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檢舉] PttLifeLaw 不當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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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時間12年前 (2013/05/14 11:2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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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接受判決,. 那就不須要本板給予判決了。. 申訴人注意,. 如果申訴人要給板主建議,. 那就去給板主建議。. 板主聽了,. 覺得有道理就會接受,. 但板主並不是一定要
(還有98個字)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depravity (沉淪)時間12年前 (2013/05/12 01:5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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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疑唯輕"是刑法裡一個重要的原則. 我無法證明她們是故意的 所以都用誤踏(時情不知). 刑法定了那麼多條 還不是有人犯法. 為了特例立法不符合立法效益也背離了法現實. ---. 為了避免站用此板 經不再回應此主題. 若原申訴者有法理上的疑慮. 請自行到書店購書解決疑惑. 生活法律板板規由於是法律板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noodleT (麵T)時間12年前 (2013/05/12 00:5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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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版主又誤會了阿. 我明明是說:. 4.PO文前僅覺得若會踩到板規,比較有可能踩到這一隻(該版第11條事項):. ^^. 我明明在PO文「前」就發現他的存在了,為什麼要老是被誤會.... 我看到他了,只是我的邏輯真的不好,沒理解他的真正意思。. 老是被誤會.... 算了,可能是我國文真的有問題!畫圖
(還有121個字)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noodleT (麵T)時間12年前 (2013/05/12 00:4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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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版主也承認有誤踏情形,那為何不加以公告解釋?. 非得等到有人誤踏後才解釋讓對方理解?. 以下幾篇文章沒有被刪文,而且D版主有些也有參與回答(回答當時您可能還沒當版主),. 試問:我是否可理解成「還是有不少使用者認為商業屬於生活」. 或者版主本身標準不一?. 補充說明:該版C版主亦提到此規定自97
(還有206個字)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depravity (沉淪)時間12年前 (2013/05/12 00:24),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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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自承在眾板都會先行看板規 相信以您看板規之眾 應該自行比較出. 另生活法律板水桶刑單一行為最重為一年 提供給您作為比較之參考.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3.1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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