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司改決議通姦除罪化 防止下一個林奕含

看板WomenTalk作者 (可以幫我買衛生棉嗎)時間7年前 (2017/05/20 21:32), 7年前編輯推噓15(16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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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kytowerlll (東尼)》之銘言: : 原新聞內其他的理由就不多討論了, 避免演變成通姦存廢的戰場. : 但單就把林奕含事件拿來當成犯除通姦罪的理由, : 大概就像是拿江國慶案說因為無法避免冤死,所以要廢死一樣. : 個人覺得是因噎廢食. : 法律本來就有其極限,確實可能會有怕性侵不成立反被告通姦的事件 : 或是冤死刑犯的事情發生. : 但那不代表我們不需要這些法律, 而是要思考如果善用或是將相關法令立得更好. : 順帶一提,如果真的是強姦卻還用通姦來恐嚇對方, : 真應該再加重個好幾倍來懲罰, 推這個應該會立即得到多數人的掌聲. 部分贊成,但也有一部分提出其他意見當作參考。 通姦與強制性交或權勢性交完全是兩回事。如果有強制性交或權勢性交,就不可能 同時構成通姦。但更重要的是,如果不能證明涉嫌人有強制性交或權勢性交,也不 會當然就反過來構成通姦罪。刑事審判是一碼歸一碼,即便被告通姦罪,告訴人與 檢方一樣是要證明兩人有合意性交的事實。 實務上對於通姦罪的標準收縮得很嚴,完全遵循有疑唯利於被告的原則,除了有抓 姦在床、有體液、有錄音錄影等情況外,不會輕易下有罪判斷,有些抓到脫光光蓋 棉被,但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都可以用各式藉口(純聊天、唱歌等)迴避, 更別說如果只是口交的話,還不在刑法上「姦」的意涵之內(雖有極少數判決把標 準擴張到性器接合之外)。 所以結論是,林奕含的事件跟通姦罪的除罪化沒有什麼關聯。司改國是會議要用林 奕含當作藉口廢除通姦罪,其實是在消費林。我個人雖然完全贊成廢除通姦罪,但 非常反對司改國是會議利用這種消費的手段來自愚愚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73.23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495287122.A.1EE.html

