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我想知道
看到經文,我血液中解釋的基因又在蠢動。
以下就我所知道的聖經歷史部分來解釋這些話,可能順便加一點基督教的背景。
不喜歡歷史的人可以先跳過,因為下面要寫的東西,還滿生硬的,
而且可能會跟大部分人所知道的解釋相違背。
※ 引述《Cuthalion (吟遊詩人)》之銘言:
: 看到就提供一下
: 聖經中關於反對同性戀的段落
: 這是以我自己理解與徵詢基督教友人後的結果
: 舊約 利未記 第十八章
: 1 耶和華對摩西說:
: (中略)
: 22 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
光是這句話就不能證實基督教有反同志的傾向。
這句話應當被理解為「淫行是不可以被接受的,無論是同男人或女人。」
他說:「不可與男子苟合,像與女人一樣」
癥結點應該是在「苟合」,而不是男人或女人。
: 舊約 利未記 第二十章
: 13. 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
: 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這句話跟聖經的背景還有整體思想有關係。
聖經的思想基本上,是以「女人是淫亂的代表」為前提。
因此他會不斷強調男人同女人一樣,藉此表現一種淫亂的意象。
跟上句一樣的,主反對的是淫亂,並不是反對同性戀愛。
: 新約 羅馬書 第一章
: 26. 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
: 的用處;
: 27. 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
: 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
這兩句合併來說,與其說是反對同志,倒不如說是反對跨性別。
基督教認為男人當為亞當,女人當為夏娃,
因此對於一個人的性別可以約束的權限,基督教給的很高。
不過那是一個人們無法改變生理的時期,對於自我認同還有性傾向都避諱不談的年代。
這兩句主要反對的是男人不可為女人,女人不可為男人,
實際上對於同性相戀並沒有什麼強烈的排斥。
而且嚴格來說,在同志中男人會變成女人的樣,是一種標籤印象,
事實上也有單純認可自己是男人喜歡男人的情況,這些人並不會特別具備陰柔的特質。
: 新約 哥林多前書 第六章
: 9. 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
: 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
: 10. 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
: 11. 你們中間也有人從前是這樣;但如今你們奉主耶穌基督的名,並藉著我們
: 神的靈,已經洗淨,成聖,稱義了。
上面這些,可以說是具體的說明了基督教裡面廣為人知的七大罪:
貪婪,忌妒,淫行,放縱,懷疑主。(還有兩個我一下子忘了)
其實,這也是因為基督教認定:
只有經過主見證的結合,人才可以傳遞後代。
婚前性行為之所以被反對,也是因為「行不能傳遞後代的交媾,乃是一種淫行」
「主沒有見證的婚約,不能算是婚約」...這種想法。
但理論上來說,無論人愛的人是男是女,只要經過主的見證,任何性交都不是淫行。
另外,基督教的教義上是比較傾向於保護種族綿延的。
因此,即便是兄妹父女的亂倫事,
在沒有其他延續種族的辦法的情況下,也是能夠被允許的。
(所多瑪城故事的結局)
: 新約 提磨太前書 第一章
: 9. 因為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乃是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誠和犯罪的,不
: 聖潔和戀世俗的,弒父母和殺人的,
: 10. 行淫和親男色的,搶人口和說謊話的,並起假誓的,或是為別樣敵正道的
: 事設立的。
這段話的脈絡重點是有人質疑法律跟規範好像是多餘的?
神才會解釋說因為律法是替那些還沒有被救贖(異教徒或無神論者)的人所設的。
舉例中之所以會有行淫與親男色的列舉,
是因為在無神見證同性婚姻的前提下,與男性發生性行為必然等於婚外性行為。
一樣的,這個設計也是為了說明人要忠誠,從婚姻到信仰都是如此。
人應當只為自己靈魂的另一半忠貞不二,不可行過多的交媾或與這以外的對象交媾。
: 另外亦有人以所多瑪城被滅之事作為上帝憎惡同志的例證
: 原文見此(舊約 創世紀 第十九章)
: http://springbible.fhl.net/read5.cgi?ot1_19
: (因有認為天使與騷擾天使之所多瑪人皆是男身)
索多馬城被毀滅是因為背離了主的道路,
崇拜偶像,淫亂,驕傲,貪婪....等。
這問題,至少就歷史脈絡而言,我看不出來跟同志有什麼相關。
: 但這爭議比較大,被認為有附會之嫌
: 但前舉之各項大都是明確指出同男同性戀是被神禁止的
: (好像沒提到女同:p)
: 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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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不健康就算了,別讓心也跟著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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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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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6 之 17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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