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大聲真的贏嗎?真的贏了!!!

看板customers作者 (chui chui)時間14年前 (2010/01/12 16:26), 編輯推噓1(4355)
留言62則, 9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5 (看更多)
這篇是因應前面的一些推文,和給一般消費 者的文章,寫的不好還請多多包含!! ========================================== 消費者是人,店家也是人~ 這邊對澳客的認知,就是所謂的態度問題.先不談 法律層面. 難道很多事情,不能好好講.一定要撕破臉嗎? 在公共場合大聲喧嘩.那我們基本國民教育,到底 學到了什麼??? 做人處事,不會乎"情理法",在法的這一層面,訂 金付了就代表訂單契約成立.所以消費者在要和人 大小聲時,是否考慮了,自身站不站的住腳的問題. 而為什麼買賣雙方要訂定契約,因為雙方面我們 彼此才會有個保障.一般商店都是零售商,往下我 們會面對的是你們消費者,往上我們還有中盤,製 造商.所以消費者任意毀約的結果,往往我們都是 夾在中間.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們需要有契約,保障 彼此雙方的權益. 現在消費者意識抬頭,可是也不能無限上綱到過 頭.相信一般的商店,都是以客為尊,雖然可能消費 者站不住腳,但往往只要好好溝通,都是可以談出好 的結果.可是不知是不是社會媒體價值觀的扭曲,現 在的買賣雙方好像都扭曲成<顧客一定是對的>,而忽 略了法律層面. 結論就是:好好講,雙方都互相體諒彼此的處境 一定都會談成好的結果的. 大聲的喧嘩爭吵,也許贏了一時的裡 子,可是失去的是風度禮貌的面子, 這樣真的是贏了嗎?????? -- 部落格http://ppt.cc/8CK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7.20.110 ※ 編輯: NAFIshop 來自: 122.117.20.110 (01/12 16:37)

01/12 18:21, , 1F
對奧客來說,只有錢才是重點,面子不值錢
01/12 18:21, 1F

01/12 19:14, , 2F
最少20天,能被擴充解釋到超過一個月...
01/12 19:14, 2F

01/12 19:14, , 3F
好客都會變奧客
01/12 19:14, 3F

01/12 19:14, , 4F
您老兄要不要去問問這算是店家玩文字遊戲?
01/12 19:14, 4F

01/12 19:15, , 5F
還是消費者片面毀約?
01/12 19:15, 5F

01/12 19:59, , 6F
我覺得問題在沒有把退訂的相關事項約定
01/12 19:59, 6F

01/12 19:59, , 7F
好的問題耶。因為就約定內容來說店家沒
01/12 19:59, 7F

01/12 20:00, , 8F
錯,但真的讓客人等太久也不應該吧。
01/12 20:00, 8F
對板友噓文,做出以下回應: 買賣雙方的本質在於,你情我願! 服飾業,架上商品的除了分顏色之外,還有尺寸的差別. 而尺寸之廣,就屬鞋類. 一般的大部份人,買鞋可能會很好買,因為尺寸在中間值. 可是還是有介於,在中間值以外的顧客(偏大or偏小).通常 這樣的客人,就須要特別訂製.因為偏大or偏小的size,製造 商不會特地去開模追加. 服務業,秉持著服務為精神.難道我們要一開始和客人說: 小姐,妳腳太大(小).沒有您的SIZE. 所以我們也會盡力的去,幫她達成其心願! 那問題來了,我們和廠商下訂單了(也是我們也和廠商訂定 買契約),結果消費者毀約了,那我們也能和廠商毀約嗎?? 所以我們才說,大家要互相體諒. 如果我們(中間商)有貨,會故意刁難消費者,讓消費者等嗎? 消費者覺得自己是弱小的一群.相對來說,我們也是.我們敢和 上游大廠任意毀約還口出惡言嗎?我們不敢! 那消費者口出惡言任意毀約時,我們只能哭笑著,把單吃下. 這也是大部份店家會做的事.那我們要的是什麼? 把單吃下,不苦. 苦的是,消費者還不能互相體諒`尊重,口出惡言. 那有些人說等太久的問題?一間商店,商品百百款.消費者可 以挑選不用等的商品!那既然早己告知,此款商品須訂製等待 ,而消費者本身也簽定合同!那麼雙方就該遵照規則,遊戲走 下去,這才是一個成年人該有的風範!!! ※ 編輯: NAFIshop 來自: 122.117.20.110 (01/12 20:55)

01/12 21:05, , 9F
如果是特別訂製的物品,退訂的確會讓商
01/12 21:05, 9F

01/12 21:05, , 10F
家覺得困擾,要不以後換個說法,把時間
01/12 21:05, 10F

01/12 21:07, , 11F
拉長看看好了,如果客人無法接受就算了
01/12 21:07, 11F

01/12 21:17, , 12F
我只請原PO回答,20天->40天這算符合民法157
01/12 21:17, 12F

01/12 21:18, , 13F
條所述"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嗎?
01/12 21:18, 13F

