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是否申請加入bbs搜尋引擎?
※ 引述《gamer (^^)》之銘言:
: : gamer是說就算沒有利益上損害也有侵權行為 還是犯法的
: : 我想是我發表那篇文章時 觀念不清楚 也沒有講清楚
: : 著作財產權的存在是藉由保護作者的財產權來達到流通公共智慧提昇社會公益的目的
: : 國家要避免大書商、大公司因為擁有昂貴的重製、發行設備
: : 而過度剝削作者
: : 所以設有保護作者的著作財產權
: : 使得作者可以藉由交易著作財產權而得到財務上的利益
: : 但若是高舉著作財產權
: : 而讓少數人壟斷創作 妨礙社會資訊流通 影響創新與進步
: : 這一定不是著作權法立法的意旨
: : 所以著作權法也設有合理利用的範圍(四十六條到六十五條)
: : 如果真的認為柚子的行為已超出合理利用範圍
: : 我想了解這樣的利用會有什麼不良的影響
: 有無不良影響和是否侵權並沒有什麼關係,最簡單的例子,
: 學術論文如果能夠免費傳送讓各個研究人員閱讀,對於整個學
: 術研究是有利的,而對於原作者也沒有什麼物質上的損害。但
: 是即便如此,法律還是保障了每個作者的著作財產權。
其實不是的 好的學術論文通常都有很高的財產價值
一篇重要的論文可以改寫成暢銷的書 長銷的教科書
可以表達最新的研究成果 啟發與專利相關的想法 還有其他的利益
原作者如果因為在學術界發表就會損失掉在企業界的龐大利益
會有很強的誘因吸引很多學術界的人往企業界發展
所以為了平衡這種不當 所以法律才保障這些學術作品的著作權
否則 學術界其實是向來就是著作人格權重於財產權的地方
而著作權跟專利權都是一種人為獨占權
這種權利如果沒有給社會更多好處 其實沒有必要存在
所以我才問說 這樣的合理利用有沒有不良影響
也就是說 如果這種利用對社會的誰有害 甚至只有一個人有害 那就不好
但是若沒有人的法定權利受害的狀況下 這就是合法的利用 不是嗎?
: : 另外 電信公司或誰要是把個人資料任意散佈販賣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 : 那跟人格權的關係似乎沒有這麼直接
: 個人資料保護法不就是在保護人格權嗎?不然我國憲法中
: 哪裡提到人格權了?
我以為你在說著作人格權 是我誤會了
: : 這樣的確是公開散佈 可是並不是違法的事吧 這是合法使用的範圍
: : 著作權法第六十一條
: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
: : 、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
: : 你影印了很多份報紙 顯然是你覺得有很重要的消息要免費告知大家
: : 這麼有意義的事情 為什麼要用法律禁止?
: : 而第五十一條確實是保護以個人跟家庭為目的的使用
: : 事實上你可以買了任何著作之後複製給你的家人使用 這很合理吧
: 注意,這裡提到的是「有關政治、經濟或時事」,並非是
: 無限制的。換句話說,如果今天有一個科技新聞獨家刊載在某
: 份刊物上,那是不是可以傳播就有討論的空間存在了。
嗯 如果是科技「新聞」 那符合時事的定義 有何不可複製的道理?
上開六十一條是避免副刊的文藝作品被納入的條款吧
副刊連載小說 小說當然還是不能無限制的被複製
可是新聞時事當然可以被複製 傳輸
: 另外,並不是你購買了「任何」著作的版權之後就可以重
: 製給你的親朋好友。最簡單的例子,商用軟體的授權通常都是
: 「單機」。也就是說,你的授權只有到備份母片這個階段而已。
嗯 依據我國的著作權法 個人利用是包含給自己的家人使用的
: : 而五十二條保護的是以研究學術教育目的的使用
: : 而文字著作從無索引的狀態 改變成有索引的狀態
: : 這不是有便於網路上研究這類文字資訊的效果嗎?
: : 這樣的變化明明就有助於這些著作的市場價值 而不是損害價值
: : 而且提供此一技術的平台也並沒有因此得到利益
: : 這樣到底有什麼不法的地方呢?
