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酒測超標就直接壓毀車輛,可嗎

看板car作者 (好像該減肥了)時間2年前 (2022/01/18 16:32), 2年前編輯推噓-1(2122104)
留言147則, 30人參與, 2年前最新討論串2/9 (看更多)
話說在前頭 我跟大家一樣厭惡酒駕 每次參加尾牙聚餐也都以「等等還要開車/騎車回家」來擋酒 酒駕造成的家破人亡實在太多了 然而這是不是直接吶喊著酒駕者抄家滅族就能解決的 以下試著以法理、現行法規、跟各國立法例分析 但是我並非公法專業,所以如果有誤還請專業人士斧正 ============================ 1.比例原則 https://i.imgur.com/UZh9g5r.jpg
比例原則可以說是公法上的基本概念,凡是念過一點行政法或甚至法學緒論的大概多少都 看 過,概念是抽象的,但是舉例可以變得具體 基本上有三層檢驗的子原則: (1)適當性原則:手段必須有助目的之達成。 (2)必要性原則:如果有多數手段有效,必須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的手段。 例如:如果電擊已經可以阻止行動,就不要用槍,如果打腿可以阻止,就不能打頭。 (3)衡平性原則:也稱作狹義的比例原則,手段跟目的之間必須合乎比例,避免有殺雞 用 牛刀、偷東西殺全家的狀況。 體現在現行法規上是憲法第23條,跟行政程序法第7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2.各國立法例 其實酒駕的問題不光是台灣有,全世界各國都有,各國的處理方式參考這個網站整理 https://bit.ly/3qA1hkY 台灣: https://i.imgur.com/s112LhZ.jpg
日本: https://i.imgur.com/47Ztioj.jpg
韓國: https://i.imgur.com/Ap7lbPZ.jpg
中國: https://i.imgur.com/EeQd7CK.jpg
新加坡: https://i.imgur.com/EBVqbFs.jpg
香港: https://i.imgur.com/lMOxdSk.jpg
可以看出來,即使是以嚴刑峻法著稱的新加坡 也是只有在酒駕「致人死傷」時,才動用刑法的鞭刑 https://i.imgur.com/zvtKlMd.jpg
台灣如果訂「抓到酒駕就鞭刑」,會不會有違反上述比例原則中衡平性原則的問題呢? 3.現行沒入規範 其實這篇雖然異想天開,但是我國法現在已經有相當接近的規定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以 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 管 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 吊 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 載 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五年內第 二 次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第三次以上者 按 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九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 駛 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 領 。 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 、 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並 不得再考領: 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 查 。 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五年內第 二 次違反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 金 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 安 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機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 法 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 之 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 之 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三個月。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 酒 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年滿十八歲之同車乘客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 鍰 。但年滿七十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 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之情形,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依行政罰法第 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沒入該車輛。 所以實際上累犯酒駕致人死傷,是可以沒入車輛的 而且依行政罰法第21、22條 第 21 條 沒入之物,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 第 22 條 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行 為之工具者,仍得裁處沒入。 物之所有人明知該物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亦同。 所以原則上只能沒入酒駕者的車,但是如果所有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是「有 可 能」沒入非酒駕者所有權人的車 例如:我一身酒氣去租車,租車公司還笑笑地給我租,再看著我搖搖晃晃地上車開走。 然而實際上殊難想像會有這種情況,租車公司哪怕是irent,如果他們知道有客戶酒駕是 不 可能租給我的。 只有出借人/出租人可得而知或有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讓他的財產因為酒駕者的過錯受 懲 罰,這比一律沒入再讓出借人/出租人自己想辦法去追討賠償公平多了,不是嗎? 至於沒入後的處理方式 依交通部公路總局沒入車輛或物品移送保管處理辦法 第4條第1項 警察機關查獲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因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致其車輛或物品經依規定填製舉 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沒入者,該沒入之車輛或物品應移送當地公路監理機關 其委託之應回收物品回收處理業(以下簡稱回收處理業)代保管及銷毀。 第8條 應銷毀之沒入車輛或物品,由公路監理機關依廢鐵實際重量,按當地當時之市價洽售予銷 毀 之回收處理業。 所以沒入的車輛最終命運確實就是壓成廢鐵,然後賣給回收業者 現行法規與這篇原po提議的差別只在於,現行規定是「累犯酒駕肇事致人死傷」才沒入壓 掉 ;原po是提議「不管有沒有出事,一抓到酒駕就壓掉」 這樣累犯+有人死傷,跟初犯無人死傷的處罰是一樣的,往回翻一下比例原則,合理嗎? (很久以前擄人勒贖是唯一死刑,擄人勒贖撕票也是死刑,導致一旦動手擄人,殺不殺肉 票 就都沒差了,反而提高綁匪撕票的機率。如果犯罪情節輕,跟犯罪情節重得到的懲罰一樣 , 其實不見得可以得到希望的效果) 4.可能的處理方式 其實上面的比較立法例可以看出 台灣比起其他國家的酒駕制裁並沒有比較輕 但是酒駕事件依然層出不窮 除了僥倖心理外,不得不說人民素質也是一個問題 今天剛好看到這篇新聞 https://bit.ly/3KlOOsT 其實個人覺得不失為一個好的處理方式 美國對付酒駕累犯者也有強迫看一部酒駕慘不忍賭的事故影片或參觀停屍間這種方式 單單一昧提高刑罰強度、不管有無過失一律連坐,問題並不會就此解決的 ※ 引述《Zionward (,)》之銘言 : 問一下各位大家 : 如果台灣修法 : 路上臨檢,酒駕值超標 : (從嚴,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以上 : 就算超標) : 超標 : 就直接沒入車輛,直接壓毀 : 騎機車,就壓毀機車 : 開汽車,就壓毀汽車 : 騎腳踏車,就壓毀腳踏車 : 不管騎腳踏車、開賓利、法拉利、寶藍基尼都一樣 : 超標,車就是直接壓毀 : 其他罰則依舊,一樣要罰 : 但如果撞到人,車就改成拍賣,錢給受害者 : 這樣大家覺得如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8.4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642494777.A.7C5.html

