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國道全部設區間測速會怎麼樣?已刪文
※ 引述《alaokj (這麼多自以為是的人)》之銘言:
: 一直都想說些什麼、後來想想還是算了
: 但是今晚夠無聊,來嘴一下這命題
: 各位勁戰仔、四輪大爺、大學長們好
: 到底部份交通法規設定的宗旨是什麼?
: 1、交通流量效率最大化?
: 2、交通事故致死最低化?
: 3、交通罰金收入極大化?
: 有公部門的人能回答嗎?
: 目前國內法規/標線設計,明顯不是2就是3
: 但是小事故真的少了嗎?
: 取而代之的是流量超低、罰金超高
: 一天到晚在節碳、5期6期87期
: 然後交通流量越來越低
: A點到B點的引擎啟動時間更久
: 節到了什麼?
: 小事故變少了嗎?
: 到底~~國內過時的標線跟先進的速限
: 是在為何而定?有沒有誰能解惑?
3 > 2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41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 3 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章之罰鍰,經處罰機關收繳後,分配比例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舉發案件:
(一)百分之七十五分配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百分之二十四分配予各處罰機關。
(三)百分之一解繳國庫。
二、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專業警察機關(國道公路警察局除外)舉發案件:
(一)百分之七十解繳國庫。
(二)百分之三十分配予各處罰機關。
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案件:
(一)百分之五十三解繳國庫。
(二)百分之三十分配予各處罰機關。
(三)百分之十七分配予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
四、公路監理機關舉發案件,由處罰機關收繳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及第五章之罰鍰,由處罰機關收繳處理之。第一項第三款第三
目分配予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之比例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其九十一年度依比例
分配之經費解繳國庫。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分配之罰鍰收入,應至少提撥百分之十二作為交通執法與交通安全
改善經費,其優先支應項目如下:
一、道路交通違規案件舉發處理費用。
二、購置及檢定交通執法裝備器材費用。
三、交通執法資訊電腦化費用。
四、設置或租用違規車輛保管場所或卸貨分裝場地費用。
五、交通執法與安全宣導費用。
六、交通執法教育訓練及考察費用。
第 5 條
各級政府對於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應給予適當獎勵。前項獎勵方式及預算由各級政府依
其權責分別定之。
政府很聰明的好嗎
只是都在動歪腦筋而已
透過割韭菜的方式發財啊
誰跟你維護交通安全
要安全有效率的交通運輸幹嘛
公務員的思維基本上沒有變過
能撈就撈、能混就混、能騙就騙
所以會以推拖閃躲飄的方式呈現
設超低速限
然後整天發新聞抱怨
『我們政府做了那麼多,都人民不受教好嗎,你看超速罰單怎麼開都好像不痛不癢的』
『你看你看,十次車禍九次快跟你說就不信』
(然後警政署的歷年數據超速相關肇事在2~5%浮動)
最後道路設計、都市規劃、管理政策等各式各樣的責任就順勢推掉了
然後
因為罰單開多了收入增加了
設備也越買越多
甚至是回扣
名利雙收有沒有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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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帶來渾沌,亦帶來秩序;我是暗影,亦是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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