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注意金庸板的板規分身條款嚴重性

看板WriteService作者 (ken)時間11年前 (2013/05/22 19:11), 編輯推噓2(2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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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otter1529 (宋代才女唱元曲)》之銘言: : ※ 引述《kennings (ken)》之銘言: : : 該板有一非常奇異之板風: 極怕有人鬧板 : 鬧板這件事情本來就是不應該發生的, : 偏偏有些人無法自制,有著強烈的犯罪意圖,試圖吸引他人注意。 : 極怕有人鬧板奇異? : 你怎麼不說台灣法律極怕有人犯罪,因此犯罪會受到嚴厲的刑罰? : 詭辯也說點有內容的東西出來好嗎? 你要內容是吧? 台灣法律本來就以"擅於以刑逼民" 而出名, 這在各大法學論壇 有誰不知? 立法院不得以只好(在大約去年底吧) 修改"警察刑事記錄"核發辦法: 放寬到僅犯拘役或易科罰金者不登錄在所謂良民證上! 你憑什麼說我是詭辯?! 回到金庸板來說: 如果不是板規過於嚴苛, 你們偉大的f 板主為何要在五月21日 公告暫時不執行板規第十三條? 顯見有意見的人絕對不是只有我, 在此次板規檢 視中至少就有 bigsha, kob*** 幾位板友和我意見相仿 : : 因此而訂有各種限制: 例如發文需滿百字, 新帳號需註冊一月以上.....等等 : 這ptt各大板都有此類限制,你沒有去過其他板? 那麼其他板有這樣一直永久水桶人的嗎? 你憑什麼質疑我的經歷? : : 影響最大應該就是極嚴苛之分身條款: 一個月之時間即有兩個 ID 遭受永久 : 這位板友,請問你所指的"極嚴苛的分身條款"為何? : 你完全沒有說出: "你覺得哪一項才是過於嚴苛的條款",請問群組長以及板主是要 : 根據何基礎去檢視現行哪一條條款? 我不是已經說得一清二楚? 板規中" 不歡迎多重帳號者" 條款! f 板根據哪條永久水桶了兩個 id 就是那一條, 你憑什麼認為群組長會認不出? : 難不成每一項條款都要去諮詢你的意見嗎?你對哪一條條款有什麼意見說出來好嗎? 我平常有表示過任何意見嗎? 這次是意見表達兼投票耶?! 出來表達意見竟然會 被某些人視為鬧板?! 難怪全板那麼多人總共只投出六票! 當然啦, 在 f板這種 虛偽的管理下: 不投票不出聲的人才是明哲保身的聰明人 : 另外,一個月時間有兩個ID遭受永久水桶,就兩個面相來看: : 首先,可見無論板規如何訂定,還是有板友會有造成目前違反板面秩序的行為, : 致使不得不執行永久水桶罰則。因此就這點看來,您的意見似乎是這些板規是有 : 必要的囉? 我只能說你的解讀能力有問題: 只是我也懶得向你解釋了 : 另外,您所謂"一個月時間即有兩個"...云云,這個數字到底是多是少要如何判定? : 跟gossiping比?跟womentalk比?跟femalesex比?還是跟根本沒有人的板比? 跟哪個板比盡可再討論: 但是你有本領舉出本站還有哪一板無條件永久水桶分身的嗎? : 在此我個人並沒有什麼高見,但是光看您的文章,您似乎也沒有說出"任何"有建 : 設性的觀點出來,請說明之。 自知沒有高見就好! 我也沒什麼高見, 只是建議金庸板不要太過特立獨行 盡量板規接近一般板即可 就算有提出意見又怎樣? kob**板友他沒提出分項建議嗎? 又有誰理了? 講句難聽話在f板的瘋狂管理下又有誰敢理? : : 水桶處分: 試問小組長, 本群組中還有任何一板如此對待板友的嗎? : : 這樣限制言論自由: 不會造成板友仇恨嗎? 至於部份瘋狂板友肆行於板面 : : 早已不是新聞: 請問那些板友都是學有專長的文學專家嗎? 憑什麼在金庸 : : 板如此肆無忌憚? : : 建議小組長對金庸板此一特殊狀況介入檢視 : 1. 各板情形可以類比,並非可以完全延用。本群組中任何一板未必有金庸板的板 : 風,甚或連人氣都根本不同,試問憑什麼、用什麼板來決定金庸板規? 完全不需看專一個板, 但是參酌一般板規不行嗎? 小組長會比你不清楚一般板規 大約到什麼程度嗎? : 2. 若板規施行不當為眾望所歸,則會被仇恨的只有板主,乃為民意導向。但您所 : 謂板友仇恨,似乎是您自己的問題,或是您所"想像"、"腦補"出來的問題,若 : 真有其事,不妨舉例。或是邀請您口中那些仇恨的板友說明,以作供證。 我有什麼問題? f板盤據板主之位總是佔有優勢: 被他水桶的人我有必要一一去找嗎? : 3. 你前面說板規過於嚴苛,後面說有瘋狂版友肆無忌憚無法可管。 : 可笑哉? : 所以板規到底是過於嚴苛,還是無法可管? 誰看不出是 f板在縱容某些板友? 如果小組長願意裁判我當然會舉證, 如果 小組長兼群組長不願介入我也不勉強: 大家等著實體法院見面一敘 : 4. 請舉例何為瘋狂板友,如何肆無忌憚。你不講,群組長以及板組要如何改進? : 請勿只依照您自己的情緒發言,影響所有板友權益。 : 以上,望群組長明察,究竟是一位板友的個人行為,抑或是板主管理不當。 板主是否管理不當請小組長蒞板觀察: 當f板正當執行板規時有多少人推文附合 而當有疑時又只剩什麼 J****, Br*******, ..... 一個巴掌可以數完的人在推文? (當真笑破我的肚子.......XD, 可見大部分板友都是講理的, 他們只是不想和你們 槓上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3.30.231 請小組長審視: 文章代碼(AID): #1HYePg9O (JinYong) 此一公告總共幾個人推文附和?(今天是5/22) 再跟其他公告相比看落差有多大就好! XD 至於誰是瘋狂板友? 大家心照不宣了啦........ ※ 編輯: kennings 來自: 220.133.30.231 (05/22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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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敬告一下 potter 板友好了: 不要以為你不喜歡看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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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鬧板, 然後我跟你對板規意見不同那就表示我支持可以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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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鬧板! 我相信你們這種"非我族類"的排外心態才是有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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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要鬧板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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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我這種中性表達意見都被你們視為鬧板.....看有多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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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HM-KyV_ (JinYong) 為 kobeisraper 板友意見: 可以看到: 你提出多麼理性意見都沒用! 就是有人要"為反對而反對"(難怪大家明哲保身) ※ 編輯: kennings 來自: 220.133.30.231 (05/22 19:39) 喔! 再特別聲明一下: f板他既然自認"金庸通, 萬法通", 想必對敝人準備以實體法 院控訴完全不需放在心上, 反正他永遠都是穩贏的嘛, 真是太佩服了! ※ 編輯: kennings 來自: 220.133.30.231 (05/22 19:48)

05/22 22:39, , 6F
沒有噓文實在是讓我覺得太遺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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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22:39, , 7F
不要以為小節細處的略同就叫做 "支持" "立場相同" 好咩 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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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22:40, , 8F
