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求解]台幹離職問題

看板WorkinChina作者 (↙㊣煞氣a 發哥↗)時間9年前 (2014/09/26 19:21), 9年前編輯推噓5(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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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講規定,再論人情 對於人情說三道四,人云亦云,每個人心中都有一把尺,價值觀不盡相同 可是講到規定,那通常就是只有一個標準,而且是非分明 從規定來看 因為你現在的公司是在大陸的臺商,你也簽了勞動合同 所以你的情況首先應考慮到中國大陸的規定,這個應該是沒有疑義的 姑且不論你在臺灣是掛實習還是正職,你現在要解決的就是離開大陸這個公司的問題 中國大陸的法律是怎麼規定的,你也清楚了 今天你想要採取超越規定的行動,除非雙方都同意,否則違反法律的就是你 不管你在這個公司曾經多麼地吃苦耐勞,都和你的違反法律沒有關係 它的法律效果是,如果勞動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1.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給付經濟補償金 針對1.,你的原公司還要舉證證明它有什麼經濟損失,通常很難證明 針對2.,你的原公司似乎本來就沒有經濟補償金需要付給你 結論:你直接走人,公司從法律規定的角度來看也奈何不了你 因為他們既吹不扁你,也拉不長你,更不可能把你從臺灣抓回大陸工作 這樣看起來好像挺劃算的,對吧?不知道你心中是否已經有一股小小的悸動!? 問題是,所謂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 如果離職前夕發生的事情都是一些人情世故的範疇,通常大家聽聽也就算了 可是如果離職前夕你留下來給原公司的是“違法離職”之類的 那就比較難聽了 你的新公司需才孔急,姑且不會去在意你和原公司是怎麼分手的 但是你的新新公司呢?你的新新新公司呢?他們都不會打去原公司問嗎? 你可知道多一個朋友不如少一個敵人嗎? 有的人可能會覺得,市場這麼大,哪有什麼人會去管你以前幹嘛幹嘛的 (然後什麼大決都出來了,奴性論啦個人前途論啦,連慣老闆還沒熱身完都要出來救援) 這一種東西還真的是很玄,我個人是覺得比思念還玄 因為它總會躲在掌心,在你最關鍵的時候跑出來找你的麻煩,可謂玄之又玄的秘密 解決之道正如好幾位前輩板友的建議 那就是溝通,別無他法 你要嘛就是獲得原公司的諒解和同意提早離開 要嘛就是獲得新公司的首肯延後上崗 最不建議的就是一走了之 一走了之可能很帥,但小心帥過頭的結果可能到時候只能去炒房了 ※ 引述《stevejay (Art)》之銘言: : 想請教板上眾強者 : 我是在一間台資的工廠工作 : 薪資是 台票+人民幣 : 所以兩邊的公司都有掛任職 : 也就是台灣有勞健保,在大陸這邊有簽勞動合同 : 現在我有一個更好的offer想離職去任職 : 我到這公司資歷未滿六個月 : 依照台灣勞基法規定: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需10天前提出離職申請 : 在台灣任職時簽的也只是實習約~沒規定任何離職通知條件 : 而大陸勞動合同是規定要30天前告知 : 我今天一早提出辭呈 : 希望於10/12號離開返台 : 但部門協理和我說不行 : 總經理希望找我面談挽留 : 請問這狀況要依照哪邊法律呢 : 有時麼方法可以讓我在10/12號左右回台呢 : 希望各位前輩指教 -- 當你看到這個簽名檔,表示以上所提供的是專業的分析意見或者個人的真實經驗。 目的只在解決原po的眼前問題,不代表本人在特定議題上的立場和意識形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0.148.203.12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WorkinChina/M.1411730517.A.37D.html

09/26 20:00, , 1F
你漏了很重要的一點: 離職證明
09/26 20:00, 1F
這是個好問題,不過和原po能不能離開原公司沒有絕對的關係 離職證明並非中國勞動法律明文規定的文件,只是一種用來證明離職行為的證據 有離職證明固然很好,沒有離職證明不代表當事人是否缺乏離職的合理性或合法性 因為要證明的方法還有很多 所以我壓根兒沒講這件事,因為不是法律規定的要件 當然,缺這個東西確實會造成很多實際上的困擾,前面大家都提到了,茲不贅述 ※ 編輯: hsiawenc (50.148.203.120), 09/26/2014 20:09:23

09/26 22:46, , 2F
好文!
09/26 22:46, 2F

09/26 22:47, , 3F
離職証明(或者法律用語叫做接觸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証明
09/26 22:47, 3F

09/26 22:47, , 4F
)是中國大陸勞動合同法明文規定的文件﹐隻不過是用人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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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要為勞動者出具的文件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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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觸-》解除
09/26 22:48, 6F
二者性質上還是不完全等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50條的證明主要是一種由公司開具的關於合同終止或合同解除的證明 可以用來證明離職的合理/合法性 但是離職證明通常不僅僅是限於上述證明的情況 包括事實上的離職(例如長期曠職,但沒有任何一方行使解約權限)也可以發出 就原po的情形,容易形成僵局,因為他的預定離職日不符合法律的規定 公司通常會主張該辭職行為不合法 如果原po沒有按照法律規定更改預定離職日,公司可以被動主張沒有收到合法的離職申請 從而沒有發出相應文件的可能性 不過事實上是公司也不能真的怎樣就是了 我提出這點,只是要講這份東西對原po的影響性不居首要而已 ※ 編輯: hsiawenc (50.148.203.120), 09/26/2014 23:13:04

09/27 20:53, , 7F
對付台勞比狠的
09/27 20:53, 7F

09/27 20:55, , 8F
Z大陸人要來指導了
09/27 20:55, 8F

09/28 11:07, , 9F
有笑有推!
09/28 11:07,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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