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動手打人的男人

看板WomenTalk作者 (加油,好嗎?)時間13年前 (2011/08/11 16:42), 編輯推噓9(9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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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kmanct2001 (呆呆望天空)》之銘言: : 單就目前戲劇發展階段,跟所現有知道的證據畫面來看 : 如果是這國考的刑法題目的話,女方稱A、男方稱B : A因語言或是動作上有挑釁到B,B憤而將A怒斥出車外 : A不從!B採取激烈手段將A拖出車外,雙方隨後產生扭打拉扯 : 以上是錄影帶畫面(單就事件來看....別牽拖到人品問題) : 先就影片方面來說: : B宣稱A有妨礙駕駛安全之虞,故停車怒斥於A下車, : 客觀上B為駕駛員,只要他認定有安全上之危害,都可以進行排除動作 : (這跟朋友來家裡作客,主人突然生氣請朋友離開是同樣道理) : 所以B請A下車並不需要任何證據,除了要"互控傷害"外, : 但! 不可逾越比例原則,所以B強行拖A下車很明顯該當刑法277傷害罪 : (B請人下車應該還有更好的方法) : 不可主張正當防衛或是緊急避難,因為他已經將車輛停放好, : 並不會再產生車輛駕駛危險,危害已中斷。 : 除非有證據顯示A要放火燒車或是有危害B的生命、財產、自由、身體之犯罪行為。 : 至於現在在網路上謾罵,跟道德問題。 我想這邊可以做更仔細的分析 也不用談太複雜的法律名詞 法律也沒有說要保護這位公主 雖然我們的刑法認為輕傷就是傷 但是法律沒有偏袒男女任何一方 如果男方皮膚被女生九陰白骨爪抓破自然也可以提告傷害 女方提供的影片我們看到男方有三個比較大的動作: 1.拖出車外 2.揮肘 3.壓制 我認為2. 3.部分因為兩人拉扯 男方可以主張正當防衛 但拖行出車外就像引文分析一樣沒辦法主張緊急避難 因為停車以後就足以避免行車危險 如果女方在被拖行出車外時有造成輕傷的話 那就構成故意傷害 不過看起來女方牛仔褲很厚好像沒事 但她今天如果是穿一件雪紡紗小洋裝的話 男方還像影片中一樣把她拖出去 我覺得這樣就真的不好 的確在這種狀況下正常人都會很氣 而且女生人品也不好 但為了不要動手 她不要下車又要大吵大鬧煩死人的話 有好方法啊 就是打110 因為女方亂踹亂丟車內物品可能會構成毀損罪 拿出拐杖鎖使男方心生畏懼可能構成恐嚇 可以請警方來處理 : 屬於民法部分,很複雜~XD 真的提民事的話我想也不會那麼複雜 有損害就是醫藥費害和紗布3M膠帶的錢 雖然民事是討論「促成因素多寡」所以男方有責任 但我認為法官應該適用217與有過失 全部免除男方給付義務 done 法律並沒有要保護惡劣的人 : 但是可以互控毀謗跟公然汙辱!!! : 隱私權部分→非公開之言論、談話、活動或是身體隱私部位 : 眾人皆知的行為並不涉及妨害秘密罪喔!!(你拿了誰的錢出國留學等等之類的) : 以上!!! : 大家請冷靜跟理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1.150.243 ※ 編輯: heavenheart 來自: 111.251.150.243 (08/11 16:43)

08/11 16:44, , 1F
要是我就在車上大便 把車窗關起來 我就不信女方不下車
08/11 16:44, 1F

08/11 16:45, , 2F
高義你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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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6:46, , 3F
樓上 good job,而且男方也不用提分手,女生自己就會走了
08/11 16:46, 3F

08/11 16:46, , 4F
指一樓
08/11 16:46, 4F

08/11 16:47, , 5F
大佬你在男方拖女生出車外討論緊急避難,請問該緊急危難是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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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6:47, , 6F
方的行為嗎?你要不要看看實務通說認為的緊急危難定義是啥
08/11 16:47, 6F
那分析更仔細一點好了 男方為什麼要把女方拖出去 根據雙方故事綜合判斷是說女方在車上大吵大鬧 正常人都會希望他下車 所以把他拖出去主張緊急避難 但要件不合所以男方不能主張

08/11 16:49, , 7F
如果對方先有不法之行為,所主張者應為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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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6:49, , 8F
就不要女方也在車上解放+催吐......
08/11 16:49, 8F
根據某些學說是說只要有爭執就是一方有不當先行為就不討論緊急避難 女方的不法行為你怎麼定義?是要多不法?或是光是不當行為你就不討論? 如果不到傷害身體的不當行為還要不要討論緊急避難?

08/11 16:49, , 9F
不過1F在那種情況你還拉的出來嗎???還沒夾斷就被喇叭鎖打
08/11 16:49, 9F

08/11 16:50, , 10F
請問你討論緊急避難是討論好玩的嗎
08/11 16:50, 10F

08/11 16:50, , 11F
雖然有人說過苟且偷生,但是我真的不想拉大便偷生
08/11 16:50, 11F

08/11 16:50, , 12F
引文分析那篇討論緊急避難就是錯的,連條文都挑不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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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6:50, , 13F
搞不好新聞標題就變成:大便哥狂毆女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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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6:51, , 14F
而且車子男方還要開回去家裡看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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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6:51, , 15F
滿身是血會變成滿身屎味、被塗糞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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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eavenheart 來自: 111.251.150.243 (08/11 16:55)