01/18 16:39, 2年前 , 1F
我覺得法律人最大的問題就是不食人間煙火 用一種高
01/18 16:39, 1F

01/18 16:39, 2年前 , 2F
高在上的角度來批判憤憤不平的平民,言必稱人權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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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8 16:39, 2年前 , 3F
例原則,怎麼不看看訂出來那些屁法有什麼屁用,阿
01/18 16:39, 3F

01/18 16:40, 2年前 , 4F
你訂出來的法律就真的沒用啊,沒用就他媽改啊!
01/18 16:40, 4F

01/18 16:41, 2年前 , 5F
用高道德標準訂出一個垃圾 阿又不改 那乾脆別定了
01/18 16:41, 5F
我看到酒駕撞死人的新聞,跟你或者任何一個人一樣忿忿不平啊?但是我就問今天酒駕者 是因為罰的不夠重,或者「反正我酒駕車子也不會被壓掉」所以才酒駕嗎?不是吧? 絕大多數的酒駕者都是「我覺得我沒醉到不能開車」或「應該不會被抓到啦」,這樣的僥 倖心態,你就算把處罰調高到鞭打到死剁手指的程度,有用嗎? ※ 編輯: ccc101419 (180.217.8.46 臺灣), 01/18/2022 16:48:04

01/18 16:46, 2年前 , 6F
法律是你選的立法委員訂的 你可以施壓立委修法啊XD
01/18 16:46, 6F

01/18 16:47, 2年前 , 7F
是可以無視歐盟最愛的人權沒錯啦 不過歐盟要找臺灣
01/18 16:47, 7F

01/18 16:47, 2年前 , 8F
麻煩也很容易 世界不是繞著臺灣人轉的
01/18 16:47, 8F

01/18 16:51, 2年前 , 9F
你說的僥倖心態一定包含風險評估啊 我有5%機會被罰
01/18 16:51, 9F

01/18 16:51, 2年前 , 10F
9萬,和我有5%機會車被壓掉 選擇上一定有差。
01/18 16:51, 10F

01/18 16:52, 2年前 , 11F
而且你一次被抓到壓掉車 你還有車可以下一次酒駕嗎
01/18 16:52, 11F

01/18 16:53, 2年前 , 12F
不要說那種特例有錢人 車子一台又一台的
01/18 16:53, 12F

01/18 16:53, 2年前 , 13F
推樓上,僥倖心態一部分程度是成本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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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8 16:53, 2年前 , 14F
普通人被壓掉一台 好長一陣子沒辦法再酒駕啦
01/18 16:53, 14F

01/18 17:00, 2年前 , 15F
還有文化上吧 一堆長輩都覺得一兩杯不會怎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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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8 17:00, 2年前 , 16F
這種心態真的很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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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8 17:01, 2年前 , 17F
你不要在這討論法理 這邊只要跟喊壓掉重判鞭刑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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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8 17:01, 2年前 , 18F
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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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8 17:01, 2年前 , 19F
把酒駕被抓風險調高當然要用啊…什麼智障廢文
01/18 17:01, 19F

01/18 17:02, 2年前 , 20F
來了來了 法理最高 其他人都是愚民 別理他們
01/18 17:02, 20F

01/18 17:02, 2年前 , 21F
壓掉就不侵害人身,只有財產,效果又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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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8 17:03, 2年前 , 22F
僥倖是因為處罰可以承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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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8 17:06, 2年前 , 23F
每次看到這種智障廢文亂竄我就感到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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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大材,可否指出我哪裡寫的是智障廢文呢? ※ 編輯: ccc101419 (180.217.8.46 臺灣), 01/18/2022 17:11:30

01/18 17:11, 2年前 , 24F
推僥倖心態建立在犯罪成本低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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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8 17:14, 2年前 , 25F
可以推買酒送乘車卷嗎?(費用綁定在酒錢裡)或課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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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8 17:14, 2年前 , 26F
當酒駕成為顯著犯罪時,本來就該嚴刑峻法遏止,殺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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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8 17:14, 2年前 , 27F
