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問] 自殺有所謂的合法或非法嗎?

看板ask-why作者 (廣平君)時間15年前 (2010/09/05 15:46), 編輯推噓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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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zeSil (Ryhpezlis)》之銘言: : ※ 引述《edctw (北捷<<不合時宜 舞台三>>)》之銘言: : : 為何法律無法(或不適合利用法律)對自殺者制裁? : 若要訂立自殺罪之立法,端以立法者之價值判斷為首要。 : 立法者為人民經選舉而生,可視為其為人民意志由下而上之展現。 : 若立法者認為需要制裁自殺者,而訂立自殺罪: : 而今有人自殺,故有自殺未遂、自殺既遂。 : (一)為自殺未遂,且定有未遂者罰之。 : 若自殺者為一時想不開而為。而受法律審判,入監服刑抑或易科罰金, : 其經司法系統調查、審判、入監服刑……等等之費用,且其非以對國家 : 、社會或他人有重大法益侵害,實然無訴訟經濟可言,此自殺罪之立法 : 顯為勞民傷財、浪費司法資源。 這部分我有一個問題。 人自殺會妨害國家行使向他徵兵、徵稅的權利,因而侵害了國家的法益; 也有人自殺或自傷而脫免其應負之義務,進而滿足其他罪名的部分要件, 如一個負有照顧責任的人自殺而使無自救力的受照顧者陷入危險, 因而侵害了受照顧者的法益。 這樣,我們是否能因為他侵害了國家或受照顧者的法益而認定自殺可罰? 這個問題其實我多年前也問過,但已忘了答案。 : 若自殺者為走投無路、執意自殺者。其自殺罪之立法則為催化其自殺成 : 功之可能性。然以自殺罪之立法目的,應為禁止其自殺,而因此為催化 : 其成功,實為笑話,而此自殺罪顯無達到其立法之目的。 : (二)為自殺既遂, : 以行政訴訟、刑事訴訟觀點,其自殺者為被告,國家為原告。而今訴訟 : 當事人死亡,自然無存在之必要,執意為之,徒為浪費司法資源。 : 而其自殺罪之立法為花瓶之姿。 這部分你說得非常好。我也再就此補充一點。 也有人認為,既然自殺罪罰不到既遂犯、只能罰未遂犯, 那就與「若非法有明定,不罰未遂罰既遂」的觀念衝突,因而不宜立法禁止自殺。

09/05 14:35,
自殺不成功=>判死刑,自殺成功=>鞭屍
09/05 14:35
adslfred板友說的是真的: 在中世紀的英國,自殺最重可判死刑; 在現在的新加坡,自殺身亡者要鞭屍、未遂者要坐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2.160.69

09/06 03:49, , 1F
新加坡有鞭屍的刑罰啊? 請給個連結吧 太匪夷所思了
09/06 03:49, 1F

09/07 01:50, , 2F

09/07 19:11, , 3F
道聽塗說的觀光客 那鬼故事都可以拿來這講了...
09/07 19:11, 3F

09/07 19:16, , 4F
基本上我認為這是胡說八道 新加坡鞭刑也是刑罰
09/07 19:16, 4F

09/07 19:18, , 5F
新加坡承襲英制鞭刑 甚至只鞭男性 不可能對死人用刑
09/07 19:18, 5F

09/07 19:19, , 7F
以上連結說明星國鞭刑只對五十歲以下男性實施
09/07 19:19, 7F

09/07 19:19, , 8F
對死人用刑實在是太扯了一點
09/07 19:19,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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