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車價減損求償分享 評議會無效
https://tinyurl.com/zchw3aj9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第1項
為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以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應依本法設立爭議處
理
機構。
這就是「財團法人」金融評議中心成立的法源依據
第14條第2項
爭議處理機構設基金,基金來源如下:
一、捐助之財產。
二、依前條第四項向金融服務業收取之年費及服務費。
三、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益。
四、其他受贈之收入。
所以評議中心這個財團法人,運作的經費除了政府編列預算外,主要是來自跟銀行金控保
險
公司收取年費跟服務費,所以嚴格來說金融機關是他金主
第24條第2項
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爭議處理機構應決定不受理,並以書面通知
金
融消費者及金融服務業。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爭議處理機構應通知金融消費者於合理期
限
內補正:
一、申請不合程式。
二、非屬金融消費爭議。
三、未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
四、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後,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中尚未逾三十日。
五、申請已逾法定期限。
六、當事人不適格。
七、曾依本法申請評議而不成立。
八、申請評議事件已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已成立調處、評議、和解、調解或仲裁。
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
我猜想你大概是被依這條直接作成不受理決定吧?原po根本不是保險公司的客戶(消費者
)
,你跟新安東京之間哪有什麼「金融消費爭議」可言?
之前我也碰過有人向我們銀行申請以房養老貸款,聽到需要提供一名通知義務人(負有借
款
人過世時通知銀行的義務,因為逆向抵押權貸款在客戶過世時到期),他不能配合我們就
婉
拒他的申貸,這位老先生就去申請金融評議,然後也是直接不受理,姑且不論銀行本來就
有
核貸與否的權利,你跟我之間根本沒有任何金融消費關係,是要評議個鬼?
※ 引述《samsun34567 (0.0)》之銘言
: 大家好,最近收到評議會的回函,想說跟大家更新一下進度,有類似情形也可以參考比
較
: ,雖然之前有回覆版友系列文發生經過,但想說重新發一篇整理一下比較清楚。
: 關於評議會先說一下結果:
: 1. 之前很多人分享保險公司被送評議就會乖乖吐錢,但其實如果金額比較大保險公司
是
: 不會甩你的
整個流程是這樣,一定要先向金融機構申訴,不能一開始就立刻走評議,上面第24條第2
項
第4款可以看出來,沒有先向金融機構申訴然後等30天也是直接不受理的事由;然後可能
是
申訴金管會,金管會(只會)函轉金融機構要求查明妥處,副本再給他們,這時候通常案
子
就已經會進入總行部門或者法務部門檢視了,整個來龍去脈看看銀行或者保險公司法律上
站
不站得住腳,如果金融機構有錯,通常這時就會發現,然後妥協;如果站得住腳,一樣會
回
所請礙難同意之類的(有本事就來告),然後通常這時候才會進入評議,為什麼不是進入
民
事訴訟呢?後面再說明
: 2. 評議會本身沒屁用,只會說他們也沒辦法叫你自己去打官司
錯
錯
錯
錯
錯
講到這邊加上原po的錯誤資訊,好像評議中心很無能很沒用,但是其實所有的金融機構都
被
金管會押著簽了一個同意書,同意只要一定金額以下的評議結果,金融機構會無條件接受
,
不會救濟或再去訴訟。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29條第2、3項
