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動手打人的男人

看板WomenTalk作者 (Servege)時間12年前 (2011/08/10 12:26), 編輯推噓87(1041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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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告上法院男方還是輸面大? 首先女方在車上亂,導致男方無法專心開車,這已經觸犯『公共危險罪』了。 如果女方還有在車上破壞車上財物之行為,也構成『毀損罪』。 男方為了顧忌自身生命、財產、安全以及他人用路安全,以武力方式請女方下車, 包含後面那段壓制,前兩項法條任一條成立,那麼男方的行為就屬於『正當防衛』, 更別說後面女方在公眾版面上(PTT以及蘋果), 以誇張不實的文章宣染整個事件,也應該觸犯了『加重毀謗罪』。 真要玩,女方會很慘吧。 第23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 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24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 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185-1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或控制其飛航者,處死刑、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第一項之方法劫持使用中供公眾運輸之舟、車或控制其行駛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情節輕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10條 誹謗(毀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 354 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5.181.1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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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女方上網鬧就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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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兩項沒證據 女生死不認的話很難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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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在於車內要有證據才有辦法喊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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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上搞不好還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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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前面幾條沒有證據,但最後的毀謗罪就影片看來是可以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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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 而且記者問男方時他的回答都是很篤定坦承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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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gordon0823 來自: 175.181.151.120 (08/10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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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死不認車上行為 那你這篇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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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女生講的是那種好像她都沒錯的感覺..我只能說..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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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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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兩項我覺得女生可能不會認 她現在也只跟記者說是有點口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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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點口角,男方只要堅持那點口角導致他無法安全行車就是干擾駕駛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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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為真?你有證據嗎?證據只有影片 女方不承認你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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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看來監視器畫面 男生輸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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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一開始PO文的時候,大家也都假設為真呀(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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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就不能接受假設為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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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有沒有車子的損毀痕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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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只是出來人肉妹妹看看能不能PO表特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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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很多人都說車上沒影片 但是鑑定多少還是能佐證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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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託不要再討論這個了好嗎=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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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是女方會贏XD 從她這麼有章法的在用各種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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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條文也沒用阿 真的要玩 應該是男方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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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她不利的應該都跟律師套好了 加上只有拖行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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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車上能有什麼鑑定證據?不過就是一點女生的指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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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車上那麼小的空間再怎麼丟也不致於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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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好像有丟女生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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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自助行為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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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我看錯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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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妹妹那種我119的那種優越感讓人很想噓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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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不懂妹妹為何要上來 可能是看不下去 要護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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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男的也有丟女生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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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gordon0823 來自: 175.181.151.120 (08/10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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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啊!影片中男生還丟東西丟那麼明顯 誰勝算大看證據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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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事情好像沒有比較好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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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內有毀損也證明不了是女生做的 倒是男的丟女生東西被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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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119都能拿出來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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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為真?? 證據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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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面前只看證據 男生比較吃虧(雖然他好像沒啥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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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懷疑她丟東西是往前方丟還是朝男生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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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207 則推文
還有 2 段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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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抵毀 雙方都差不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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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趕論文 改天吧( ̄▽ ̄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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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便一提我的ID是PURR+MI喔~~⊙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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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車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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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你這樣講 以後都不能在車上跟老公(男友)吵架了 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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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公共危險罪"?請問你的主觀構成要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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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車子隨便踢兩個腳印已經不堪用了?毀損罪?玩具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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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你去路上找台車,在車主前踹個兩下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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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車主的反應,再想想你做的到底是對還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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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他在講刑法構成要件 跟車主覺得你對還錯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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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就這篇文章提到的正當防衛緊急避難354 185-1 就都沒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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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車子上踹兩下是否造成毀損罪,也是看你踹多大力呀(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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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一踹板金就凹下去,那有沒有毀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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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條可否保護妹妹要看妹妹是善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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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看不慣有人把踹兩下車子當不以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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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只是想講可不可告的成 偏偏一直要講感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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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那女的有踹到人家板金凹下去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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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話當然知道什麼舉動是錯阿...= =女板程度沒那麼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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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你哪隻眼睛看到有人覺得踢兩腳車而不以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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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針對本文扯本事件女方要負毀損罪跟公共危險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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踢兩腳不以為意跟有沒有犯法是兩碼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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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責"而覺得不可思議 根本就不該當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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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幾個法條就說"女方 真要玩 會很慘吧" 真是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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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最新完整版影片了 難怪蘋果會那樣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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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那樣剪沒人要看啊(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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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是劫持供公眾運輸之飛機還是公車,需要用到185-1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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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為汽車有權使用人,女方企圖干擾駕駛行為,你講強制罪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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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17:18, , 270F
較能信~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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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17:48, , 271F
這篇可以刪了,法律觀念完全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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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18:02, , 272F
185-1 應該不成立 沒"劫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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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18:13, , 273F
恩 目前男方比較吃虧,沒有提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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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20:40, , 274F
法律的確是比誰犯法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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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20:46, , 275F
法律是死的 在法律前面講的是 證據 沒有證據真的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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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21:15, , 276F
結果證據在哪? 我只看到一堆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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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21:17, , 277F
比起證據 法官心證還比較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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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23:50, , 278F
妹妹最高!!!!!
08/10 23:50, 278F

08/10 23:54, , 279F
證據?
08/10 23:54, 279F

08/11 00:19, , 280F
185-1是太過了 ...
08/11 00:19, 280F

08/11 01:31, , 281F
這件事情好像不適合用185-1來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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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14:10, , 282F
男方是機長還是火車列車長 怎麼會用到那一條
08/11 14:10, 28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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