外酒稅,公辦酒駕被害人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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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8 17:15, 2年前 , 28F
儆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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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8 17:16, 2年前 , 29F
社會講究情理法,管制社會不能只談法學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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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8 17:18, 2年前 , 30F
台灣酒駕殺人天花板才十年... 然後低標還有機會緩刑
01/18 17:18, 30F
這點我覺得可以作為修法方向,仿效日本那樣,累犯致人死亡的刑度有下限,無上限 ※ 編輯: ccc101419 (180.217.8.46 臺灣), 01/18/2022 17:21:13

01/18 17:21, 2年前 , 31F
期待推文出現酒駕唯一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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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8 17:22, 2年前 , 32F
重點就是壓掉可以有效降低再犯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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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8 17:22, 2年前 , 33F
酒駕再犯快4成,不然你說什麼方法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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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8 17:23, 2年前 , 34F
不是啊為啥要在那邊有的沒的?車壓掉到底有什麼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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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8 17:24, 2年前 , 35F
難?直接阻止再犯,嚇阻效果超強 又沒人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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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8 17:24, 2年前 , 36F
比例原則……問體在酒駕造成的傷害,常使被害人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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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75 則推文
還有 14 段內文
01/18 18:30, 2年前 , 112F
」或「應該不會被抓到啦」,這樣的僥倖心態,你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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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8 18:30, 2年前 , 113F
算把處罰調高到鞭打到死剁手指的程度,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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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8 18:30, 2年前 , 114F
真的奉勸各位好好把這句話記在心裡,這就是台灣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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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8 18:30, 2年前 , 115F
法律人的邏輯,這就是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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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8 18:32, 2年前 , 116F
雖然這論調我看了這麼多年,但至今我依然沒有從中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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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8 18:32, 2年前 , 117F
出一點道理來,呵呵,順帶一提這麼多年來台灣酒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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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8 18:32, 2年前 , 118F
交通事故也依然沒有減少,但法律人可能不覺得這是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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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8 18:33, 2年前 , 119F
臉,可能他們的生活已經脫離現實了吧
01/18 18:33, 119F
酒駕罰則提高但是案件沒有減少 恩恩 是誰打誰臉阿?

