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產權 文林苑核心課題
※ 引述《hifree (hifree)》之銘言:
→
04/15 19:38,
04/15 19:38
用社會成本問題討論算是滿有洞見的切入點,至於社會成本問題中闡述的財產
權衝突議題,本身亦即為公益討論,倒無需如此斷然認為非為公益討論。
一般人容易誤解Coase的理論即是認為財產權衝突應該自行協調以致真正效率,
這是滿大的誤會,只能說自由協調只是Coase認為最適合用來糾正外部性的手段。
事實上,糾正外部性的手段很多,諸如課稅、補貼、禁止、特許權、道德勸說
等,公權力強制介入的行為事實上也是能有效解決財產權衝突的一種手段。
回歸主題,社會成本問題一文的核心在於所有土地的利用皆可能影響鄰地,而
一昧的將責任100%歸屬於任意某方,並非有效率的財產權劃分問題。誠如hi所
解說的,在建築物皆須面臨建築線的前提下,803袋地的存在必然將因取得留設
通道影響鄰地的完整。在此情況下,以社會成本問題一文所闡釋的,803袋地與
鄰地已經是社會問題的共同體,而非將社會問題歸諸於803袋地或其鄰地一方之
個別責任。為避免某一方的任意使用以致另方的權力損失,因此要求803袋地負
起與鄰地協調其通行權利義務,而非強求某方的財產權必須配合另方,是較有效
率的制度設計。
然而實際上文林苑一例的關鍵卻並非王家受到制度強迫,而是王家放棄行使權利(
姑且不論其是否懷有拿翹意圖),以致被劃入都市更新單元。因此更正確的說法
並非是「為了保障袋地地主的權利所以強制權利變換」,而是「王家主動放棄退
出都市更新單元劃定的程序」,是王家因未能提出異議而致他權利人信任王家已
放棄其權利(此觸指對退出更新單元的形成權而非指土地的所有權),亦即王家
之退出更新單元之權利已然滅失。
頭接尾誰都會,接起來奇怪不奇怪而已,唯有從過程中檢視其演變,才能得到更
具信服力的結論。
→
04/15 00:11,
04/15 00:11
→
04/15 00:12,
04/15 00:12
強拆這個動作並不需要公益前提。舉例而言,甲竊佔乙的土地蓋了一個棚子,乙
告上法院要求拆屋還地,這件事情本身並不需要公益前提。
該條文讓我感到最困惑的在於強拆與否應是私法討論,為什麼會演變成由公法途
徑解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43.208
※ 編輯: dans 來自: 140.119.143.208 (04/17 00:26)
→
04/17 00:26, , 1F
04/17 00:26, 1F
→
04/17 00:27, , 2F
04/17 00:27, 2F
我並不反對這點,事實上王家只要協調出一條建築線,的確是可以退出更新單元。
然而問題就在於今天王家放棄其權利,以致權利滅失。前陣子天下雜誌引的一句
話其實相當值得一讀:「當你一覺醒來發現自己的家被劃入更新單元,此時不是
你願意不願意參與(都市更新單元劃定作業)的問題,而是你必須參與(都市更
新單元劃定作業),因為這是你的居住正義。」
※ 編輯: dans 來自: 140.119.143.208 (04/17 00:31)
→
04/17 00:30, , 3F
04/17 00:30, 3F
→
04/17 00:31, , 4F
04/17 00:31, 4F
→
04/17 00:31, , 5F
04/17 00:31, 5F
我不知道你指的是什麼,但容我給你一個建議,你對理論仍然不是很熟,建議多
思考再寫出來。
※ 編輯: dans 來自: 140.119.143.208 (04/17 00:33)
→
04/17 00:32, , 6F
04/17 00:32, 6F
→
04/17 00:33, , 7F
04/17 00:33, 7F
→
04/17 11:02, , 8F
04/17 11:02, 8F
→
04/17 11:05, , 9F
04/17 11:05, 9F
→
04/17 11:09, , 10F
04/17 11:09, 10F
→
04/17 11:12, , 11F
04/17 11:12, 11F
→
04/17 11:15, , 12F
04/17 11:15, 12F
你已經將財產權100%的判給了王家 又何必再談?
※ 編輯: dans 來自: 140.119.143.208 (04/17 17:07)
推
04/18 08:17, , 13F
04/18 08:17, 13F
→
04/18 08:18, , 14F
04/18 08:18, 14F
→
04/18 08:19, , 15F
04/18 08:19, 15F
→
04/18 08:19, , 16F
04/18 08:19, 16F
→
04/18 08:20, , 17F
04/18 08:20, 17F
→
04/18 08:26, , 18F
04/18 08:26, 18F
→
04/18 08:27, , 19F
04/18 08:27, 19F
→
04/18 08:27, , 20F
04/18 08:27, 20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