笑破誰的肚子啊? 肚子破了要趕快找醫生去縫合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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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22:41, , 9F
大部份板友的確是講理的,另外他們也不像我們幾個這麼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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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沒有太多人出來跟你認真好嗎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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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閣下這篇既然也自承沒有什麼高見,何必還要po文無事生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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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太厲害的高見是沒有的,低見倒還有一些,也比本篇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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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是 "施主,你自D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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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再鬧沒有關係啦: 正好讓小組長認識認識閣下"未審先判", "仇恨到底"是何模樣? (當然我也可以舉證你) 不得不承認很佩服你: 壞人都由 f板去當, 真要到法院告也找不到條款告你 ※ 編輯: kennings 來自: 60.245.65.153 (05/23 00:14) 反正在你的眼中: 你看不順眼的就是來鬧板的嘛! 你要不要舉證我哪裡鬧板? 可惜連 f板他都不敢給我任何處罰就證明了你說的純屬你自己的幻想 ※ 編輯: kennings 來自: 60.245.65.153 (05/23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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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個人不再回應金庸板的板規問題(除非相關權司垂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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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我只是建議群組注意而已, 不再回應也免得讓有心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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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此議題模糊了板主執法蒙昧之處(就是有人建議備份那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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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 "無冤無仇照樣可以天涯海角追討" 這點也不懂,加油,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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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02:14, , 18F
這世上比仇恨更重要的東西實在是太多了,可惜原po好像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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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而言之,我跟你沒仇還是照樣可以噓你,這結論夠明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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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02:22, , 20F
聽到沒~我跟你沒仇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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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10:08, , 21F
嗯! 以上這些話留給Potter板友去體會再適當不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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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10:09, , 22F
金庸板我看是沒人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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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00:25, , 23F
我可沒有容許你把這些話拿去給potter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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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00:25, , 24F
沒仇照樣可以噓,噓的就是你對聯大王兼法律專家kennings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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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覺得小組長的智商有這麼低嗎?我不覺得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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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00:27, , 26F
去金庸板小寫a打入kennings看個十分鐘應該就一目瞭然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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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小組長不可能天真到竟然會相信閣下的一面之詞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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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8 16:36, , 28F
關於對聯跟法律我還真的是比您專家一些: 感謝抬舉啊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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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8 16:37, , 29F
