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PttLifeLaw 不當判決
D、R版主,我誤以為你們亦為此申訴版版主,
故寄站內信打擾你們、提出我看法實在很抱歉。
再次簡短提出我申訴檢舉之理由:
1.在批批踢發文前看置底規定,是多數使用者的習慣與常識。
2.而生活法律版卻較為特別,該版在進板畫面說發文前詳閱精華區及禁止商業文。
3.我在未注意到進板畫面警告之下,看了全部置底文沒有一條說禁止商業文。
4.PO文前僅覺得若會踩到板規,比較有可能踩到這一隻(該版第11條事項):
11.有關於非生活法律問題、他版事務紛爭、濫用公告、張貼廣告、髒話、
不雅話語(包括但不限於猥褻、詛咒、罵人話語),政治文、
違反PTT站規以及違反板規或經警告後仍再次不聽勸之文章,
經版主審視過依情節輕重會給予警告、刪文、水桶、劣文等處分。
但對照之前晃Law版所看到的公告:
成立已有一陣子的PttLifeLaw生活法律板,專門處理一般人
日常生活中所碰到的各種法律問題,並與民間企業合作提供
專業的生活法律咨詢服務(詳情請見該板公告),是生活中
遭遇法律問題者尋求協助的好管道,請有這方面需求的板友
盡量多加利用,以發揮生活法律板的功能,並避免與本板的
功能與定位有所重複,造成資源的浪費。
現在既然有生活法律板專門處理生活法律的相關問題,本板
今後的討論可望集中於更為深入的法律學術、實務與法學教
育等主題上,期能與生活法律板及法理學板等相關看板各司
其職,也歡迎舊雨新知多多參與討論。
讓使用者(或許只有我)誤以為非學術的PO在生活法律版就對了。
修文補充:誤以為非學術、非他版事務、非廣告、非髒話、非不雅言語、非政治
之法律問題都可在該版PO文詢問。
5.被水桶後,深感疑惑,明明沒有看到公告26,也沒有禁止商業文等字眼,
於是寄信詢問C版主。
6.版主回信:
在生活法律版按z--->精華區
選2-->本板公告事項
26-->[公告] 請把版標看清楚..生活法律版
該篇公告已經在民國97年公告迄今已有五年,
內容以敘明與本版成立宗旨無關之事項,將會
進行「直接劣文及水桶」,惟考量多數違規者
為初犯,目前判決多維持三個月水桶。(後略)
7.至此,還是沒注意到進板畫面藏有玄機。
且質疑版主為何可拿被收進精華區的舊公告捅人?再次寄信給C版主,但版主沒回。
8.到貴版申訴後,D版主說進板畫面有寫。我便寫信表示接受水桶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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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桶三個月或一個月都可以,畢竟錯了被捅是應該的。
批批踢多數版在置底都有一個叫做"板規"的公告,
發文前雖然沒看到"板規"這兩個字,但我還是把至底公告都看了一遍。
但沒有看到任何「精華區內有板規」、「禁止商業文」等字眼。
我沒有被水桶過,不知道水桶一個月算是重罪還是輕罪?
但感覺得出來該版實在不喜歡有人踩到這條規定。
那為何不在置底多公告一次?
僅僅是在一轉即逝的進板畫面提醒?
這點還望貴版(Violation)能協助生活法律版幫忙改善?
※ 引述《depravity (沉淪)》之銘言:
: ※ 引述《noodleT (麵T)》之銘言:
: : (檢舉水球或信件違規,應將證據由個人信箱直接轉錄至本看板,並不得為任何編輯。
: : 並請變更其標題與檢舉文一致。違反規定者得駁回之。詳情請見置底文檢舉規範。
: : 另,檢舉點歌違規請附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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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ψ 檢 舉 人︰noodlet
: : ψ 被檢舉人︰ChrisBear
: : ψ 檢舉事由︰PttLifeLaw 不當判決水桶一個月
: : ψ 檢舉說明︰本人發文前一向會閱讀置底板規,
: : PttLifeLaw 置底公告上並無明言禁止商業、營利的文章。
: : 然,版主 ChrisBear 居以公告26及貴版
: : 判決文#1HNxLI0y (Violation)
: : 將我水桶處分一個月。
: : 生活法律版,理應比其他版有更詳而確實的板規,
: : 但今天卻以不存在於置底的板規處分使用者。
: : 閱讀板規是使用者的責任,
: : 但使用者有義務去猜版主把板規藏在哪裡嗎?
: : 此判決顯然有失公正,望貴版可協助裁決。
: : ψ 所附證據︰PttLifeLaw 置底公告三篇
: : #18XV69Vl (PttLifeLaw)
: : #1HJRHibl (PttLifeLaw)
: : #1AsgVrpg (PttLifeLaw)
: : 版主 ChrisBear 水桶判決一篇
: : #1HYbuU_5 (PttLifeLaw)
: : ╰═════════════════════════════════╯
: : *上述資訊請填載明確,秉實詳述,充分真實,否則不予受理。*
: 一.