01/18 18:35, 2年前 , 120F
依照他的言論跟內容我不覺得他是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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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8 18:36, 2年前 , 121F
國軍酒駕汰除有沒有違反你的比例原則?怎麼沒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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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8 18:36, 2年前 , 122F
你出來幫國軍酒駕的護航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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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研究 如你有心得可發一篇我來拜讀

01/18 18:37, 2年前 , 123F
我認識的法律人不會吵架就搬法條講原則,而是會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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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8 18:37, 2年前 , 124F
合各種不同學者意見或說法佐證自己論點。
01/18 18:37, 124F
你認識的法律人不知道什麼是行政怠惰 是去翻行政法總論還是上PTT問呢?

01/18 18:40, 2年前 , 125F
是法律人也被罵 不是也被罵 人真難做 想看看b大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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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8 18:40, 2年前 , 126F
麼評價酒駕一律壓掉這種規定…不是只有一直說人假法
01/18 18:40, 126F

01/18 18:40, 2年前 , 127F
律跟法律初學者
01/18 18:40, 127F

01/18 20:17, 2年前 , 128F
台灣酒駕和交通事故沒有減少???
01/18 20:17, 128F

01/18 20:37, 2年前 , 129F
所以我才好奇這板年齡層在哪裡
01/18 20:37, 129F

01/18 20:38, 2年前 , 130F
當然沒有減少啊,還大大增加呢
01/18 20:38, 130F

01/18 20:38, 2年前 , 131F
欸欸 不是先喊打臉就贏好不好? 酒駕的刑責從兩年改成十年 行政罰金也調升 結果酒駕案件節節增加 這不就代表單純提高懲罰沒有用? 你是否打自己臉阿? ※ 編輯: ccc101419 (1.161.242.50 臺灣), 01/18/2022 20:52:46

01/18 20:52, 2年前 , 132F
酒駕刑則提高但實際判多久?有幾個真的實際判到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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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8 20:53, 2年前 , 133F
以上?法官是否都會裁量酒駕者是經濟支柱而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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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8 20:53, 2年前 , 134F
你也知道單純提高懲罰沒用喔 那還不趕快推酒駕超標
01/18 20:53, 134F

01/18 20:53, 2年前 , 135F
就沒入
01/18 20:53, 135F

01/18 20:54, 2年前 , 136F
對啊 提高刑責沒用是換一個方法懲罰 不是一句沒用就
01/18 20:54, 136F

01/18 20:54, 2年前 , 137F
了事 沒入剛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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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8 21:43, 2年前 , 138F
早在另一串講完的東西你不需要特別回來這邊扳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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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8 21:44, 2年前 , 139F
城啦,還在打臉,有人自己的臉被打腫都還沒感覺,唉..
01/18 21:44, 139F

01/18 21:44, 2年前 , 140F
想做功課就去爬文呀
01/18 21:44, 140F

01/18 23:17, 2年前 , 141F
比例原則只是一個面向,管制這個社會絕對不是某領域
01/18 23:17, 141F

01/18 23:18, 2年前 , 142F
的法學理論可以解決的。原po似乎是法律工作者,我本
01/18 23:18, 142F

01/18 23:18, 2年前 , 143F
身也是法律實務工作者,我只能說,我現在對以前在學
01/18 23:18, 143F

01/18 23:18, 2年前 , 144F
院學習的理論,不予置評。
01/18 23:18, 144F

01/19 09:17, 2年前 , 145F
罰的再嚴不抓有個屁用,監考官跟你講作弊抓到直接
01/19 09:17, 145F

01/19 09:17, 2年前 , 146F
往上送,結果人都不來監考你覺得想作弊的會不會作
01/19 09:17, 146F

01/19 09:17, 2年前 , 147F
弊?
01/19 09:17, 14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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