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諮詢] 我可能只剩下48小時的陰性身分
我認為大家有點搞錯方向,
在愛滋防治的場域下,個人與國家的偏好彼此一直都是緊張關係。
雙方可能合作也可能對抗。
首先,目前台灣「治療即預防」的方針就是經由降低個人經濟能力干擾,
讓多數確診感染者不分經濟能力都能待在醫療服務體系。
理想狀態是,他們穩定接受治療後就可以控制病毒的傳播,達到疫情的控制。
目前台灣的公費治療政策的目的在這裡。
然而當今天一個經濟能力不好的人暴露於病毒感染風險。
他面臨的是立即的各項生存危機,而不會優先考慮他未來會因為愛滋感染而健康受損。
所以當這些人有危險行為發生時,他會經由醫生認知到目前非職業預防性投藥要自費。
其中某些人會選擇不投藥,因為即便感染可以接受公費治療,對他的風險就降低。
他的當務之急是運用所擁有的金錢解決他的各種困難。
或許這時候有人會說那我們可以把公費治療取消懲罰他們,
只是這又違背公費治療預期的防疫目標。
也有人會說那我們可以讓不進行預防性投藥的人,若真確診感染,治療需自費。
但是如果這些人把錢花在投藥會餓死凍死,他幾乎無法考慮到未來治療是自費或公費?
是故,在這些考量下,提供公費預防性投藥似乎是比較合理的政策方針。
可能有人會擔心若以公費進行預防性投藥,會促進危險行為的發生。
但我們似乎無法肯定這個狀況會發生,畢竟我們無法證明事情就會這樣發展。
考量以公費進行預防性投藥與未來數十年治療費用,
對政府怎麼說也是先期投資預防性投藥來的划算,對個人治療只是最後防線。
因此從國家公衛治理的角度,因為民主國家幾乎無法強制暴露風險者要怎麼配合。
這時候或許可以考慮公費藥費政策來誘導行為者的偏好與選擇發生改變,
最後達到一個雙贏的均衡,個人健康與防疫都能兼顧。
另外,
有人說要借錢,我認為這也是不負責任說法。
每個人的人際關係網絡的多寡或強弱不同,有人可以借到錢,有人無法。
而借錢是否成功屬於不可預期的變數,不管他是否認識到風險或有沒有認真去借。
這樣複雜的變數,國家都不應該去賭這個局。
然而,這種國家公衛治理的角度常被批評是將感染者工具化。
但若我們先暫時接受這個公衛治理的前提,感染者也可能是自願合作者。
但當國家政策並沒有誘導感染者,導致彼此對抗而破局,這時候國家就無法卸責。
最後我的結論
說到這裡,我只是要說若有人一味的要求個人承擔責任,或應該如何選擇。
或者去怪個人的選擇不當,不如直接從政策去誘導個人的行為。
完全仰賴個人的道德選擇去解決這個難題,是不理性的。
而且個人對他身體的支配權威,也不是我們可以置喙。
補充:
醫療場域面臨的困難往往超出醫學可以協助的範圍。
而經濟能力不足以支持個人所需醫療,常常是導致治療失敗的原因。
應該介入的除了醫療或公衛部門,更應該積極與其他不同部門的資源產生連結。
但是這裡,我們並沒有看到關於這類論述。
※ 引述《hayger (volvic)》之銘言:
: 為什麼看了文章
: 只覺得原PO非常幼稚和自私
: 難道不對的事情只要是因為同志身份
: 就要另一套標準嗎?
: 有人回文拿慢性病做比較
: 但今天問題跟本不是對愛滋病患的治療
: 而是
: 短期內投藥可以大幅降低醫療成本
: 短期內投藥可以大幅降低醫療成本
: 短期內投藥可以大幅降低醫療成本
: 很重要所以說三次
: 原po的打算就是等發病後靠健保
: 這樣不用花自己的錢
: 如果今天治療費用是全額自費
: 我相信一定會想盡辦法做預防性投藥
: 醫療資源有限
: 請好好珍惜
: 不要把這些 都視為理所當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120.17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ay/M.1477068838.A.C38.html
※ 編輯: uka123ily (36.231.120.171), 10/22/2016 01:00:49
※ 編輯: uka123ily (36.231.120.171), 10/22/2016 01:04:46
推
10/22 01:37, , 1F
10/22 01:37, 1F
→
10/22 01:46, , 2F
10/22 01:46, 2F
→
10/22 02:02, , 3F
10/22 02:02, 3F
推
10/22 02:30, , 4F
10/22 02:30, 4F
推
10/22 06:23, , 5F
10/22 06:23, 5F
噓
10/22 06:54, , 6F
10/22 06:54, 6F
→
10/22 06:54, , 7F
10/22 06:54, 7F
→
10/22 06:54, , 8F
10/22 06:54, 8F
→
10/22 07:02, , 9F
10/22 07:02, 9F
→
10/22 07:03, , 10F
10/22 07:03, 10F
噓
10/22 12:52, , 11F
10/22 12:52, 11F
→
10/22 12:52, , 12F
10/22 12:52, 12F
噓
10/22 16:27, , 13F
10/22 16:27, 13F
推
10/22 19:04, , 14F
10/22 19:04, 14F
→
10/22 19:04, , 15F
10/22 19:04, 15F
推
10/23 00:36, , 16F
10/23 00:36, 16F
→
10/23 00:39, , 17F
10/23 00:39, 17F
→
10/23 00:42, , 18F
10/23 00:42, 18F
→
10/23 00:44, , 19F
10/23 00:44, 19F
→
10/23 00:45, , 20F
10/23 00:45, 20F
噓
10/23 00:53, , 21F
10/23 00:53, 21F
推
10/24 04:10, , 22F
10/24 04:10, 22F
→
10/24 04:11, , 23F
10/24 04:11, 23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