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問] 自殺有所謂的合法或非法嗎?
※ 引述《zeSil (Ryhpezlis)》之銘言:
: ※ 引述《edctw (北捷<<不合時宜 舞台三>>)》之銘言:
: : 為何法律無法(或不適合利用法律)對自殺者制裁?
: 若要訂立自殺罪之立法,端以立法者之價值判斷為首要。
: 立法者為人民經選舉而生,可視為其為人民意志由下而上之展現。
: 若立法者認為需要制裁自殺者,而訂立自殺罪:
: 而今有人自殺,故有自殺未遂、自殺既遂。
: (一)為自殺未遂,且定有未遂者罰之。
: 若自殺者為一時想不開而為。而受法律審判,入監服刑抑或易科罰金,
: 其經司法系統調查、審判、入監服刑……等等之費用,且其非以對國家
: 、社會或他人有重大法益侵害,實然無訴訟經濟可言,此自殺罪之立法
: 顯為勞民傷財、浪費司法資源。
這部分我有一個問題。
人自殺會妨害國家行使向他徵兵、徵稅的權利,因而侵害了國家的法益;
也有人自殺或自傷而脫免其應負之義務,進而滿足其他罪名的部分要件,
如一個負有照顧責任的人自殺而使無自救力的受照顧者陷入危險,
因而侵害了受照顧者的法益。
這樣,我們是否能因為他侵害了國家或受照顧者的法益而認定自殺可罰?
這個問題其實我多年前也問過,但已忘了答案。
: 若自殺者為走投無路、執意自殺者。其自殺罪之立法則為催化其自殺成
: 功之可能性。然以自殺罪之立法目的,應為禁止其自殺,而因此為催化
: 其成功,實為笑話,而此自殺罪顯無達到其立法之目的。
: (二)為自殺既遂,
: 以行政訴訟、刑事訴訟觀點,其自殺者為被告,國家為原告。而今訴訟
: 當事人死亡,自然無存在之必要,執意為之,徒為浪費司法資源。
: 而其自殺罪之立法為花瓶之姿。
這部分你說得非常好。我也再就此補充一點。
也有人認為,既然自殺罪罰不到既遂犯、只能罰未遂犯,
那就與「若非法有明定,不罰未遂罰既遂」的觀念衝突,因而不宜立法禁止自殺。
推
09/05 14:35,
09/05 14:35
adslfred板友說的是真的:
在中世紀的英國,自殺最重可判死刑;
在現在的新加坡,自殺身亡者要鞭屍、未遂者要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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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2.16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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