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古代是怎麼將人定罪的?
※ 引述《Qubit (男人23腰難想像嗎)》之銘言:
: 記得國中吧
: 有請律師來跟我們講課一兩節
: 律師說依包拯的辦案方式
: 一定冤枉了不少好人
: 我一聽:這怎麼可能
: 人家是鐵面無私的包青天耶
: 然後當時他說的原因我也聽不大懂
: 總之看過十幾年前很紅的包青天
: 很不能接受包青天會冤枉人
: 如今現在回想起當時的辦案方式
: 還真有很大的可能會冤枉很多人
: 請問古代都是怎麼辦案的呢?
: 國外的古代呢?是否比較好些呢?
現代:警察 搜捕嫌疑犯、蒐集證據
↓
檢察官 接收警察移交的證據,負責處理對嫌犯的訴訟
| 必要時指揮警察搜索方向
↓
法院 不親自搜索,多只針對原告被告提供的而作判斷
即擔任「中立的第三人」
簡單講就是法官當裁判,看檢察官對抗被告
其中只有警察、檢察官是屬於「行政權」所控制,
警察與檢察官還分別隸屬不同的行政部門 (警察:內政、檢察官:法務部)
而行政官員「可能」還不能直接指揮檢察官
法院與法官更是另外獨立 (有聽過「三/五權分立」吧?),不受行政官員指揮
在台灣是獨立的司法院下轄各級法院,而司法院也不能直接控制各法官
審判時,被告可以找律師協助訴訟,(刑事案件)請不起的還能有公派律師
基本原則是「無罪假定」,即:只要沒證據,被告即為無罪
在沒證據狀況下,最多只能關人一到兩天
時間到就必須放人,除非可說服法官同意拘留
古代,行政首長 (或是底下的某官員) 直接擔任法官兼檢察官
由他來指揮底下的捕快 (相當於現代的警察) 搜查
然後開庭 (公堂) 也是由他來負責審判,球員兼裁判來對抗被告
只有有錢的被告可能可以找鄉間的「訟師」來協助,沒錢的只能隨大老爺擺佈
基本原則:大老爺認定你有罪,先抓來關著,然後再去找證據
甚至刑求而得的口供就算證據,即「三木之下,何求不得」
比較一下周星馳的「威龍闖天關」「九品芝麻官」跟歐美的法庭電影看看
大概能看出一些端倪 (不過,歐美是有陪審團的法系,跟我國現況又不太一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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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怎麼這麼綠啊! ← 藍色黨blahblah.. 綠色黨blahblah.. → 你怎麼這麼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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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 <<<<<<<<<<<<<<<>>>>>>>>>>>>>>> 綠 藍 <<<<<<<<<<<<<<<>>>>>>>>>>>>>>> 綠
「政治單細胞生物」的眼光見解:只要光譜不夠近不同邊者,就算再中肯一樣是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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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比較認同大陸法系的法官審判制度,陪審團太容易受到操作了
但法官的派任必須更審慎,台灣現在是考上司法官、受訓完就可擔任,這很不合理
至少也該歷任過幾年檢察官,有點實務經驗後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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