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為什麼民宿的一日遊可以在板上揪人?
※ 引述《KKramer (電競藍染)》之銘言:
: 其實不太懂板上的標準
: 搜尋姐妹花/阿Ben/樂活
: 各種行程糾人的文章一大堆
: 為什麼這類的文章不會被歸類成廣告?
: 然後只要旅行社的文章出現
: 想找人成行
: 分享行程
: 就算沒提到名字
: 也會被秒刪文
: 小弟悟性比較低真心不懂差異在哪
: 我看這些民宿光靠這些宣傳就夠了賺了
: 還是個寡佔市場 非民宿的其他文章一律被刪
關於這類問題,我的想法是這樣的
在上任後,比照過版上法規舊/新規範
此類規範於原版規即已存在
並於後續討論過相關權責後,決定也不做任何修正
當然,版友在可能較不清楚我們討論的過程
故會有這類疑慮
首先,我把事情在一個基本的原則下做分配
(1)於泰國當地開業/執業的業者
(2)我國國內開業/執業的業者
我想這個分配原則,應該較無懸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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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商業營利行為與廣告的事件
不論獲利者為 個人/商家
我們均全面禁止
但,仍以原定原則去做細分 (泰國當地/我國國內)
我們雖然知道,泰國當日一日遊的部份店家
是我國國人至當地開業並承覽業務
但此類部份已受 泰國法令 所規範 (於任何國土內開業,都受當地規範管轄
至於是否有受我國法令,這部份我個人不清楚
畢竟我還沒到國外投資過(遠目
不論是我國人/泰國人,於泰國開業,均認定為泰國店家
而針對於「泰國店家」,我們傾向全面開放不做禁止
主要是認為
(1)在當地,普遍充滿各式觀光詐財案件
如經當地政府核可,將對觀光客有較多保障
並且,在語言溝通上,屬於可輕易溝通的狀況
(2)一日遊部份,較多是屬於一般觀光客
較難以 個人/朋友團 模式,去找到想觀光之一日遊處
不論是在交通/語言/距離/保險..等各項可能下
(3)所有在泰國店家消費,均與台灣當地無關
不論執業者為 泰國/台灣 人
都是直接賦予泰國店家
這好比是 餐廳/超市/攤販/市集...等狀況
僅屬於投資者究竟為 「泰資/台資/陸資..」 的狀況罷了
第一、二點部份
開放泰國當地的一日遊徵人,均由泰國當地受理
並開放對版友利端多於弊端
我們不希望看到三天兩頭就有人來版上說在泰國被觀光詐騙
第三點來說,我們無法去每一家細細分辨,你到底是什麼資?
針對台資就禁止,是台資以外就開放
這我個人做不到,因為在某些層面上
執行上有困難
在一二三點的綜論下,我們傾向開放當地一日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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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就國內的部份
我們為何看到即秒刪?
主要從以下幾個層面來說明
(1)PTT性質-學術網路
理論上PTT站方是禁止使用者透過PTT來營利
不論是個人/業者,均一切禁止商業行為
所以只要涉及對「我國內」有營利行為一律禁止
當然,依各版的性質有所不同
我們並不知道,部份其它各版開放之原因與源由
但我們認為,我們管好自己就好
(2)我國法規-觀光發展條例
不曉得版友知不知道,去年曾有部落客
公開收到一份公函,告知因 公開旅遊心得/分享行程/收費
就被判罰九萬的新聞呢?
http://becky-photo.com/news1219-2/ << 傳送門
就該部落客的認知
他只是分享,甚至是推薦
就被罰款九萬
這部份也造就了我們堅持不要讓版友有被招呼去泡茶的堅定點之一
就原PO所提及
「找人成行」 -> 屬於國內揪團
「分享行程」 -> 國內法令規範禁止
相關新聞範例 (知名團購網 違賣遊輪行-非旅行社 無權販售 2011/07/31)
http://ppt.cc/MDCj5
那你會問,既然非旅行社無權販售
是不是就開放旅行業者上來就好啦?
首先
1.旅行社有旅行社版‧那就請洽旅行社版
2.泰版禁止國內營利行為
==小小分隔線
那你說‧那我自己揪團
我自己設定行程,自己找人一起玩總可以了吧?
