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同志為何支持廢死
※ 引述《teemocogs (teemo)》之銘言:
: 好的。 接下來我們需要了解一些關於檢驗價值觀的一致性的問題
: 你是否同意
: 1.人權天賦
: 2.同性婚姻是人權
: 3.同志人權是人權
: 你是否同意這三個上述?
: 如果是 讓我們接著繼續談
: --
: 你是否同意民主政治採多數決
: 是? 不是?
: 你心中一定要先有個答案 我們才能繼續.
以上兩個問題
都沒有太大的問題 除了民主政治多數決這問題太籠統
但是最後一句話都有一種
你不OOOO就不用討論的味道
有種非A即B的感覺
我們訴求的是多元
而不是這種不認同就不用討論的二元分類
: --
: 好的 我們會遇到一些問題
: 我們可以多數決立法建制
: 例如美國某些州立法同意同志婚姻後 又用公民投票反對同志婚姻嗎?
: 問的簡單點
: 我們的社會可以用多數決去剝奪一位公民的婚姻自由嗎?
關於多數決民主的缺失 (by wiki)
多數決民主容易犧牲少數族群的利益。
政策決定往往依循多數統治的原則,易忽略少數族群的需求。
單一選區多數決制無法使少數族群有代表權。
相較於共識型民主,多數決民主容易造成社會分歧,導致離心式政治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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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們在"多數決定"的議題都有所限制
而這個限制就是普羅社會共識
所以我們不會去投票郭台銘的財產要分給2300萬人民
: --
: 再問的更深一點
: 我們究竟可不可以用集體意志去奪取一個人的天賦人權?
: 如果可以
: 那同性婚姻法公投被禁止的那些洲
: 此刻那裡的同志究竟可不可以主張 同志人權是人權?
: 此刻那裡的同志究竟可不可以主張 同志婚姻是人權?
這個議題的構成
必須先體認到
這個人是否還有資格享用"基本人權"
同志婚姻 是否會影響到其他人的基本人權
原則上是不會的
但是死刑犯 通常都是窮凶惡極殺人犯
他們已經剝奪了他人的基本人權
當天賦人權被他們自己剝奪了
是否還要授予他們人權
: --
: 我現在討論的是 關於價值觀的一致性
: 你是否 有所偏頗或 有條件的在你的一致性上讓步?
: 請留意你的價值一致性
: 人權究竟可不可以有條件讓步?
: 說的簡單點的
: 例如我們在甲板上很討厭誰誰誰老是走在板規邊緣
: 就投票 讓他永久水桶不能發言?
: 我或我們可以這樣嗎?
價值觀的一致性
必須建立在同樣高度的起點
同志婚姻人權和死刑犯的人權本身就不同高度
是否能並一討論
我們承認死刑犯在身為人所擁有的基本人權
但是他下殺手的那一刻
是否已經剝奪了自己本身的人權
如你提到的誰誰誰討厭要投票讓他永久水桶
這就是所謂的民主暴力
: --
: 我們可以用多數決這樣的方式去對抗人權天賦嗎?
: 想想你心中的答案 不用告訴我. 但請你時常思考這件事.
我們不能用多數決方式決定一個人的天賦人權
但是一個人剝奪了自己的人權
就已經不適用
同志結婚並沒有影響到其他人的基本人權
或者不要說結婚
就單指同志這點,是否有影響到他人生存、生活的權利?
或者影響到他人
不要跟我說對異男性騷擾之類的
因為這個架構是"性騷擾"
可同樣成立於男對女、女對男、男對男、女對女
所以不能框架在同志性騷擾異男的範疇
殺人犯已影響到其他人(被害者)的基本人權
或者說 死刑不一定是殺人 部分國家販毒 綁票等等最高刑責都是死刑
所以兩個議題並不能購築在同一個人權架構之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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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 砲
↖ ↙
可 ←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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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3.8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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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與否應該可針對
他犯下犯行的那一刻
是否剝奪了自我的天賦人權
台灣是個標榜民主法制、平權的國家
所以每個人在出生的那一刻
即被法律賦予了生存的價值
所以才會有殺嬰、棄嬰這種罪種
出生後是死胎=>無罪
出生後立即殺死=>有罪
人皆生而平等
不得任意剝奪他人"生"權
所以我們才會在當人剝奪了他人的"生"權 或者其他重大惡行時
制定法令使他已無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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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之所以稱為議題
即代表此為"可以議論的題目"
如果無聊又沒意義那就不能稱為是議題了^_<~
因為沒有議論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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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人性本善的社會不能支持死刑?