08/11 16:52, , 16F
先討論阻卻違法層次的緊急避難事由這討論會不會太跳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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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6:55, , 17F
科科,那是97年律師考題,我帶過學弟的讀書會解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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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閱卷者那請你給我五分吧洩洩 因為我寫的時候根本沒想三階還二階或要不要客觀歸責 但這邊是女板...我只是想說明並沒有什麼恐龍法官 ※ 編輯: heavenheart 來自: 111.251.150.243 (08/11 16:56)

08/11 16:55, , 18F
基本上該案情形可以根本本案情形類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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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可以啊難道你不覺得女主角行為很類似心神喪失嗎?大哥(誤) ※ 編輯: heavenheart 來自: 111.251.150.243 (08/11 17:01)

08/11 17:03, , 19F
基本上從監視器影帶可知女方是是先為抗拒之行為男方才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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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還有刑法19條有其法律上判斷標準,本案情形根本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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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7:05, , 21F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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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7:05, , 22F
不能依其辨識而為行為者,這麼愛講法,又不講精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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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7:06, , 23F
會不會半桶水誤導別人,就跟那群吵七秒摸胸無罪的是恐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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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7:06, , 24F
的人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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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7:07, , 25F
樓上E大麻煩回一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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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7:13, , 26F
回文也不見得真的能釐清爭議..jingl我記得也是念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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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7:13, , 27F
我只簡單公開我的判斷標準..你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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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7:14, , 28F
第一男方拉女方下車可能該當刑法277條普通傷害罪,男方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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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7:15, , 29F
看到一樓的推文,我笑到翻掉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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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7:16, , 30F
以腕力強拉女方下車的行為造成女方膝蓋、肘部擦傷屬於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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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7:16, , 31F
人體機能之傷害行為,而男方對其行為將造成女方傷害結果有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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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7:19, , 32F
見並決意為之,主客觀構成要件均為該當,惟男方為避免女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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腕力抗拒實施的霸車行為,應可主張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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囧 那一個陌生男人硬上某女生的車不下來 有法可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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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7:23, , 35F
儘管那個男的沒要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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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7:24, , 36F
蓋女方不服車主下車之指示並以腕力抗拒之行為應該當於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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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7:24, , 37F
304條之強制罪,而男方為排除此一不法侵害,所為的拉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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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7:24, , 38F
應可認係一有效且足以排除現時不法侵害之防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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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7:26, , 39F
橫諸男方一排除女方之不法侵害即未再對女方施加不法腕力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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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7:26, , 40F
對女方造成傷害之情節輕微應認防衛行為並未過當,從而可阻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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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7:26, , 41F
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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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7:27, , 42F
另97年律師那題,是計程車司機停車後命醉漢下車
08/11 17:27, 42F

08/11 17:28, , 43F
計程車司機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8條第2項規定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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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7:28, , 44F
任意拒絕載客,而依雙方成立之旅客運送契約,既未抵達該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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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7:29, , 45F
指定之目的地,則該乘客繼續乘坐於車上難認有該當刑法304條
08/11 17:29, 45F

08/11 17:30, , 46F
強制罪..故無現時不法侵害存在。然考量醉客將來乘車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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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7:30, , 47F
對司機駕駛造成之侵害,故該司機命醉客下車似可主張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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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7:31, , 48F
(注意,這邊會討論到緊急避難就是因為無現時不法侵害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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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7:31, , 49F
所以本案情形真的可以跟該年律師考題相題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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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7:32, , 50F
我想練習考古題是要練習那個思維,而不是背要討論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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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7:32, , 51F
男友載女友是民法好意施惠行為,男方既然拒載,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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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7:33, , 52F
以腕力抗拒不下車的行為,起碼就構成304強制罪的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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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7:33, , 53F
還需要討論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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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7:34, , 54F
我想本篇原PO應該是不確定不下車是否構成正當防衛要件中的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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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7:35, , 55F
法性,不過這點是我腦補的,跟原PO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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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7:36, , 56F
男方不算防衛過當嗎?男方要保全的是自由或是財產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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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7:36, , 57F
但女方受損的是身體法益 在法益位階上比較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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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7:38, , 58F
而且在此情況下 理性第三人會使用相同強度的防衛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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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7:39, , 59F
正當防衛不用考慮比例原則(必要性)字面上是這樣,但遇有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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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7:40, , 60F
之無責任能力人,應先為迴避,再來主張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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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7:43, , 61F
被主張正當防衛的一方,法益的權衡不是絕對階層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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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7:44, , 62F
因為不法行為破壞整體法秩序,所以主張正當防衛者其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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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7:44, , 63F
在本案是法秩序加財產權,女方是輕微身體權,妥當性沒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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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7:46, , 64F
而且現行法的判斷普通身體法益還低於財產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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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7:46, , 65F
此觀刑法321竊盜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277條傷害罪處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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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7:47, , 66F
有期徒刑可見一斑,刑法要念透呀,這本刑法是資本主義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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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7:51, , 67F
再補充一點,社會法益依通說是不能由個人主張正當防衛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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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7:51, , 68F
緊急避難的,所以前偏引文我不知道他討論公共危險的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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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7:51, , 69F
是在討論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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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7:57, , 70F
是否防衛過當還是要看審理法官的想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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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7:57, , 71F
仍是有人認為用其他方法亦可達到逼女方下車的目的 所以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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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7:58, , 72F
是否顯然超過必要程度 是有爭議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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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8:20, , 73F
發律上跟人品沒關係 男來乍看之下就是他扯人 他不對
08/11 18:20, 7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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