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是否申請加入bbs搜尋引擎?

看板ask-why作者 (^^)時間17年前 (2007/08/24 04:1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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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amer是說就算沒有利益上損害也有侵權行為 還是犯法的 : 我想是我發表那篇文章時 觀念不清楚 也沒有講清楚 : 著作財產權的存在是藉由保護作者的財產權來達到流通公共智慧提昇社會公益的目的 : 國家要避免大書商、大公司因為擁有昂貴的重製、發行設備 : 而過度剝削作者 : 所以設有保護作者的著作財產權 : 使得作者可以藉由交易著作財產權而得到財務上的利益 : 但若是高舉著作財產權 : 而讓少數人壟斷創作 妨礙社會資訊流通 影響創新與進步 : 這一定不是著作權法立法的意旨 : 所以著作權法也設有合理利用的範圍(四十六條到六十五條) : 如果真的認為柚子的行為已超出合理利用範圍 : 我想了解這樣的利用會有什麼不良的影響   有無不良影響和是否侵權並沒有什麼關係,最簡單的例子, 學術論文如果能夠免費傳送讓各個研究人員閱讀,對於整個學 術研究是有利的,而對於原作者也沒有什麼物質上的損害。但 是即便如此,法律還是保障了每個作者的著作財產權。 : 另外 電信公司或誰要是把個人資料任意散佈販賣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 那跟人格權的關係似乎沒有這麼直接   個人資料保護法不就是在保護人格權嗎?不然我國憲法中 哪裡提到人格權了? : 這樣的確是公開散佈 可是並不是違法的事吧 這是合法使用的範圍 : 著作權法第六十一條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 : 、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 : 你影印了很多份報紙 顯然是你覺得有很重要的消息要免費告知大家 : 這麼有意義的事情 為什麼要用法律禁止? : 而第五十一條確實是保護以個人跟家庭為目的的使用 : 事實上你可以買了任何著作之後複製給你的家人使用 這很合理吧   注意,這裡提到的是「有關政治、經濟或時事」,並非是 無限制的。換句話說,如果今天有一個科技新聞獨家刊載在某 份刊物上,那是不是可以傳播就有討論的空間存在了。   另外,並不是你購買了「任何」著作的版權之後就可以重 製給你的親朋好友。最簡單的例子,商用軟體的授權通常都是 「單機」。也就是說,你的授權只有到備份母片這個階段而已。 : 而五十二條保護的是以研究學術教育目的的使用 : 而文字著作從無索引的狀態 改變成有索引的狀態 : 這不是有便於網路上研究這類文字資訊的效果嗎? : 這樣的變化明明就有助於這些著作的市場價值 而不是損害價值 : 而且提供此一技術的平台也並沒有因此得到利益 : 這樣到底有什麼不法的地方呢?   不知道你有沒有使用過SCI, EI, SSCI這類的index。這些 index都是要收費的,但是即便你付了錢,你也只能從其網站 獲得某些關於學術著作的資訊,而文章的位置依然是存放在該 文章原來發表的期刊網頁中。SCI並不具有將文章備份至自己 網站主機上的權利。 : : → gamer:我說了,和能不能賺錢無關。賺錢與否是損害多寡的問題。 08/23 19:00 : : → gamer:如果不能賺錢等於不侵權,那代表所有人都能把網路看到的文章 08/23 19:00 : : → gamer:改成是自己寫的。 08/23 19:01 : 這個觀念不對 著作財產權跟著作人格權不同 : 就算是合理使用 也不能把別人寫的東西改說是自己寫的或是任何別人寫的 : 著作人格權保障作者就是作者 不能轉讓販賣繼承 : 但是著作財產權不同 : 其本質是財產權 財產權受到侵犯 當然是跟賺不賺錢有關 : 你原先的財產是零元 後來被人「侵犯」變成十元 而「犯人」並沒有得到利益 : 這樣你可以主張你被侵犯財產權嗎? 恐怕很難吧 : 而著作人格權本身即使不能得益 也可以請求賠償 : 那是因為人格權的特性 而不能說著作財產權也享有跟著作人格權一樣的特性 : 嗯 願聞其詳 因為其他推文網友錯愛 有引用我的文章的想法 : 所以我也想了解是不是我的想法還有不當 : 我認為網路上的文章都是著作 而不是物品 這種想法若有不妥 還請說明一下   關於這個部分,我之前有弄錯的地方,所以先道個歉。 然後這個部分我在國圖上有看到很詳盡的解說,連結在此 http://www.read.com.tw/web/hypage.cgi?HYPAGE=subject/sub_copyright.asp 其中提到著作財產權則是指重製權、改作權、出租權、公 開傳輸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展示權、公開口述 權等等。所以不管是否為利益行為,著作權法皆保障原作的著 作權。 : 備份文章的行為 我覺得是「暫時重製」的範圍 (技術上必經的過渡性重製) : 所以只要最終的目的不超過合理使用 暫時重製的行為並不會單獨違法   第22條 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 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 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但是這邊有爭議的是,柚子將bbs文章copy一份到該網站伺 服器的行為是否滿足所謂的「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 免之現象」。如果說用節錄文章檔案的方式是不是更為理想?   另外就是這邊又牽涉到是否侵害到了原作的改作權?像之 前提到的例子,如果我今天想刪除(修改)這篇文章,那柚子 那邊是不是也應該要同步刪除(修改)文章?   另外說些題外話,我們在討論這些人格權或著作權的時候, 常常會從是否有利益的角度來看。但是我個人的看法是,這部 分的爭議往往很難用這種方式來解決。像之前的身份證加蓋指 紋,有人主張說如果沒有犯意的話,那加蓋指紋只會是保護, 而不會是損害。但是今天我就是不爽讓政府把我預設成犯人, 我就是覺得這樣不受尊重不行嗎?如果說蓋指紋不會是損害, 那同樣我也可以主張不蓋不會是損害。   同樣的道理也是,我今天在這邊發表了這篇文章,也許它 被散佈出去對我來說是有利的,但是我就是不想它被傳輸,我 就是希望看文章的人能夠來到ptt看。這樣的主張一樣是沒有 造成損害,一樣合理。 我想說的是發表文章這件事當然是預設了作者想要讓人觀 看自己的著作這個意涵在。但是並不代表作者也願意在本身不 知道的情形下被人散佈自己的著作,而我也認為這樣的權利理 應是要被保障的。因為這除了是種讓創作者能夠心甘情願創作 的理由外,更是人跟人之間的互相尊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3.1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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