01/12 21:19, , 14F
今天會嗆你,純是因為這是你們店家的過失,
01/12 21:19, 14F

01/12 21:19, , 15F
才讓消費者有退貨的反應,但你們不但不檢討
01/12 21:19, 15F

01/12 21:20, , 16F
為什麼自己說出一些做不到的事,還把過失推
01/12 21:20, 16F

01/12 21:20, , 17F
給客戶?
01/12 21:20, 17F

01/12 21:21, , 18F
麻煩店名給一給,以後我自個兒避開貴店,免得
01/12 21:21, 18F

01/12 21:22, , 19F
受氣還要被當奧客
01/12 21:22, 19F

01/12 21:27, , 20F
樓上也別氣了,就這件事來看買方沒錯,
01/12 21:27, 20F

01/12 21:28, , 21F
賣方也沒錯,錯在雙方時間上沒溝通好,
01/12 21:28, 21F

01/12 21:28, , 22F
這也可以給貴店一個經驗,以後在訂時間
01/12 21:28, 22F

01/12 21:29, , 23F
40天真的太誇張
01/12 21:29, 23F

01/12 21:29, , 24F
時可以更明確一點,這樣對買賣雙方都是
01/12 21:29, 24F

01/12 21:30, , 25F
好的。
01/12 21:30, 25F

01/12 21:33, , 26F
給BluePlume網友,你可以回去看第一篇,他們
01/12 21:33, 26F

01/12 21:34, , 27F
經理是怎麼回覆客人的?這可不是沒說清楚的問
01/12 21:34, 27F

01/12 21:34, , 28F
題而已.
01/12 21:34, 28F

01/12 21:35, , 29F
我自己跟人做生意,簽約,就算是口頭約定,
01/12 21:35, 29F

01/12 21:36, , 30F
只要遲了一天,就得去道歉,說明原因, 我是
01/12 21:36, 30F

01/12 21:36, , 31F
我看了啊,就那經理的回覆也沒錯啊。而
01/12 21:36, 31F

01/12 21:36, , 32F
不瞭解這家店怎麼會把失約當做是這麼理所當
01/12 21:36, 32F

01/12 21:36, , 33F
且不管怎樣,那顧客也不該大吵大鬧影響
01/12 21:36, 33F

01/12 21:36, , 34F
然的事?
01/12 21:36, 34F

01/12 21:37, , 35F
到別的客人啊。
01/12 21:37, 35F

01/12 21:37, , 36F
你站在客人的立場講一下,店家已經失約超過
01/12 21:37, 36F

01/12 21:37, , 37F
因為就他們的約定來說的確也不算失約啊
01/12 21:37, 37F

01/12 21:37, , 38F
10天以上,要求解約的時候,又說出這種話
01/12 21:37, 38F

01/12 21:38, , 39F
不發飈才有鬼.
01/12 21:38, 39F

01/12 21:39, , 40F
所以我才說他們當初就是沒說清楚的問題
01/12 21:39, 40F

01/12 21:40, , 41F
我朋友也在賣東西的,在訂東西時都會把
01/12 21:40, 41F

01/12 21:41, , 42F
時限說清楚,今天電家的問題就是只說的
01/12 21:41, 42F

01/12 21:42, , 43F
最少工作天,但我朋友也會把最多幾天一
01/12 21:42, 43F

01/12 21:42, , 44F
起說出來。
01/12 21:42, 44F

01/12 21:43, , 45F
沒說清楚就是大問題了 很多糾紛不就這樣來?
01/12 21:43, 45F

01/12 21:44, , 46F
所以建議店家以後不要只說至少幾天而已
01/12 21:44, 46F

01/12 21:44, , 47F
最好把最多要幾天也說出來,這樣才是正
01/12 21:44, 47F

01/12 21:45, , 48F
確的辦法。像這次的事件,一開始就應該
01/12 21:45, 48F

01/12 21:46, , 49F
彼此溝通清楚正確的等待時限才對。
01/12 21:46, 49F

01/12 22:15, , 50F
atst2網友你也該看清楚第一篇,是客人先
01/12 22:15, 50F

01/12 22:16, , 51F
大吵大鬧後又說要告到消基會的。
01/12 22:16, 51F

01/12 22:17, , 52F
不是店經理回覆後才開始吵鬧。
01/12 22:17, 52F

01/12 22:50, , 53F
應該說至少20天且不含六日及國定假日就剛好
01/12 22:50, 53F

01/12 22:50, , 54F
01/12 22:50, 54F

01/13 01:01, , 55F
店家說等20天以上,不知是否說明是"工作天
01/13 01:01, 55F

01/13 01:01, , 56F
還有一個月+5天不是35天嗎?怎變40了XD
01/13 01:01, 56F

01/13 06:29, , 57F
一開始就有說明要等,結果客人不耐煩又拿這
01/13 06:29, 57F

01/13 06:29, , 58F
理由(等很久耶)來鬧?
01/13 06:29, 58F

01/13 06:29, , 59F
這樣叫顧客權益喔
01/13 06:29, 59F

01/13 09:58, , 60F
雖然店員說"至少"20天,不過客人大概就把20天
01/13 09:58, 60F

01/13 09:59, , 61F
當成極限了,"至少"這詞就直接略過
01/13 09:59, 61F

01/16 17:00, , 62F
推原po一個!個人不認為原po有錯。
01/16 17:00, 62F
文章代碼(AID): #1BJ3956T (customers)
文章代碼(AID): #1BJ3956T (custom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