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藝人言內地有何不妥?
共 33 篇文章

推噓3(3推 0噓 6→)留言9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phantomsq (小穎)時間11年前 (2013/01/20 02:5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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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q大哥你的意思似乎是,只要沒有惡意使用某個詞語就是「應該」的... 那麼,假設某甲無明顯惡意地使用了某乙討厭的詞語,你會主張哪一個呢?. 1.某乙應該容忍某甲的言論,換言之某乙即使善意向甲表達不滿也是不對的. 2.某乙不應該惡意批評或攻訐某甲的言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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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5→)留言6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Equalmusic (Cosmajoonitist)時間11年前 (2013/01/20 19:0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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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掉的部分是我認同的部分,僅就有異議處回復). 我認為這邊的類比不是很正確。. 政治傾向應該跟性傾向做類比,而政治騷擾才跟性騷擾做類比. 傾向是屬於思想跟偏好的部分,不應該是法律應該約束的地方. 法律應該約束的是行為. 比如戀童本身並不犯法,作為戀童癖也不應該被指責. 只有出現對兒童有傷害的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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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5(5推 0噓 10→)留言15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kevinjl (無神論者-無神得自由)時間11年前 (2013/01/21 05:4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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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問題是. 如果一個被指控性騷擾的人,認為自己不是在性騷擾. 只是簡單陳述一件事情而已。. 這時候是怎麼判定的?. 即使有法官判決他是言語性騷擾,他大概還是堅持是受集體的語言霸凌. 文字,語言本身根本不該是判斷『騷擾』與否的準則. 而是別人表達出不滿時,是尊重別人的感受或是持續讓對方不滿. 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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