05/20 21:36, , 1F
風馬牛不相及的事扯在一起,委員素質有待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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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21:37, , 2F
我不認為那是在消費人,其實被性侵反被告通姦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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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早之前就有了,如果能藉由這次機會改也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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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21:40, , 4F
性侵是雙方非合意,通姦是雙方合意,從沒這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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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推 到底有多想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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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二樓 和仙人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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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該把林跟通姦除罪化綁一起 +1。另外,在有合理配套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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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通姦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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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的人平常比較不會注意通姦罪,所以廢除聲音即便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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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解釋,也比不上活生生實例有用,這蠻悲哀但一直都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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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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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合理配套就除罪的後遺症是社會失序,那遠比部分人利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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姦罪搞仙人跳更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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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通姦就會,不會的就不會,有通姦罪存在也不會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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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情愛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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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除罪,前提是要有合理配套,台灣目前民事訴訟主要在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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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損害,很難出現美國那種鉅額賠款。沒有合理配套就直接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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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只會害到人,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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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刑法重婚罪也沒有存在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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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22:43, , 20F
之前就有過告性侵但證據不足反被告通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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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鉅額賠償也是有錢人才那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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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小老百姓是要付多少,就財產分一分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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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因確有通姦情事,小三不滿被甩,才去狀告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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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結果當然罪證不足,而後來原配告通姦,有證人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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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通姦罪成立,這才符合法律的邏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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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這樣說也沒錯。不過這樣一來依照司改國是會議的邏輯,不就是認定林是 小三?這樣難道不是陷林於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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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懲罰性賠償金是師承美國法立法,我國的智慧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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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23:03, , 27F
權法、消費者保護法皆可看到其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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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23:16, , 28F
懲罰性賠償兼具傳統民事賠償及刑事制裁特色,要求通姦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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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又主張懲罰性賠償的朋友其實自相矛盾了。老話一句,通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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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罪可討論,在合理配套出現前直接除罪則會害到人,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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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23:16, , 3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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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1 01:23, , 32F
根本沒有自相矛盾 通姦罪最爭議的問題就在會留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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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可以一直忽略這個關鍵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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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這樣說我反而看不懂了。我也知道通姦配判有罪會有留下前科的可能。可 是這跟林有何關聯?無論是作為性侵受害人、被欺騙感情或是小三,都不是 因為她才有需要廢除通姦的理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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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司改會的說法 似乎已默認林是性侵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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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默認林是性侵受害者,更不需要拿她當作廢除通姦的理由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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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回應我上面那位說主張懲罰性賠償者是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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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如果願意正視一下通(相)姦罪會有前科問題不會那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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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通姦除罪的理由之一就是「反對刑事介入私人感情問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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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名化為犯罪」。而「懲罰性賠償」與傳統民事賠償最大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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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就是多了「懲罰」的標籤及刑事制裁的內涵。如果主張通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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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罪搞到最後還是在支持對通姦行為使用刑事色彩濃厚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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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賠償予以制裁,那當然是自相矛盾了。而我國目前也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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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通姦行為進行懲罰性賠償的法律。還是老話,通姦除罪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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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討論,但沒有合理配套前直接除罪會害到人,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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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主張通姦除罪者若真認為通姦及相姦行為沒錯,那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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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一般民事賠償都不該支持了。因為民事判賠的前提就是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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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小三共同侵害了元配的權利。所以若一方面主張通姦及相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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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私人感情問題沒有對錯應該除罪,卻又說除罪後還有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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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制度可以利用,那也是標準的自相矛盾,前後不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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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1 04:57, , 49F
講了那麼多還是不願面對所謂"前科"這件事造成的後續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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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力 到底在迴避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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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1 05:00, , 51F
一件事情是錯誤的也不見得等於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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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前面都討論過的事情還可以一再跳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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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1 17:45, , 53F
看不懂不再解釋。
05/21 17:45, 53F

05/21 17:52, , 54F
已花許多時間在同一件事上進行重覆說明了。
05/21 17:52, 54F

05/21 19:27, , 55F
是喔? 請問有其他人看到t針對前科這件事做任何解釋嗎?
05/21 19:27, 55F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6條供您參考: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 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05/22 00:28, , 56F
是 緩刑是這樣 但如果有被判徒刑即使得以科罰金 5年內
05/22 00:28, 56F

05/22 00:28, , 57F
還是會有紀錄
05/22 00:28, 57F

05/22 08:15, , 58F
師娘的日常,律師的話術,鄉民的無知
05/22 08:15, 58F
看不懂您在留什麼。不過您上次問的刑訴159-條5的問題好幾天前就已經回覆您了。 您有空可以去看看。

05/22 20:50, , 59F
犯罪被判刑留記錄很正常,這沒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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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20:51, , 60F
不知道討論這部分的實益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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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20:53, , 61F
要主張除罪的話建議還是針對核心討論,越拉越遠就越沒說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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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20:53, , 62F
力了。
05/22 20:53, 62F
※ 編輯: Nausicaae (140.112.71.79), 05/23/2017 22: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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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就是核心之一 好可憐喔......我覺得我好可憐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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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01:54, , 64F
浪費時間在一個連"除罪化"的核心在哪都不知道的人身上
05/24 01:54, 64F

05/24 01:55, , 65F
還好我沒有再浪費時間去看你那篇文
05/24 01:55, 65F

06/04 15:58, , 66F
阿彌陀佛 阿彌陀佛 阿彌陀佛 阿彌陀佛 阿彌陀佛 阿彌陀佛
06/04 15:58, 6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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