好在是只有一個學過一點工程就自以為懂數學的人在抬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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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8 16:38, , 30F
要不然就真的是太過意不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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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8 16:39, , 31F
你沒有容許又如何? 工開板面發的資料我就是要薦給PO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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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8 16:40, , 32F
你能拿我怎樣? 就算你仇恨的備份夾再大十倍也只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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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 差點忘了說: 雖然potter 反對我, 至少還言之有物...... 在這種到處虛言夸夸就想誨謗人的社會中還算頗難得: 謹致敬意! ※ 編輯: kennings 來自: 140.112.4.191 (05/28 16:48) (嗯! 高微不講dx, 微積分已經有講不會再講? 笑死人了) ※ 編輯: kennings 來自: 140.112.4.191 (05/28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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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毀" 謗而不是 "誨" 謗,閣下的國文老師恐怕要潸然淚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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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9 01:12, , 34F
討論段正淳 "大理段二" 的分身適性前是否應該先學好中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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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9 01:13, , 35F
在下 "毀" 你倒沒有, "誨" 你卻是苦口婆心,可惜你不懂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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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9 01:16, , 36F
至於閣下法律比我專家? 別害我半夜笑痛肚子啊 XDDDDD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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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9 01:17, , 37F
但若說噓文噓到XX也算恐嚇,這種素養還真是令人印象深刻 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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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 法律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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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9 01:24, , 39F
我剛又重溫舊夢了一下,夾怨這用字也挺好笑的,用筷子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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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9 01:24, , 40F
好心提醒你,是 "挾" 怨喔~~別讓你的國文老師再哭泣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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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聽你在大放厥詞咧: 有種你不妨去寫一篇論文證明"夾怨"或者"挾怨"有哪一個絕對是 錯誤! 誨謗跟毀謗也是一樣: 語言學詞義學上絕對不會說有哪一個一定錯 可以說你跟 f 的問題完全一樣: 不讀新書一天到晚只會在小天地裡打轉, 自己發明 一些小形容詞就自以為抓到什麼千古不變的真理: 當板主那麼久了也不去學些執法 原則例如無罪推定或明確原則的意義, 只會抓死硬的板規字面 至於微積分那種初等數學裡直觀使用的 dx 叫做 infinitesimal, 本來就是在高等分析 學中例如高等微積分中需要再嚴格檢視! 如果你還有能力認識一點英文的話: 請你去翻 任何一本高微要花多少篇幅來解釋 partition? 份量絕對比微積分多的啦, 那性質 就像一般人常用的理則會被哲學系重新檢視是一樣道理的 至於你的法律能到哪裡? 就別被人笑話了: 剛被檢舉時你還不是嚇得龜縮躲起來哈哈! 算了夏蟲想必不可語冰: 一天到晚睡夢的人我還能要求他什麼? ※ 編輯: kennings 來自: 60.245.65.153 (05/29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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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好啊~我被板友指正舉例不當以後也沒有硬凹說我寫得很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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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09:05, , 42F
相形之下 #1DmuaPyw (JinYong) 這篇的對聯就有趣多了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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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妖比妖女妖這種對聯上玩自己個人的字面小天地的可不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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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庸板這個小板面能被噓到兩篇XX榮登板史榜眼的也不是我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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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學過對聯和平庂,自創規則亂對一通被罵還惱羞的也不是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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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請小組長看看被噓爆的第二篇 #1HO0CO7A (JinYong) 