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拒酒測免罰 法院:人民沒有無端受測義務
※ 引述《ZhaShi 看板: car》之銘言:
: 小弟看到留言下面,有關法律部分的推文有點散亂,因此幫大家總結一下,希望版友們能對
: 法律有一些概念。
: 首先,台灣屬於成文法國家,簡單來說就是「規定寫在法典裡面」,因此與美國不一樣。美
: 國是不成文法國家,因此法官依照個案事實做個案判斷。
: 再來,台灣骨子裡是一個三權分立的國家,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互相制衡,而這三個機關
: 要怎麼做事呢?粗略的了結就是不能違反憲法。
: 憲法裡面有一個原則,就是「法治國原則」,他有幾個下位概念,亦即 依法行政、依法審
: 判。
: 這裡的「依法」又是什麼呢?大概有個了結就好,就是立法院立法委員所做成的法律。 因
: 此原則上,行政與司法,是基於立法院所做成的規定來做事。
: 那我們回到酒駕事件,今天警察執行勤務,是否有依照「立法委員訂定的法律」來做事?
: 如果沒有,那警察就是違法行政。
: 如果有,那我們就看向法官這裡。
: 法官有依法審判的義務。當一個法官做出違背常理的判決,理由通常有二:
: 其一是這個法有問題,而法官沒有暫停審判聲請大法官解釋,而直接依照不合理的法院來判
: 決,也就是俗稱的「法匠」。
: 其二,就像許多民間公司一樣,位居高位的通常是上了年紀的人,在法院也一樣。法院以前
: 有判例,現在有庭務會議,旨在統一法官的見解。不然一件事對到A法官與B法官,做出來的
: 判決卻不一樣,是一件很弔詭的事。
: 那麼終點來了,30歲的人跟20歲的人都有代溝了,何況那些年長者?
: 不好意思離題了,讓我們回到原點,當你認為法官依據法律做成的判決有問題,最長遠的方
: 法就是「訂定合理的法律」。
: 那麼事情就明朗了,我們偉大的立委只會上政論跟丟水杯,無怪乎台灣被稱作法律的沙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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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ferww55: 法官還是有一定的裁量權,本案他說沒有易生危害駕駛,無可 11/19 13:39
: → dferww55: 疑之處,下個差不多的案子他說有,十分可疑十分危險 11/19 13:39
: → dferww55: 事實上這案子會引起軒然大波,不就法官與一般人認知差異 11/19 13:40
: → dferww55: 過大,臨檢前突然停車立即睡死,怎麼都叫不起來,都能過關 11/19 13:41
: 推 hcshin: 反正凡事都是法官說了算,舉例:有「教化」的「可能性」呵 11/19 13:50
: 推 Friedman: 臺灣一堆法官是關在象牙塔裡判案的 一堆法律系的還會護 11/19 13:50
: → Friedman: 航說批評的都是法盲 11/19 13:51
: → Friedman: 真希望法官限定有五年以上檢察官資歷的人才能擔任 11/19 13:52
: 噓 cwind07: 護航爛文一篇 虎弄一般人 搬一些法條規則 你就不承認法棺 11/19 13:53
: → cwind07: 心證裁量這部分 依法判決 你怎不講一堆法條根本無法規範 11/19 13:54
: 推 drexlerking: 不,要從警察做起,,然後一路升上去 11/19 13:54
: → cwind07: 的部分 光法條寫"可疑"的認定 誰來認定就天差地遠了 講個 11/19 13:55
: → cwind07: 依法判決就可虎弄過去 問題法條根本只是個規範又沒法量化 11/19 13:57
: C大抱歉,我的本意只是想讓版友們能多一個角度來看待這件事情,絕對沒有護航法官的意
: 思。
: 又您所說的這些我都知道,但小弟學藝不精,沒辦法在三言兩語中把所有相關的事項通通結
: 合說明,因此僅就最基礎的部分粗略說明而已。 因此對於小弟疏漏的部分,造成對您的誤
: 導致上最深的歉意。
: 推 kdy: 這個駕駛我認為有背景啦,要是一般人可能就被懷疑藏毒而破窗 11/19 14:15
: → kdy: 了 11/19 14:15
: 推 Leon0810: 推這篇,噓文的是有事嗎…什麼都不弄懂,也不願意好好看 11/19 14:26
: → Leon0810: 文,只會噓 11/19 14:27
: ※ 編輯: ZhaShi (123.194.30.83), 11/19/2017 15:12:31
: → nicayoung: 我也覺得有關係就沒關係啦,法條是一回事,法官的裁量 11/19 15:53
: → nicayoung: 又是另一回事了 11/19 15:53
: → nicayoung: 總結:台灣司法正常發揮 11/19 15:54
: ※ 編輯: ZhaShi (123.194.30.83), 11/19/2017 16:12:26
你替法官護航幹嘛?我國就是自由心證主義你怎不講?
非明定無證據力的證據 其他法官說有罪就是有罪啦
刑法185-3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撞死人的誰被判過10年?重傷的判過7年?
台灣法官就是濫用裁量權
其他緩起訴、緩刑的就不用講了啦
違法行政不能裁罰?不能當證據?
問題不就又回到自由心證 就是法官不挺警察
輕罪免關、重罪關不久就是台灣司法
誰造成的?就是司法官(含檢察官)跟學者啦
自以為悲天憫人 讓人改過向善 那被害者的情感跟正義都不用顧了嗎
還有最幹你娘的假釋制度 現在是由監獄報請法務部許可
阿你不是跟我說三權分立 行政權可以這樣干預司法喔
刑的上限不夠高還有保安處分可以用啦
事實上有嗎 那些累犯就是有犯罪習慣
不會強制工作3年+1年6個月?台灣的刑事司法爛得要死 居然還有人在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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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5 之 5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