金融服務業於事前以書面同意或於其商品、服務契約或其他文件中表明願意適用本法之爭
議
處理程序者,對於評議委員會所作其應向金融消費者給付每一筆金額或財產價值在一定額
度
以下之評議決定,應予接受;評議決定超過一定額度,而金融消費者表明願意縮減該金額
或
財產價值至一定額度者,亦同。
前項一定額度,由爭議處理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這個額度現在存款類的爭議是12萬元
非存款類的(像是保險、基金等金融商品)是120萬元
https://tinyurl.com/ypuh58zn
有興趣的可以自己看公告
: 3. 被送評議會保險公司會被記點 & 需要交一筆錢 (2-3萬?不知道)
不管有沒有被送評議,本來就都要付年費跟服務費
評議中心是靠政府預算跟金融機構付錢才能維持運作的,再說一次,這是一個「財團法人
」
: 4. 新安東京很垃圾,有保的自己小心,一點小錢也不賠害車主吃刑事
: 以下事發經過:
: 車子是 Altis 油電尊爵 2022/06 交車
: 1/05 在國道被腦殘追撞,當下有驗傷。事後修車約一個月,費用 7 萬多,這部分我車
體
: 險跟對方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掉了。
: 期間委託桃園市汽車公會做車價減損報告,做出來減損十萬,外加一萬鑑定費。過程對
方
: 保險公司和當事人皆無主動與我聯絡。
: 3/29 進行調解,對方保險公司拒絕賠償車價減損,過失傷害也只願意賠 2000。期間我
有
: 說要送評議會,以及請對方跟保險公司施壓不然自己要吃刑事但都無效。調解結束後直
接
: 去地檢署提告我+乘客的過失傷害 (這邊建議大家還是去警察局提告比較好,不然地檢
署
: 還是會叫你再跑一趟警局作筆錄)。同時也線上申請評議會的申訴。
是你告他還是他告你?我很難想像追撞別人的告前車過失傷害
: 後續新安聯絡說車價減損不可能比維修費高,說什麼他們那邊做出來才 5 萬,我說不
然
: 你們去做,報告拿給我看,結果又不要。最後全部最高願意賠償 6 萬,拒絕後就沒有
再
: 跟我聯絡。
: 4/27 跑完評議會形式上的申訴流程,正式線上申請評議,後續也有通知補件。
: 6/12 過失傷害偵查庭。
: 7/24 收到評議結果通知,內容大概是因為求償部分沒有經過調解同意或是法院判決,
所
: 以他們也沒有強制力。這部分因為之前查過類似評議結果,所以沒有太意外。
: 目前進行到這邊,後續等待過失傷害判刑後提刑附民,預計對方被判 3-6 萬罰金 + 車
損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
提
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判刑後對方沒上訴你就沒辦法提附民了,去問律師好嗎?
: 11 萬全賠。應該年底前會有結果。後面進度有更新也會回文分享,主要是平衡一下關
於
: 評議會的有效程度。
: 最後幾點過來人心得建議大家
: 1. 盡量要驗傷,頭痛、安全帶勒痕、扭傷、瘀青都要驗,不然一堆白目亂開亂撞躲保
險
: 後面都學不到教訓。
除非真的有實質傷害而且過失在對方,不然不會有以刑逼民的效果只是浪費自己時間去給
案
積如山的檢座洗臉而已,當然車禍後驗傷不管從哪一個角度看都是對的
: 2. 盡快提告,法律程序真的要跑很久,建議其實可以車禍當下就提告過失傷害,反正
之
: 後和解成功再撤告也可以。
: 3. 保新安,可能保費繳了還要吃罰金+前科 呵呵
: 如果有類似情況,有任何想問的都歡迎站內提問~我盡量回答
: 感謝大家
前面為什麼說消費者(或根本不是消費者的)都喜歡跑評議,而不是直接提民事訴訟呢?
我講難聽一點,因為絕大多數都是不佔理只想凹的,民事訴訟要開庭要裁判費,可能要請
律
師,這凹的成本太高了;走評議不用錢,不用開庭(評議只會書面審理),當然也不用請
律
師,金融機構輸了一定金額以下就得吞下去,但是想凹的奧客不用被拘束,等於是評議的
成
本跟風險全部都在金融機構這邊,何樂而不為呢?
但是我目前處理十幾件評議案件,說真的鮮少有輸的,因為絕大部分申訴者連案情都講不
清
楚,你依契約哪一條?哪一條法條對銀行作這個主張與要求?不知道,整張申訴書就是手
寫
判刑後對方沒上訴你就沒辦法提附民了,去問律師好嗎?