好了(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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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噓了找不到地方出氣就po這種文想要挽回顏面的也不是我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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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偷偷告訴你喔,該文po出那天是星期六,週末大家都出去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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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大家都會出去玩不上線的時候po文嚇人,然後稱說對方龜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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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這常識的等級和閣下的法律素養一樣高明 XDDDDDDDDD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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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長您務必要看一看啊,相信什麼是亂板您心中有數(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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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便你啦.....龜縮的人自己都會找臺階下.........想找回顏面的是你...... 被 xxplus 不小心踩了也沒人鳥你替你出一口氣哈哈....... ※ 編輯: kennings 來自: 60.245.65.153 (05/30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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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PLUS兄踩我?我瞧不像哪~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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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找回顏面?我瞧更不像哪, 顏面沒丟, 何需要找咧?找啥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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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上來網路發言就要有虛心接受指正的肚量, 這常識你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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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正了承認就好, 對聯對錯又不會怎樣, 你說是嘛?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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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我被指正了以後不會像某人惱羞成怒開始亂牽拖打泥巴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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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是公然點名挑戰沒有違規違法之虞的板主, 還挑戰失敗X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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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戰失敗被打臉就轉移目標找板友出氣, 公然發布有趣的檢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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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失敗(還是因為連格式都寫錯所以檢舉失敗)還敢上訴咧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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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想找回顏面的, 不是告御狀的嘛, 蝦哈哈哈哈哈哈 XD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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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我, 沒有失去顏面, 自然也就不用告御狀試圖找回顏面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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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天之下大概只有 "不敢接受指正 / 被指正就惱羞" 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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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會沒事就覺得別人在踩他臉打他臉, 沒事亂檢舉亂告御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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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違規違法輪不到睡覺咖來判斷: 沒有違法最好, 我不是說過 f 他"金庸通萬法通" 嗎? 他都不擔心被告了, 你是在擔心什麼? ※ 編輯: kennings 來自: 140.112.4.173 (06/03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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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原來輪得到你來判斷耶 XDDDDDDDDDDDD 我好怕我好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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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你在講嘛~~~還金庸通萬法通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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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20:09, , 66F
但我覺得是對聯通法律也通才比較厲害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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懶得鳥你: 刑309, 310等檢察官法官判斷 ※ 編輯: kennings 來自: 140.112.4.173 (06/03 20:41)
文章代碼(AID): #1HdAVdpM (Write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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