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產權 文林苑核心課題

看板Urban_Plan作者 (邀棋前請先知會)時間12年前 (2012/04/17 00:19), 編輯推噓1(1019)
留言20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8/11 (看更多)
※ 引述《hifree (hifree)》之銘言:

04/15 19:38,
為了保障袋地地主的權利所以強制權利變換,算是什麼保障
04/15 19:38
用社會成本問題討論算是滿有洞見的切入點,至於社會成本問題中闡述的財產 權衝突議題,本身亦即為公益討論,倒無需如此斷然認為非為公益討論。 一般人容易誤解Coase的理論即是認為財產權衝突應該自行協調以致真正效率, 這是滿大的誤會,只能說自由協調只是Coase認為最適合用來糾正外部性的手段。 事實上,糾正外部性的手段很多,諸如課稅、補貼、禁止、特許權、道德勸說 等,公權力強制介入的行為事實上也是能有效解決財產權衝突的一種手段。 回歸主題,社會成本問題一文的核心在於所有土地的利用皆可能影響鄰地,而 一昧的將責任100%歸屬於任意某方,並非有效率的財產權劃分問題。誠如hi所 解說的,在建築物皆須面臨建築線的前提下,803袋地的存在必然將因取得留設 通道影響鄰地的完整。在此情況下,以社會成本問題一文所闡釋的,803袋地與 鄰地已經是社會問題的共同體,而非將社會問題歸諸於803袋地或其鄰地一方之 個別責任。為避免某一方的任意使用以致另方的權力損失,因此要求803袋地負 起與鄰地協調其通行權利義務,而非強求某方的財產權必須配合另方,是較有效 率的制度設計。 然而實際上文林苑一例的關鍵卻並非王家受到制度強迫,而是王家放棄行使權利( 姑且不論其是否懷有拿翹意圖),以致被劃入都市更新單元。因此更正確的說法 並非是「為了保障袋地地主的權利所以強制權利變換」,而是「王家主動放棄退 出都市更新單元劃定的程序」,是王家因未能提出異議而致他權利人信任王家已 放棄其權利(此觸指對退出更新單元的形成權而非指土地的所有權),亦即王家 之退出更新單元之權利已然滅失。 頭接尾誰都會,接起來奇怪不奇怪而已,唯有從過程中檢視其演變,才能得到更 具信服力的結論。

04/15 00:11,
了解,那我說錯了,我的意思是如果不具正當性就不應拆除
04/15 00:11

04/15 00:12,
你認為coalar所講的「剝奪」是劃入,我以為是「拆除」
04/15 00:12
強拆這個動作並不需要公益前提。舉例而言,甲竊佔乙的土地蓋了一個棚子,乙 告上法院要求拆屋還地,這件事情本身並不需要公益前提。 該條文讓我感到最困惑的在於強拆與否應是私法討論,為什麼會演變成由公法途 徑解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43.208 ※ 編輯: dans 來自: 140.119.143.208 (04/17 00:26)

04/17 00:26, , 1F
如果就本案而言,王家即使未放棄退出都更權利
04/17 00:26, 1F

04/17 00:27, , 2F
實施者仍然必須把王家強制劃入才符合北市府的條件
04/17 00:27, 2F
我並不反對這點,事實上王家只要協調出一條建築線,的確是可以退出更新單元。 然而問題就在於今天王家放棄其權利,以致權利滅失。前陣子天下雜誌引的一句 話其實相當值得一讀:「當你一覺醒來發現自己的家被劃入更新單元,此時不是 你願意不願意參與(都市更新單元劃定作業)的問題,而是你必須參與(都市更 新單元劃定作業),因為這是你的居住正義。」 ※ 編輯: dans 來自: 140.119.143.208 (04/17 00:31)

04/17 00:30, , 3F
其實我跳過了二個東西沒講
04/17 00:30, 3F

04/17 00:31, , 4F
即使審議會或法院退回都更案也無法將王家劃出
04/17 00:31, 4F

04/17 00:31, , 5F
1.賽局理論均衡解 2.加入交易成本後的均衡解
04/17 00:31, 5F
我不知道你指的是什麼,但容我給你一個建議,你對理論仍然不是很熟,建議多 思考再寫出來。 ※ 編輯: dans 來自: 140.119.143.208 (04/17 00:33)

04/17 00:32, , 6F
3.Coase第一定理=>降低交易成本=>多數決
04/17 00:32, 6F

04/17 00:33, , 7F
4.Coase第二定理=>交易無法達成時之處治方式=>損害最小化
04/17 00:33, 7F

04/17 11:02, , 8F
在公聽會表示異議沒有退出的效力,加入或退出都由建商決定
04/17 11:02, 8F

04/17 11:05, , 9F
退出更新單元跟反對更新應該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04/17 11:05, 9F

04/17 11:09, , 10F
在審議會只剩下反對都更這個選項還是很有問題
04/17 11:09, 10F

04/17 11:12, , 11F
必須在都更之前主張袋地通行權也是不必要的時間限制
04/17 11:12, 11F

04/17 11:15, , 12F
確定被劃出而後再協調建築線又有什麼不可行呢
04/17 11:15, 12F
你已經將財產權100%的判給了王家 又何必再談? ※ 編輯: dans 來自: 140.119.143.208 (04/17 17:07)

04/18 08:17, , 13F
了解,謝謝!!我腦袋不清楚囧。提到公益是因為hifree疑問
04/18 08:17, 13F

04/18 08:18, , 14F
為何本案要扯到公益。而我認為因為本案是都更案,既然是
04/18 08:18, 14F

04/18 08:19, , 15F
都更案就要具有一定的公益,如果不具備足夠的公益,都審
04/18 08:19, 15F

04/18 08:19, , 16F
會(或其他不知道什麼單位Orz)就不應該讓本案通過,也就
04/18 08:19, 16F

04/18 08:20, , 17F
不會有後續拆除的動作。
04/18 08:20, 17F

04/18 08:26, , 18F
另外,用公法途徑解決是不是因為義務人未履行行政法上作
04/18 08:26, 18F

04/18 08:27, , 19F
為義務(拆除),所以用行政強制執行。(我猜的@@有錯再
04/18 08:27, 19F

04/18 08:27, , 20F
請指正)
04/18 08:27, 2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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