閣下這句話是否又把一件事情打入二元
死刑贊成與否和人性本善/本惡是否作為充要條件
我們相信基本人心是善良的
但是死刑犯的人心已經被染惡了
善不代表無限制的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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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社會價值觀讓死刑無法廢除沒錯
但是何不反思為什麼台灣不讓死刑犯
這個問題已經離失了標題的主要問題
畢竟這裡是甲板 不然沒有甲點
因為這邊我所討論的是
同志人權<=>死刑犯人權
是否有掛勾
^_<~揪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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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做個主官總結(誤)好了
為什麼我支持同志人權 => 因為人皆生而平等
天賦人權
同志並不會影響到他人基本人權
所以我支持同志人權
為什麼我支持死刑 => 因為人皆生而平等
天賦人權
而死刑犯影響到他人的"生"權
等其他基本人權
所以我支持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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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當我看到你文章中寫著右派表示"他殺也是自己的選擇"
個人就無法再跟閣下做更多論述
以同樣廢除死刑的論點來看
那篇不足以說服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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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lycsboy 來自: 114.33.83.27 (12/29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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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雞姦法
不只新加坡
其實這種不影響到他人人權卻算犯行的法令不只新加坡
部分回教國家的法令更令人髮指
這邊在下的看法是
這種法令有違基本人權
因為雙方不影響他人人權
如為強制性應整併入強姦罪種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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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傾向是自己選擇的,自殺是自己選擇的,他殺也是自己選擇的,一切後果自行負責"
除非我文意解讀有問題不然就是閣下文法有問題
後面一句都是自找的
這明顯就是閣下有所偏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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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必說服支持死刑的人就要廢死.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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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
我想這些數據可能你看不到
韓國暫停死刑12年殺人犯增加32%
俄羅斯社會輿論基金會(Public Opinion Foundation)
最新民調顯示,62%的俄羅斯民眾支援恢復死刑。
加拿大Angus Reid民調公司聯同《多倫多星報》所做的調查發現,
受訪的1,002名加人之中,63%相信判處罪犯死刑,有時是恰當做法。
61%表示,被裁定謀殺罪成者應被判處死刑。
安雷民調顯示,72%的卑詩省民認為,恢復死刑是件好事,
這一比率明顯高於全國平均的61%,而且如果問題改成是
在「合宜的時機下」重新討論恢復死刑的話,這一支持率更會升高到81%。
根據英國《每日郵報》的調查,有53%的人支持恢復死刑,
另外的34%反對。在支持者中,有66%的人認為注射藥物執行死刑最人道,
12%則是支持吊刑。支持者中老年人比年輕人更加希望恢復死刑,
但不論支持與否,受訪民眾有82%認為英國現有司法太過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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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廢死早在16世紀Thomas More的utopia就在討論
甚至更早的英國也是
時空背景之下為帝制政體
且早期的刑事調查不若現今
甚至很多罪種在現今看來甚為荒謬
所以才會有廢除死刑的議題討論
目前我國會被判死刑的人幾乎都是罪證確鑿
應不可相提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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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lycsboy 來自: 114.33.83.27 (12/29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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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右派腦要不是否定決定論,不然就是命運論的信徒
性傾向是自己選擇的,自殺是自己選擇的,他殺也是自己選擇的,一切後果自行負責
性傾向是命,自殺也是命,他殺也是命,命不好鐵定是上輩子做太多壞事
所以,他殺者被處以死刑合情合理,殺人償命是天經地義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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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我原封不動
這文意文法本身就有問題了....
"他殺"本身就是個被動態
[他殺也是命,命不好鐵定是上輩子做太多壞事]
=>這句話把右派打成理盲濫情
話說不清楚又要人不要貼與閣下立場相反命題的民調...
話不投機半句多
以上
※ 編輯: slycsboy 來自: 114.33.83.27 (12/29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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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共和國最後100年,法律上雖有死刑,但實際上並未執行;
在1395年的英國,一個公共抗議陳述被羅拉德派的十二點結論
(The Twelve Conclusions of the Lollards)所採納。1516年出版的
托馬斯莫爾《烏托邦》就曾爭議死刑的益處,但尚無結論。
1764年,意大利犯罪學家貝卡利亞的《犯罪與刑法》就針對非正義、
社會政策、死刑及酷刑進行分析。受此書影響,
神聖羅馬帝國的利奧波德二世,就曾在托斯卡納大公國廢除死刑,
此是近代歷史上第一個永久廢除死刑的地區。
1786年11月30日,利奧波德二世公布刑法典修正案,
其中明確廢除死刑並命令搗毀其領域內的所有死刑刑具。
2000年,意大利托斯卡納區區政府規定每年的11月30日為該事件的紀念日,
該日也被世界上300個城市以「生命日之城」(Cities for Life Day)的名義紀念。
1849年,羅馬共和國廢除了死刑,其憲法也是世界上第一個明確規
定廢除死刑的憲法。
隨後,委內瑞拉亦於1863年宣布廢除死刑;
1865年,聖馬力諾廢除死刑,該國最後一例死刑執行案例發生於1468年。
在葡萄牙,根據其1852年、1863年的立法,死刑於1867年在該國告終。
早在二戰之前就很多歐洲國家廢除死刑
BTW
我想問一下
如果死刑不允許
那麼假設
警察攻堅黑道重槍集團是否可以開槍、是否可以射殺抗拘之現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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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在哪= =
自己把大多數台灣人都打成閣下所謂的右派腦
又說要不是否定決定論,不然就是命運論的信徒
另外我在聲明一次
你那句"他殺"命題不正確
他殺是被動態
我們沒有在說"殺人犯他殺犯人"
你那句他殺也是命 命不好怎樣的
給人的感覺就像是
被害者(被他殺者,被殺人犯殺害者)被殺活該
因為他上輩子怎樣怎樣的才會被殺
所以被他殺者死亡合情合理
※ 編輯: slycsboy 來自: 114.33.83.27 (12/29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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