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不論行人遠近駕駛須停讓 警政署:預計6/30正式實施

看板car作者 (老崔)時間10月前 (2023/06/22 07:28), 10月前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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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uangTzHuan ()》之銘言: : ※ 引述《MoutainBird (老崔)》之銘言: : : 一、 : : 無知之幕就Rawls自由主義那一套, : : 但不是所有人都接受自由主義。 : : 事實上無知之幕並不是自由主義者首先提出 : 不過這跟是哪一派哪一套,或是否接受自由主義並沒有關係 : 單純就是個思想實驗,讓我們可以從這個角度檢視自己的價值觀: 把後天、經驗上、偶然的因素屏除在外, 純粹以理性來考量道德或法律原則, 這樣的想法要說更早的話兩三百年前的Hume或Kant就有, 而對這種思想實驗的批判, Kant之後的Hegel也早就提出來, 大意是能做出選擇的個體其實已經預設了社會的存在、而非個體能夠選擇社會。 簡言之,認為個體在社會存在之前可以只憑理性選擇道德或法律原則, 從其他理論的立場來看就是法國大革命之後典型自由主義的觀點。 無知之幕這個術語確實是Rawls提的, 但這並不是一個理論上中立的思想實驗, 如果你的資訊來源是哲普書籍, 我只能說哲普害人不淺。 這裡不是哲學版,就不多談術語與理論, 而且討論個別交通議題如果建立在特定立場上, 會變成在討論那個前提本身, 因為我如果一開始就不接受預設的話, 那從這裡推出來關於交通的結論就根本不用談, 討論便容易失焦。 : : 二、 : : 就算要用無知之幕, : : 上面A/Z對比的描述也沒那麼單純, : : 如果你把很多其他投胎的可能性放進來, : : 看起來好像比較文明進步的A可能實際上並非如此。 : : 如果方便,請舉一個「看起來好像比較文明進步的A可能實際上並非如此」的例子來說服大家。 就是原文下面第三點。 : : 三、 : : 以節錄版友的討論為例, : : 只有討論到開車有板金的人要讓沒有板金的行人。 : : 這其實就是思考的盲點, : : 那如果你今天投胎成只能騎機車甚至是單車的窮人弱勢, : : 你也一樣沒有板金, : : 這時候你就會比較往Z靠攏。 : : 所謂無知之幕,就是在投胎前並不知道會投胎成誰。 : 如果我知道我會投胎成機車族,我當然會選擇對機車族最有利的制度 : 但這完全違背這個思想實驗的本意了。 : : 所以老實說,我不能理解上面的推論。 就是因為你不知道投胎之後在經驗的世界裡面你會成為甚麼樣的人, 所以你在投胎之前的狀態下, 才必須考量到所有的可能性, 騎士的可能性就是你回覆我第二點中想看到的例子。 我原文批評的是大部分的論述只想到我可能是汽車或行人, 那當然會往A靠攏, 可是如果真正貫徹無知之幕的精神、想到我也有可能是死亡率高的騎士, 那就提供了往Z靠攏的理由。 : : 因為違規隨意穿越馬路的行人, : : 一樣會讓騎士付出生命代價(尤其是雨天戴安全帽視線差+地滑)。 : : 就跟碰到路邊停車隨意開車門一樣, : : 就算你時速只有三十, : : 一急煞摔車就很有可能被旁邊車道的四輪輾過去, : : 如果守法的人因為權益被違規的人侵犯而生命財產受到威脅、卻還要付更多法律責任, : : 那A這種社會契約反而是比較不正義的。 : : A 的設定是「 : 為了避免闖紅燈要付出生命的代價, : 所有行車都要隨時注意違規行人並能隨時煞停 : 」 : : 所以正常的情況下,任何車輛 (包含汽機車) 都應該處在可以安全控制煞停的狀態 : 你假設會發生「急煞摔車」就已脫離這個設定了。 A與Z是兩種方便討論而設立的極端, 但其實你的A還不夠極端, 其實慢慢騎單車甚至是在人行道上跑步撞到老人, 如果頭部著地的話速度再慢都可能是死亡事故, 所以A的設定應該是禁行所有車輛與奔跑, 因為要把任何生命的損失降到最低以保障少數弱勢。 那為什麼我舉的例子脫離了你的設定? 因為在無知之幕裡面選擇的時候, 會考慮到我可能會是各種角色, 自然不會選擇A或Z這種只利其中一方的選項。 換言之,也就是日常生活中比較會看到的各國現行的方案, 那急煞摔車自然可能發生, 尤其違規並不限於斑馬線闖紅燈, 在無法預期處隨意穿越更易造成危險。 但這裡就開始進入無知之幕有爭議的部分, 也就是在裡面到底甚麼樣的選擇才最合乎理性其實很難說。 例如我要不要考慮成為富人與成為窮人的機率差異? 如果要的話,那既然成為騎士的機率高於成為汽車駕駛的機率, 我們就更應該選擇往Z靠攏的方案, 這樣期望值才會是比較公平的。 : 就算真的發生上述「一急煞摔車就很有可能被旁邊車道的四輪輾過去」 : 我也看不出來為什麼 A 的設定就會造成 : : 「如果守法的人因為權益被違規的人侵犯而生命財產受到威脅、卻還要付更多法律責任」 : : 你指的是旁邊車道的四輪要付更多法律責任嗎? : 事實上如果真的超過人類反應極限,而四輪本身又沒有疏失的話, : 四輪在法律上無責的判例並不少。 : 所以你推論到「那A這種社會契約反而是比較不正義的」的邏輯我並不明白 : 如果可以還希望能多加說明。 不是,我說的是騎士。 在無知之幕中不可能選擇極端的A(或Z,道理一樣),理由如上述。 但如果是比較往A靠攏的選項, 那只要你把騎士的死亡率考慮進來就會發現不太正義了。 即使暫不考慮富窮機率的問題, 在無知之幕裡, 也還有其他爭議, 都會影響我們是否認為偏向A算符合正義。 例如下面原文第四點提到的, 規則制定後發揮的功能需不需要納入無知之幕中的考量? 並不是保障弱勢的法律在實際上真的就能保障弱勢, 經濟學會告訴你很多福利政策最後收割的都是中產階級而不是勞動階級; 同樣的,保障行人的法律在實務上會不會讓行人的死傷降低並不是必然的, 因為有可能產生鼓勵違規的效果、或造成其他族群仇視,而造成更多事故。 無知之幕裡面如果納入了不是理性上必然、而是經驗上偶然的考量因素, 我們還能夠做出唯一正確的選擇嗎?(所以我也不敢反過來說往Z就一定更正義) 這就是類似前面提到的, 其實當代哲學家也有對無知之幕提出批判, 無知之幕並不是理論中立的思想實驗, 而是充滿爭議沒有定論的特定派別立場。 : : 四、 : : 所以有些行人至上基本教義派論者, : : 骨子裡就依然是四輪大爺的心態, : : 反正自己不會騎車, : : 現在電腦輔助系統這麼多, : : 停讓急煞也不需要甚麼技術、沒有甚麼風險。 : : (但還是有很多窮人騎沒有ABS的機車,單車的剎車力道與煞停距離更不要說了) : : 但是當立法執法的趨勢在實務上有鼓勵行人違規的功能或效果(被抓機率低、抓到責任少) : : 我覺得像「立法執法的趨勢在實務上有鼓勵行人違規的功能或效果」這樣的論點 : 最好是有客觀證據來支持 (例如修法或執法的標準改變造成違規的件數增減) : 不然淪為每個人自由心證,無法就客觀事實來討論。 我前天騎單車去大溪運動, 回程經過永和就看到實例。 機車為了閃闖紅燈的行人而煞停, 被迫多等一個紅燈。 該騎士本要待轉兩次迴轉等兩個紅燈, 現在多加一個變成三個紅燈, 由於真的太久所以選擇熄火走行人綠燈至對面, 發動後行駛離去。 此時我身旁騎機車的員警目睹一切經過, 響起警鈴開單取締騎士違規, 行人全身而退。 當執法者本身就是選擇性、針對性的時候, 所謂客觀的統計數據真的客觀嗎? 幾乎沒有在取締行人的政府告訴你我們這個社會的行人都很守法, 拿出來討論真的沒甚麼意義。 : : 那最後誰會變成真正的弱勢? : : 不會是滿嘴正義進步文明的開車大爺, : : 而是只能騎車的普羅大眾。 : : 我可以理解你想表達的,但我還是想再提醒一點 : 天生的弱勢 (視力、智力障礙等朋友) 是無法選擇的 : 但開車、騎車與否是可以選擇的,這是兩者最大的不同。 這就標準自由主義阿, 左派老掉牙的批評可以直接搬出來: 你再窮都沒有偷竊的自由, 因為你可以選擇餓死而不是犯法。 對責任制加班回家後已經12點,隔天8點要打卡上班,每天已經睡不到6小時, 上班地點搭大眾運輸要花1.5小時vs.騎車只要30分鐘的人來說, 他也可以選擇不要騎車、天天上班遲到然後被解雇, 把這種選擇稱作自由比較像諷刺、說別人可以提早出門的比較像幹話。 回過頭來談真正的弱勢, 其實往A靠攏的法律並不是唯一解, 如果社會有共識要付出夠多的代價來保障弱勢, 為什麼要用騎士的生命來當作代價? 也可以把錢用來整體改善社工人員的產業結構, 讓少數無法辨別交通號誌、無法理解交通法規的人有更好的照護與陪伴, 而不是讓他們孤零零一個人走在路上不知如何是好, 與騎士碰撞之後再用法律讓他們變成弱弱相殘。 而且還有另外一個關於規則在實務上之效果的問題, 當保障勞動階級的社會福利一直被中產階級濫用的時候, 當保障弱勢的交通法規一直被既得利益者濫用的時候, (例如待轉時直接熄火當行人牽車走斑馬線闖紅燈) 我們應該如何處理? 不能總是視而不見、一句這是我們展現文明進步必須要付的代價打發掉吧? 我對這種理想標語式的精神高潮沒甚麼興趣, 務實解決問題才是重點。 : 最後我想補充的是,A 和 Z 只是兩個極端的價值觀舉例 : : A:行人違規者只需負違規的罰鍰責任,其它責任及代價由用路人共同承擔 : Z:行人違規者負完全責任及代價,其它用路人完全無責 : : 我前面也說了,A 到 Z 中間有更多不同的組合及可能性 : 不同文化會各自選擇偏好的價值觀 : : 就以臺灣來說,現行法規的確是偏向 A,然而發生意外時違規的行人依然會有一定比例的責任 可是無知之幕就是不管現行法規如何、 希望透過純粹理性的思考找出唯一真理。 這種類似文化相對論的結論, 其實是無知之幕反對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8.204.4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687390120.A.767.html

06/22 07:29, 10月前 , 1F
要暫存按錯,只好繼續編輯回完文Orz
06/22 07:29, 1F
※ 編輯: MoutainBird (36.228.204.44 臺灣), 06/22/2023 08:3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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