮島,掩敗為功,十一當斬。
開鎮八年,不能複尺寸之土,觀望養寇,十二當斬。
其實除了第8項罪狀可能沒有非常直接的史料做依據外,其他幾條我記得都有看過史料
提到,所以IBIZA您真覺得需要討論「證據何在」嗎?我想您應該比我還清楚才對。
如果您一定要,也可以,我整理朝鮮史料時順便找,不過要花點時間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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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意沒有一項是要臨機解決的,畢竟不是已經在戰陣之上了,但為什麼袁還是要
這樣處理?他不是不知道這樣做在法律上沒問題,但在政治上風險很大喔!
歸根結底,袁之所以不得已要用突襲而不是抓補回去審判的方式,真正的癥結在於:
1.毛文龍手中的東江軍已經軍閥化了,只會要資源,而不聽命令,甚至有背
叛明朝的可能。
2.而明朝雖然想處理,但沒有把握在大敵(後金)當前的情況下,去做處理。
所以才不得已用這種方式(對明朝好,但對袁崇煥本人在政治上不好)。何可綱的感
嘆真的不是說說而已「生文龍,天不幸;用文龍,朝廷不幸;殺文龍,公不幸」。
為什麼我前面要特別舉出余玠的例子?就是因為兩者非常近似:
《宋史余玠傳》:「初,利司都統王夔素殘悍,號“王夜叉”,恃功驕恣,
桀驁不受節度,所至劫掠,……脅取金帛,稍不遂意,即死其手,蜀人患苦之。
……朝廷雖知其不法,在遠不能詰也。玠久欲誅夔,獨患其握重
兵居外,恐輕動危蜀,謀於親將楊成,……玠意遂決,夜召夔計事,潛以成代領
其眾,夔才離營,而新將已單騎入矣,將士皆愕眙相顧,不知所為。成以帥
指譬曉之,遂相率拜賀,夔至,斬之。」
桀驁不受節度,所至劫掠
朝廷雖知其不法,在遠不能詰也
獨患其握重兵居外,恐輕動危蜀
夔才離營,而新將已單騎入矣,將士皆愕眙相顧,不知所為。成以帥指譬曉
之,遂相率拜賀,夔至,斬之。
上面的上色文字,就是余玠不採一般流程處理的原因。難道余玠喜歡這樣搞嗎?當
然不是。而是不得已才這樣做。
這個事情的起因就在於王夔也已經軍閥化了,而且還會四出劫掠,不服南宋號令。
已經成為南宋在蜀地統治、防禦的毒瘤。南宋朝廷也想搞掉王夔,但是因為距離遙
遠,又擔心對他動手不成功反引起他叛變投敵,會造成更大的危害,所以不敢動。
就是因為這樣,才要用這種調虎離山的方式,把王夔誘出來,讓他和他的軍隊分開
,再讓楊成冒險去控制住王夔的軍隊,接著斬了王夔,斷掉王夔部下可能反叛的核
心,這才去除掉這個毒瘤。
請仔細看,這和袁崇煥遇到的情況何異?
真要說起來,余玠的條件還比袁崇煥好些,他上任時雖然南宋已經失去漢中,但至
少劍閣等天險還在,還有限制敵軍進攻的本錢,而袁在遼西走廊根本沒有這樣的天
險,只能靠守城來擋。而王夔人在利州,地點還在四川重點區域內,余玠真要調兵
圍攻,不是辦不到(不過,利州靠近四川北境,如果反叛,很容易聯絡上蒙古軍支
援,或許這就是余玠最大的顧慮);而毛文龍孤懸海外,要調兵進攻更難。
如果說連條件較好的余玠都還不得不用這種方法來處理王夔,那麼面對條件更困難
的袁崇煥,怎麼可能要求他不用這種方式來解決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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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不敢說,我想至少袁上任後,他直轄的屬下應該是沒人敢做,而且也沒有史料
說他們有做,那怕黑袁的資料也沒人說他部下有做這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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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沒有處理的必要嗎?我想余玠傳內的文字說得好:
朝廷雖知其不法,在遠不能詰也、獨患其握重兵居外,恐輕動
危蜀,這才是真正的原因。
不是不想處理,是實力不夠,顧忌後金在旁虎視眈眈,不敢處理。
如果真的沒有處理必要,崇禎怎麼會駁回替毛文龍平反的上疏?這可是加強甩鍋
的大好良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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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說這些罪名動不了,還不如說顧忌軍閥化的東江勢力叛變,才是真的。
君不見,不要說余玠,就是到抗戰,老蔣要處理韓復渠,不也是用同樣手段?關鍵是
顧慮軍閥部隊與強大敵人結合,而不是考慮罪名動不動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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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說吧,尚方劍的用途是做啥的?不就是加重主將威權,讓他面對不服軍令者可以
斬殺,使部下不敢輕易不服軍令?
所以,老話一句,除非:
1.毛文龍沒有犯下這些罪行
2.袁崇煥當時沒有便宜行事或尚方劍的權限
3.毛文龍不歸袁崇煥管,不算袁崇煥的部屬
否則袁的行為,就應該是合法的。
不然,你就不要設計出尚方劍這個制度!設計出制度又不給用,有人用了反過來怪
人用,你覺得合理嗎?
歸根結底,袁殺毛的方式,真正的風險是政治風險,不是法律風險。前人沒這麼用
或是因為局面還不需要這樣做,或是因為不想擔負政治風險,但絕對不是法律上不
能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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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啊,我也同意這有極限,尚方劍來自皇權,所以他斬誰也斬不了皇權,所以如果
今天毛文龍不姓毛改姓朱,我相信袁崇煥就算在怎麼擔心毛...喔不,是朱先生跟後
金勾結,也不敢用這種方法來處理,除非崇禎明確下旨讓他這樣做。
但除此之外,我還是看不出來憑什麼不能以尚方劍誅殺毛文龍,他可不姓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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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這次交流很不錯,除了某幾個大家都知道的ID外,都是理性討論,這樣的交流
,才是享受。
※ 編輯: Hartmann (106.104.134.223), 12/22/2017 0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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