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是否申請加入bbs搜尋引擎?
※ 引述《Oikeiosis (怎麼啦)》之銘言:
: 其實不是的 好的學術論文通常都有很高的財產價值
: 一篇重要的論文可以改寫成暢銷的書 長銷的教科書
: 可以表達最新的研究成果 啟發與專利相關的想法 還有其他的利益
: 原作者如果因為在學術界發表就會損失掉在企業界的龐大利益
: 會有很強的誘因吸引很多學術界的人往企業界發展
: 所以為了平衡這種不當 所以法律才保障這些學術作品的著作權
: 否則 學術界其實是向來就是著作人格權重於財產權的地方
那如果照你這樣說,是不是代表不好的論文就不保障財產
權了呢?當然不是,不然為什麼國家圖書館要公開碩博論文還
必須取得授權?為什麼作者可以選擇只留館內紙本或包含電子
檔?
: 而著作權跟專利權都是一種人為獨占權
: 這種權利如果沒有給社會更多好處 其實沒有必要存在
: 所以我才問說 這樣的合理利用有沒有不良影響
: 也就是說 如果這種利用對社會的誰有害 甚至只有一個人有害 那就不好
: 但是若沒有人的法定權利受害的狀況下 這就是合法的利用 不是嗎?
重點來了,對社會有無利益和權利兩者往往是相駁斥的,
這個問題也已經討論了百多年了,但是直到現在我們都還沒有
一個定論,能夠解決應該以公眾利益為主還是保障個人權利為
主這樣的問題。這並不是一個簡單的二元問題。
: 嗯 如果是科技「新聞」 那符合時事的定義 有何不可複製的道理?
: 上開六十一條是避免副刊的文藝作品被納入的條款吧
: 副刊連載小說 小說當然還是不能無限制的被複製
: 可是新聞時事當然可以被複製 傳輸
嗯,那研討會論文算不算一種科技新聞?如果是的話,它
是不能被隨意重製的。如果不是,那怎樣才能算是?況且重製
意謂著原封不動的複製,而事實上我們知道就算某新聞台要使
用BCC, CNN, 央視,甚至是任何一個國內的新聞台的影像都是
要經過授權的。
: 嗯 依據我國的著作權法 個人利用是包含給自己的家人使用的
如果你有購買windowsXP或者是類似軟體,你可以看看他
們安裝時的條約,他會強調此軟體只可「單機」使用,單機代
表著這個licence只能用在一台電腦上面。你當然可以讓你的
家人使用,但是你不能違反單機使用的要求。也就是說,你不
能燒錄10片windowsXP和複製10份licence給10個親朋好友,讓
他們在他們自己的電腦使用。如果可以,那MS現在這種不能你
更新的行為就是違法的。
: 因為取得學術論文索引的權利金比取得學術全文的權利金便宜而已
: 有很多學術資料庫還是會蒐集期刊全文 只是這樣的資料庫就貴更多而已
: 學術論文跟批踢踢上的文章 價格上還是不一樣吧
: 我並不認為所有的書都可以拿來全文索引
: 因為這樣確實會傷害到這些書的市場價格 或潛在價格
: 但是在批踢踢上或任何bbs上的
: 不營利的全文索引 似乎並沒有傷害到不營利的作者的財產權呀
重點就是在於購買,我也可以主張BBS INDEX網站沒有和
我購買授權啊。
: 在你的連結中也有提到 著作財產權不是無條件保護的 還是有合理使用的限制
: 我論證的是這裡的使用是合理使用的範圍
合理使用是有規範的,也就是著作權法中有提到的幾種情
況。舉例來說,第22條提到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
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 柚子將文章拷貝一份到網站伺服器的行為就是所謂的「快速存取」的部份
: 除非現在有一種技術可以不需要把文章拷貝下來就可以搜尋的技術可以取代
: 否則柚子的行為完全符合「技術上不可避免」的法定要件
ok, 快取到網站伺服器內我可以接受,但是重製貼在網站
上我就不能接受了。
: 嗯 蓋指紋的辯論不只是爽不爽呀
: 而是要辯論蓋指紋的法益是不是超過了所損害的法益
: 而內政部的說法是可以更有效的追溯犯罪(不過現在靠指紋偵破的案件很少)
: 可是得到的損害是個人資訊的隱密性很容易被政府破壞
: (政府常常不慎損害到個人的權益)
: 所以最後辯論結果是不強迫蓋指紋 我認為這樣不只是爽不爽的問題呀
我沒有說這是爽不爽的問題吧。而是要說明權利的侵犯與
否不能完全用利益損害來討論。
: 嗯 法律有很多時候是還滿尊重社會公認的秩序的
: 如果今天社會公認的習慣就是在批踢踢上的東西都不能隨便散佈
: 那也就是了 那忽然有了搜尋引擎 那當然不對
: 可是現在有的人在網路的文章是希望散佈的 有的人是不希望的
: 這個慣例還沒有形成共識 所以如果真的這麼在意這件事 其實是應該要說明的
: 因為不說明的話 沒有人知道你同意怎麼樣的使用
不需要討論到這麼遠去,講個最簡單的,如果有人把你的
文章轉到其他地方,然後都沒有知會你,你會高興嗎?
: 我同意互相尊重的重要性
: 但是我覺得用著作權來阻止知識的流動是滿不好的
: 我心裡還是期待著知識可以公開公享的環境的(嘆)
這種邏輯可以適用在所有反對自由權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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