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DELL 案例事實及爭點
※ 引述《liaing (汪汪禹)》之銘言:
: ※ 引述《eshew (eshew)》之銘言:
: : 情況1不可能,想都別想,免來這招
: : 不管是主張契約有沒有成立,兩個論點都不會出現你說的結論
: : 1.主張契約成立的,契約在你寄出訂購單後就已經成立,
: : 單方意圖更改內容,要你的同意;就好像你跟人家租房子,租約說電費3元
: : 房東太太2天後跟你說漲1元,你拒絕就成了
: : 反之亦然,你發出訂購單後代爾降價,這時候換你要哭著求戴爾讓你
: : 殺1000元
: : 2.主張廣告為引誘,訂購單才是要約所以契約不成立的,
: : 民160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 : 戴爾跟你說將你的價單擴張一千元,這個是新要約,你別答應就行了~
: : 反之,你的報價單是10000,之後代爾降1000,此時如同你說的,代爾會搶著說"YES"
: 不過大大沒抓到我的重點@@
: 我想說的是戴爾對訂單的審核權呀~~~~訂單下了,也要求要付款,才決定要不要出貨
: 結果現在DELL不出貨,還是說正在審核要不要出貨?
審核權的意思,是指她能夠在你遞交訂購單後決定要不要締約,這是以"契約不成立"為前提
所以你所說的審核權,就是你跟她的買賣契約中所謂的"代爾可以決定接不接受訂單"
我是認為消費者遞交訂單後契約即行成立,所以戴爾沒有審核權,所以契約裡所謂的
"接受訂單"是指"客觀上訂購單有沒有到達代爾手裡",也就是民95條非對話意思表示的
重申,所以這條沒有契約的創設效力,買主的訂購單是一種"承諾",把訂購單寄到
戴爾信箱後契約就生效了(我很難相信代爾晚上沒有值班員),沒有所謂審核權的問題,
頂多代爾裝傻跟你說他沒收到~
所以啦,契約有成立對消費者比較有利~
: 如果真的就如同說DELL有審核權,有權要不要出貨的話,那消保會的公告?
: 那如果這樣的話DELL 在訂單上所說的審核權有的話,他何必跳出來說,他標錯價了?
: 直接就審核不出貨取消單就好了呀,不過屆時就要討論訂單是否有效成立不是嗎?
: 所以我就是在主張訂單上的審核權是否有效?若是有效的話就直接通殺了,現在吵的
: 通通沒了,如果無效的話,是不是就訂單是否成立? 假如成立的話,那戴爾就按單出貨
: 就對了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7.59
推
07/01 22:21, , 1F
07/01 22:21, 1F
→
07/01 22:23, , 2F
07/01 22:23, 2F
→
07/01 22:23, , 3F
07/01 22:23, 3F
補充,非對話意思表示採到達主義,但你寄訂購單適用E-MAIL的
,理論上2秒之後她就收到了~所以我說"你寄發單子時"契約就成立
,確認信只有證據效果
推
07/01 22:24, , 4F
07/01 22:24, 4F
→
07/01 22:29, , 5F
07/01 22:29, 5F
→
07/01 22:33, , 6F
07/01 22:33, 6F
※ 編輯: eshew 來自: 140.112.7.59 (07/01 22:37)
推
07/01 22:44, , 7F
07/01 22:44, 7F
→
07/01 22:45, , 8F
07/01 22:45, 8F
→
07/01 22:47, , 9F
07/01 22:47, 9F
→
07/01 22:49, , 10F
07/01 22:49, 10F
→
07/01 22:49, , 11F
07/01 22:49, 11F
推
07/01 22:54, , 12F
07/01 22:54, 12F
→
07/01 22:59, , 13F
07/01 22:59, 13F
→
07/01 23:00, , 14F
07/01 23:00, 14F
→
07/01 23:02, , 15F
07/01 23:02, 15F
推
07/01 23:03, , 16F
07/01 23:03, 16F
→
07/01 23:05, , 17F
07/01 23:05, 17F
引之前我PO過的理由給你
→ eshew:你指的是500台那個吧XD我猜那個會輸 06/28 01:37
我認為會輸的原因,在於準據法約款.
一般消費者買1台2台很明顯是自用,對一個沒有新加坡法律背景的市民而言
戴爾約定這個條款很容易被判定顯失公平(尤其這個約款又是附合條款XD)
相反的,很難想像一個消費者會一個人使用500台,所以一開始分配舉證責任的時候
法院會先入為主地認為這是營業行為,從而課與OMG老闆相當大的舉證責任
再過來,若OMG老板舉證不出是消費行為的話,那麼法院會認為不適用消保法
,所以評價準據法約款的時候會認定這是"企業"對"企業"的對等實力關係
,準據法約款可能被認定有效,那OMG老闆就糗了,天知道新加坡法院會不
會認為這是要約XD
→
07/01 23:06, , 18F
07/01 23:06, 18F
→
07/01 23:09, , 19F
07/01 23:09, 19F
→
07/01 23:12, , 20F
07/01 23:12, 20F
→
07/01 23:13, , 21F
07/01 23:13, 21F
→
07/01 23:13, , 22F
07/01 23:13, 22F
簡單的說,假設買主在可得而知誤標時,不論大小戶,法院都有可能針對88條把賣家的
注意義務調低;這當然也會有買主誠信原則(民148)的問題,但通常被告不會那麼籠統的
在訴訟上主張一句"誠信原則"就結束了,因為148條太抽象,在這裡誠信原則可以跟
88條作一個搭配. 來自: 140.112.7.59 (07/01 23:22)
推
07/01 23:19, , 23F
07/01 23:19, 23F
※ 編輯: eshew 來自: 140.112.7.59 (07/01 23:25)
→
07/01 23:26, , 24F
07/01 23:26, 24F
→
07/01 23:26, , 25F
07/01 23:26, 25F
→
07/01 23:27, , 26F
07/01 23:27, 26F
→
07/01 23:27, , 27F
07/01 23:27, 27F
→
07/01 23:39, , 28F
07/01 23:39, 28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6 篇):
討論
6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