: 11 萬全賠。應該年底前會有結果。後面進度有更新也會回文分享,主要是平衡一下關
於
: 評議會的有效程度。
: 最後幾點過來人心得建議大家
: 1. 盡量要驗傷,頭痛、安全帶勒痕、扭傷、瘀青都要驗,不然一堆白目亂開亂撞躲保
險
: 後面都學不到教訓。
除非真的有實質傷害而且過失在對方,不然不會有以刑逼民的效果只是浪費自己時間去給
案
積如山的檢座洗臉而已,當然車禍後驗傷不管從哪一個角度看都是對的
: 2. 盡快提告,法律程序真的要跑很久,建議其實可以車禍當下就提告過失傷害,反正
之
: 後和解成功再撤告也可以。
: 3. 保新安,可能保費繳了還要吃罰金+前科 呵呵
: 如果有類似情況,有任何想問的都歡迎站內提問~我盡量回答
: 感謝大家
前面為什麼說消費者(或根本不是消費者的)都喜歡跑評議,而不是直接提民事訴訟呢?
我講難聽一點,因為絕大多數都是不佔理只想凹的,民事訴訟要開庭要裁判費,可能要請
律
師,這凹的成本太高了;走評議不用錢,不用開庭(評議只會書面審理),當然也不用請
律
師,金融機構輸了一定金額以下就得吞下去,但是想凹的奧客不用被拘束,等於是評議的
成
本跟風險全部都在金融機構這邊,何樂而不為呢?
但是我目前處理十幾件評議案件,說真的鮮少有輸的,因為絕大部分申訴者連案情都講不
清
楚,你依契約哪一條?哪一條法條對銀行作這個主張與要求?不知道,整張申訴書就是手
寫
的鬼畫符依稀辨識內容可能是「我好可憐啊!」、「銀行/保險公司欺負我啊~」、「你若
判
我輸你就是恐龍法官,官商勾結啊!」(os:法官在哪?)
回到原po這個案子,保險公司能斬釘截鐵地拒絕賠你車價減損,可能是因為「保險公司跟
肇
事者間的保險契約並沒有理賠第三人的車價減損」,這個要看他們倆的保險契約內容而定
,
我只能說「有可能第三人責任險有理賠這一塊」,但是到底怎麼約定的、約定的內容是什
麼
,你並不知道。你不是保險契約的當事人,「原則上」你並沒有資格拿契約對保險公司主
張
權利,但是如果依民法第269條的第三人利益契約,跟保險法的94條第2項第三人直接請求
權
,直接向對方的保險公司主張權利,這樣你在訴訟中就會有勝算。
現在你應該做的,就是去法律諮詢,花一點錢找律師,或者民代服務處的免費律師諮詢,
甚
至法扶,然後提起民事訴訟。律師可能會跟你講,因為刑事附帶民事被告的就是刑事案件
嫌
疑人,但是保險公司是法人不可能犯過失傷害,所以應該獨立提一個民事訴訟,同時告肇
事
者跟保險公司,不是每個案件都無腦以刑逼民就好,如果你的民事請求權時效快到期了,
刑
事還沒偵結起訴,你要不要單獨提民事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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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690856943.A.E6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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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北保險簡字第40號
雖然最後敗訴但是是因為罹於時效
我只能說有機會可以試試看保險法94條直接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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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大說得沒錯,通常車價減損就算像原po有送鑑定,保險公司也不會乖乖就範,他們會等
法院判決才付
上面也有推文提到,車價減損找對方的保險公司沒用,應該是先告肇事者確定減損的價值
,肇事者再向保險公司要求理賠,這也說得對
但是如果原po要直接向新安東京請求,確實會有爭議,就像前面提到的,原po並非保險契
約當事人,「原則上」不能對保險公司主張契約權利義務(債之相對性),但是有某些例
外情況,例如民法第269條第1項的第三人利益契約:「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
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或
保險法第94條第2項直接請求權:「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
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這時候即使
原po不是保險契約當事人,也有機會直接向保險公司主張理賠給付。
但是僅是「有機會」而已,固然有部分判決支持(像是北院100北保險簡40號判決),但
是遠不到司法實務通說見解的程度,至少把肇事者跟保險公司一起告連帶給付,原po可以
在訴訟中要到保險契約,看看新安東京的第三人責任險條款怎麼訂的、是否受益人可得確
定等等,這樣也可以節省訴訟時間成本,不用告完肇事者再告保險公司。
還是那句老話,去找律師
※ 編輯: ccc101419 (1.200.36.252 臺灣), 08/01/2023 15:2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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