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羅馬真的無法解決日耳曼人嗎?
※ 引述《bb258 (台北居家羊)》之銘言:
: 看了各位大大精闢的見解,小弟提出另外一些看法
: 為什麼羅馬共和末期與帝政初期不繼續征服日耳曼地區?
: 1.軍事與政治面
: 很多人認為
: 若由凱薩攤任統帥應該可以打贏幾場決定性的會戰壓住日耳曼地區的反彈
: 並依照他以往豐富的政治手腕因地制宜推行政令,
: 相信就不會有這們大的反彈導致後續的戰爭與失敗。
: 因此,軍事上面歸咎於軍隊統帥的判斷與指揮
: 而政治上歸咎於總督的政令失敗,
: 這兩者缺一則無法征服日耳曼。
嗯,首先,凱撒沒有那麼好用。
他打高盧是為了揚名立萬,在這之前他只是個負債累累的浪蕩子,要不是大債主
克拉蘇怕血本無歸只好含淚繼續投資,不然凱撒這個人的記載可能還更不如喀提林。
但就算是這樣,凱撒還是在高盧耗了七年,最後冒出一個維金托克利集結了高盧人
跟他一決生死才讓他真正搞定各部族。日耳曼人在凱撒-奧古斯都時代的社會結構
可是比高盧還更原始,你要他們聚集成一團來跟你打決定性會戰太強人所難。
凱撒也沒那麼長的命去跟你玩(打完內戰他都幾歲了),那時候他的目標心思都放在
打敗克拉蘇的帕提亞人身上了,他們才是羅馬的眼中釘肉中刺。而且也比較有戰利品
可以撈。
至於奧古斯都,仔細看歷史,他對日耳曼的征服也是挺順遂的,真正受阻的是瓦魯斯
(Varus)在那邊丟了三個軍團,這對當時已經很難徵兵帝國來講是很殺的事情。那時候
年紀大了的奧古斯都就此信心受創,也沒有足夠兵力可以再繼續他的計劃(本錢敗光了)
,只好作罷。
事實上有史家評論這是奧古斯都想替自己偉大生涯做的完美句點,可惜用錯了人,瓦魯
斯也不是真的很差,只是他是官僚不是將領,他去日耳曼的時候以為那邊只要做做行政
就好,誰知道不是這回事。當然這也有些陰錯陽差,總之奧古斯都手上還有他的兩個養
子的牌可以打,所以這個包他自己也要負責。Suetonius記載奧古斯都每晚都以頭撞牆
,大喊:「瓦魯斯,把三個軍團還給我!(Quintili Vare, legiones redde)」,大家
閉上眼睛想像一下畫面挺震撼的。那個有名的塔西陀,因為大家都說奧古斯都有多泰山
崩於面前而色不改,就因為這個故事偷偷酸了他幾句也很好笑。
我個人覺得這之中其實也有“歷史的偶然”存在。畢竟,誰知道如果不是瓦魯斯而是未
來的準皇帝提比略或其他更好的人去收尾,讓帝國防線推到易北河,又會是如何光景?
經濟方面大家的意見都一致沒啥好說。
: 3.宗教與文化
: 在基督教(天主教)傳播到日耳曼地區使中歐北歐國家轉變前
: 這些區域都是各民族有自己的信仰與文化
: 一直到基督教(天主教)傳播以後這些民族才有共同的信仰
: 有個可以對話的平台才更容易互相通婚融合與締結較為可靠的關係
: (大家講好的政治規則)
嗯....其實如果你說凱撒奧古斯都時代那時還不存在基督教,
至於之後這個宗教傳過去時,日耳曼的接受度還蠻高的。
問題是他們是被阿里烏斯這個“異端”洗禮,在當時的帝國正統教會中也跟仇敵沒啥
兩樣....
羅馬沒有基督教前就能征服很多地區了,這個宗教教派那麼多,製造分裂還比較快。
: 綜上,我的看法是"不是羅馬不想征服,而是主客觀的條件還沒有到
: 而客觀條件達到的時候,已經沒有一個夠力的政權可以一統江湖了"。
您的見解基本是對的。
細節有待討論。
--
鄉民: 「我們要新憲法!」
統派: 「都要統一了要憲法幹嘛?」
獨派: 「要台灣國憲法不要中華民國憲法!」
中間派:「憲法不能吃,我們要Money!」
阿共: 「反正都是擺好看的,這裡有本台灣地區自治法要不要參考一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5.54.15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arfare/M.1488422696.A.EAC.html
推
03/02 12:54, , 1F
03/02 12:54, 1F
→
03/02 12:54, , 2F
03/02 12:54, 2F
推
03/02 12:59, , 3F
03/02 12:59, 3F
推
03/02 13:04, , 4F
03/02 13:04, 4F
→
03/02 13:35, , 5F
03/02 13:35, 5F
推
03/02 13:40, , 6F
03/02 13:40, 6F
推
03/02 14:12, , 7F
03/02 14:12, 7F
推
03/02 15:52, , 8F
03/02 15:52, 8F
推
03/02 17:28, , 9F
03/02 17:28, 9F
→
03/02 17:29, , 10F
03/02 17:29, 10F
→
03/02 17:29, , 11F
03/02 17:29, 11F
→
03/02 19:15, , 12F
03/02 19:15, 12F
→
03/02 19:55, , 13F
03/02 19:55, 13F
→
03/02 19:56, , 14F
03/02 19:56, 14F
→
03/02 19:58, , 15F
03/02 19:58, 15F
→
03/02 20:52, , 16F
03/02 20:52, 16F
→
03/02 23:51, , 17F
03/02 23:51, 17F
→
03/02 23:51, , 18F
03/02 23:51, 18F
→
03/03 04:24, , 19F
03/03 04:24, 19F
→
03/03 04:24, , 20F
03/03 04:24, 20F
→
03/03 04:24, , 21F
03/03 04:24, 21F
推
03/03 14:29, , 22F
03/03 14:29, 22F
→
03/03 14:29, , 23F
03/03 14:29, 23F
→
03/03 14:51, , 24F
03/03 14:51, 24F
→
03/03 14:52, , 25F
03/03 14:52, 25F
推
03/03 15:25, , 26F
03/03 15:25, 26F
→
03/03 15:25, , 27F
03/03 15:25, 27F
→
03/03 15:25, , 28F
03/03 15:25, 28F
→
03/03 19:46, , 29F
03/03 19:46, 29F
→
03/03 19:46, , 30F
03/03 19:46, 30F
→
03/03 19:46, , 31F
03/03 19:46, 31F
推
03/04 20:14, , 32F
03/04 20:14, 32F
→
03/04 20:14, , 33F
03/04 20:14, 33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6 之 9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