: 該篇原文如下(位於揪華區刪文備份313
: 作者 noodleT (麵T) 看板 PttLifeLaw
: 標題 [消費] 公仔營業
: 時間 Wed May 8 01:04:21 2013
: ───────────────────────────────────────
: 問題:
: 借用網路文章 http://ppt.cc/Yn,T
: 最近我發現紙箱人(阿愣)很有趣,可以跟杯子、文具產生不少互動。
: 如果購買正版阿愣,然後利用阿楞鋪梗
: EX:阿楞我平常都用這款杯子喝水
: 這樣在網路兜售與阿愣原著一點關係都沒有的馬克杯,
: 是否會產生法律的問題?
: 簡言之 這就是在問 我有一個主意我想靠這賺錢違法嗎?
: 當屬商業文無誤
補充說明:該版C版主亦提到此規定自97年(2008)行之有年,
且我詢問的問題違反該版之宗旨,但查詢該版仍有類似文章
2006年 #13qh_9Vx (PttLifeLaw) [ptt.cc] Re: [請益] 過年擺攤賣煙火
2012年 #1Fimoy9K (PttLifeLaw) [ptt.cc] [刑事] 賣黃牛票
2013年 #1HVHGn7k (PttLifeLaw) [ptt.cc] [消費] 賣贈品
2013年 #1HD_wShD (PttLifeLaw) [ptt.cc] [其他] 商品販售價格
等等,足以見得該版之宗旨並無反對商業類型文章。
今天水桶成立之理由僅是進板畫面中的一句「禁止商業文」,
但依據逛各版之經驗,進板畫面多半是精美插圖。
版主管理版面也十分辛苦,需要把使用者PO文一一檢視,
看有無違規需要提醒之處。倘若版上發生筆戰,版主更是忙,
訂好詳細且明瞭的規定,相信不論對使用者或版主都是有好處的。
: 二.
: 1.於進板畫面中本人接任板主前即有
: "發(推)文前請先看板規(含精華區公告)"
: 2.本人接任後在進板畫面
: "發(推)文前請先看板規(含精華區公告)"字樣下新增
: "商業問題非在本版處理範圍"並閃爍加以提醒
: 3.該使用者引用之板規#18XV69Vl (PttLifeLaw)第11點已名文
: 11.有關於非生活法律問題、他版事務紛爭、濫用公告、張貼廣告、髒話、不雅話語(包括
: 但不限於猥褻、詛咒、罵人話語),政治文、違反PTT站規以及違反板規或經警告後仍
: 再次不聽勸之文章,經版主審視過依情節輕重會給予警告、刪文、水桶、劣文等處分。
: 4.公告26為板規之解釋文已公告為理由僅為告訴被懲處者若看不懂板規
: 哪邊有更詳細的解釋,另#1HNxLI0y (Violation)為#1HNxLI0y(Violation)之誤,
: 引用理由如下 三.所述
: 5.既然板規已有明定該使用者且近板畫面亦特加警告
: "商業問題非在本版處理範圍"並閃爍加以提醒
: 該使用者所述"猜版主把板規藏在哪裡"
: 存屬狡辯之言,毫無可信之處
: 6.當時該使用者原文同頁面(前11篇)即有因同理由被處水桶三個月者
: 綜以上數點 本人認為該判決綜有不當只有過輕並無過重
: 三.
: 貴板主於本板#1HNxLI0y判決文中有一段內容如下
: 2. 生活法律板為本部所開設之看板,與過去本站之法律顧問"生活智庫"
: 合作,推廣"平民化法律",此參考該板置底文 #19K7By9d 可得知。
: 申訴人以其工作內容所需,發問提出疑問,並不符合該板宗旨。板主
: 依其站規所賦予之看板文章管理權、水桶處份權予以刪文、水桶三個月,
: 並未失當。生活法律板並不能淪為各公司之免費法律顧問,此部分,
: 本部必須協助板主,於發文時便予防止,以免學術網路資源遭濫用。
: 亦可證明該水桶判決亦已法外開恩加以減刑
: 四.
: 本站板主實質上等於檢察官+法官於一身,本已罪疑唯輕為判決原則,然
: 若有誤判難以更正,該使用者違規事項不僅為進板畫面特意提醒事項,
: 板規亦早已明定,確仍言
: "但今天卻以不存在於置底的板規處分使用者。
: 閱讀板規是使用者的責任,
: 但使用者有義務去猜版主把板規藏在哪裡嗎?"
: 可見其非但忽視進板畫面,亦無仔細研讀板規,更甚者
: 把板主告知之板規解釋公告(進板畫面亦已要求與板規一起看"
: 汙指為要使用者去猜把板規藏在哪?
: 足見其違規乃惡性重大故減刑條件已消失
: (我就是要違規你不讓我違規我就申訴你,另一板主已先行收到通知要求取消)
: 鄙人在此懇請板主秉審級救濟除維持水桶判決外
: 取消其減刑回復到與其他人相等之三個月水桶或另判更適合之水桶期限
: 生活法律板該判決共同判決板主 depravity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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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麵T,哩賀
http://ppt.cc/-eS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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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7.196.151
※ 編輯: noodleT 來自: 140.117.196.151 (05/11 03:33)
※ 編輯: noodleT 來自: 140.117.196.151 (05/11 04:32)
※ 編輯: noodleT 來自: 140.117.196.151 (05/11 14:08)
※ 編輯: noodleT 來自: 140.117.196.151 (05/11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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