: 不知道你有沒有使用過SCI, EI, SSCI這類的index。這些
: index都是要收費的,但是即便你付了錢,你也只能從其網站
: 獲得某些關於學術著作的資訊,而文章的位置依然是存放在該
: 文章原來發表的期刊網頁中。SCI並不具有將文章備份至自己
: 網站主機上的權利。
因為取得學術論文索引的權利金比取得學術全文的權利金便宜而已
有很多學術資料庫還是會蒐集期刊全文 只是這樣的資料庫就貴更多而已
學術論文跟批踢踢上的文章 價格上還是不一樣吧
我並不認為所有的書都可以拿來全文索引
因為這樣確實會傷害到這些書的市場價格 或潛在價格
但是在批踢踢上或任何bbs上的
不營利的全文索引 似乎並沒有傷害到不營利的作者的財產權呀
: : 這個觀念不對 著作財產權跟著作人格權不同
: : 就算是合理使用 也不能把別人寫的東西改說是自己寫的或是任何別人寫的
: : 著作人格權保障作者就是作者 不能轉讓販賣繼承
: : 但是著作財產權不同
: : 其本質是財產權 財產權受到侵犯 當然是跟賺不賺錢有關
: : 你原先的財產是零元 後來被人「侵犯」變成十元 而「犯人」並沒有得到利益
: : 這樣你可以主張你被侵犯財產權嗎? 恐怕很難吧
: : 而著作人格權本身即使不能得益 也可以請求賠償
: : 那是因為人格權的特性 而不能說著作財產權也享有跟著作人格權一樣的特性
: : 嗯 願聞其詳 因為其他推文網友錯愛 有引用我的文章的想法
: : 所以我也想了解是不是我的想法還有不當
: : 我認為網路上的文章都是著作 而不是物品 這種想法若有不妥 還請說明一下
: 關於這個部分,我之前有弄錯的地方,所以先道個歉。
: 然後這個部分我在國圖上有看到很詳盡的解說,連結在此
: http://www.read.com.tw/web/hypage.cgi?HYPAGE=subject/sub_copyright.asp
: 其中提到著作財產權則是指重製權、改作權、出租權、公
: 開傳輸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展示權、公開口述
: 權等等。所以不管是否為利益行為,著作權法皆保障原作的著
: 作權。
在你的連結中也有提到 著作財產權不是無條件保護的 還是有合理使用的限制
我論證的是這裡的使用是合理使用的範圍
: : 備份文章的行為 我覺得是「暫時重製」的範圍 (技術上必經的過渡性重製)
: : 所以只要最終的目的不超過合理使用 暫時重製的行為並不會單獨違法
: 第22條 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
: 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
: 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 但是這邊有爭議的是,柚子將bbs文章copy一份到該網站伺
: 服器的行為是否滿足所謂的「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
: 免之現象」。如果說用節錄文章檔案的方式是不是更為理想?
: 另外就是這邊又牽涉到是否侵害到了原作的改作權?像之
: 前提到的例子,如果我今天想刪除(修改)這篇文章,那柚子
: 那邊是不是也應該要同步刪除(修改)文章?
柚子將文章拷貝一份到網站伺服器的行為就是所謂的「快速存取」的部份
除非現在有一種技術可以不需要把文章拷貝下來就可以搜尋的技術可以取代
否則柚子的行為完全符合「技術上不可避免」的法定要件
: 另外說些題外話,我們在討論這些人格權或著作權的時候,
: 常常會從是否有利益的角度來看。但是我個人的看法是,這部
: 分的爭議往往很難用這種方式來解決。像之前的身份證加蓋指
: 紋,有人主張說如果沒有犯意的話,那加蓋指紋只會是保護,
: 而不會是損害。但是今天我就是不爽讓政府把我預設成犯人,
: 我就是覺得這樣不受尊重不行嗎?如果說蓋指紋不會是損害,
: 那同樣我也可以主張不蓋不會是損害。
嗯 蓋指紋的辯論不只是爽不爽呀
而是要辯論蓋指紋的法益是不是超過了所損害的法益
而內政部的說法是可以更有效的追溯犯罪(不過現在靠指紋偵破的案件很少)
可是得到的損害是個人資訊的隱密性很容易被政府破壞
(政府常常不慎損害到個人的權益)
所以最後辯論結果是不強迫蓋指紋 我認為這樣不只是爽不爽的問題呀
: 同樣的道理也是,我今天在這邊發表了這篇文章,也許它
: 被散佈出去對我來說是有利的,但是我就是不想它被傳輸,我
: 就是希望看文章的人能夠來到ptt看。這樣的主張一樣是沒有
: 造成損害,一樣合理。
嗯 法律有很多時候是還滿尊重社會公認的秩序的
如果今天社會公認的習慣就是在批踢踢上的東西都不能隨便散佈
那也就是了 那忽然有了搜尋引擎 那當然不對
可是現在有的人在網路的文章是希望散佈的 有的人是不希望的
這個慣例還沒有形成共識 所以如果真的這麼在意這件事 其實是應該要說明的
因為不說明的話 沒有人知道你同意怎麼樣的使用
: 我想說的是發表文章這件事當然是預設了作者想要讓人觀
: 看自己的著作這個意涵在。但是並不代表作者也願意在本身不
: 知道的情形下被人散佈自己的著作,而我也認為這樣的權利理
: 應是要被保障的。因為這除了是種讓創作者能夠心甘情願創作
: 的理由外,更是人跟人之間的互相尊重。
我同意互相尊重的重要性
但是我覺得用著作權來阻止知識的流動是滿不好的
我心裡還是期待著知識可以公開公享的環境的(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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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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