抱歉‧依然不行
依照國內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第 15 條
領隊人員執業證分外語領隊人員執業證及華語領隊人員執業證。
領取外語領隊人員執業證者,得執行引導國人出國及赴香港、澳門、大陸
旅行團體旅遊業務。
領取華語領隊人員執業證者,得執行引導國人赴香港、澳門、大陸旅行團
體旅遊業務,不得執行引導國人出國旅行團體旅遊業務。
如果你非具領隊資格,你自己揪團。
被抓到的話,我們沒有辦法幫你負責
所以我們禁止你設計行程跟揪團找人一起玩
==小小分隔線
個人無領隊/業者執照,揪團也不行?
那你好死不死,剛好是有執照/
順便揪團也可以吧?
依我國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50 條、第6款
第 50 條
旅行業僱用之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辦妥離職手續而任職於其他旅行業。
二、擅自將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借供他人使用。
三、同時受僱於其他旅行業。
四、掩護非合格領隊帶領觀光團體出國旅遊者。
五、掩護非合格導遊執行接待或引導國外或大陸地區觀光旅客至中華民國旅遊者。
六、為前條第五款至第十一款之行為者。
●以下提供前條第五款至第十一款
五、 未經核准為他旅行業送件或為非旅行業送件或領件者。
六、 利用業務套取外匯或私自兌換外幣者。
七、 委由旅客攜帶物品圖利者。
八、 安排之旅遊活動違反我國或旅遊當地法令者。
九、 安排未經旅客同意之旅遊節目者。
十、 安排旅客購買貨價與品質不相當之物品者。
十一、 向旅客收取中途離隊之離團費用,或有其他索取額外不當費用之行為者。
↑ 意指,沒被核準就是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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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總分析國內我們禁止提及的原因如下
1.國內業者自行廣告文-請洽旅行社版
2.國內「個人」分享行程揪團文-我怕你出事被罰九萬
3.國內「個人」設計行程揪團文-同上
然而,你要是不提及 收費/業者
僅僅是詢問
「我看到網上有一個行程是這樣 請大家幫我看看好不好」
第一天.XXXX
第二天.AAAA
第三天.CCCC
這種只是行程健檢文的範圍,無提及收費/揪團/業者名稱
所以我們沒有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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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想請問原po的一個疑問是
[就算沒提到名字、也會被秒刪文]
是哪一篇文?
如果有疑慮之處,尚請當事人來信詢問
或至組務申訴
甚至也可將疑慮發在版上
任何疑慮,我都希望盡全力的給予大家答覆
只要我能力範圍所及
但也請您在提出疑慮時
明確告訴我是哪一篇文
而不是這樣似是而非的一句話帶過
這樣我會滿腦子搞不清楚,究竟是哪篇文有問題
是不是我或小g誤刪了
如果有不周之處,尚請告知
我們收到版友來信
一律均會回覆
目前我這沒有沒回覆過的信件
期待您的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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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熱咪針對這件事情所給予的疑慮回覆
雖然很多部份都是法條
但我個人不是法律系
僅是習慣沒事的時候閱覽新聞、追溯法源以及觀看實例去綜出的心得
是不是有地方對法條有理解錯誤的地方
仍需學習並觀摩
但主要的認知,都是來自於實證、新聞的判例去做吸收
尚有不周之處,也請見諒
我們都希望這邊更好
是否開放/禁止 都是可以討論的空間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37.13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hailand/M.1463320842.A.B3E.html
剛剛才看到原推文有其它疑慮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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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版友針對此部份有疑慮時,只要能檢附相關資訊實證確定有回扣
●我們仍會依現有版規辦理
※ 編輯: hotmimi (1.160.37.139), 05/15/2016 2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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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親愛的你所提及的部份
是否開放投票這是很合理的
然而,就發文帳號部份
現有版上所有一日遊徵人文章
扣除回文部份共41篇 (原42篇)
經實際跑ip的結果 均為不同ip
你想看的話再跟我要(掩面
這說出來好像很無聊 =_=!
就是版主工作範圍之一
就是針對被水桶過的名單,與新發文的ip做特定比對
所以才會有一堆無聊的紀錄資料在我電腦裡 (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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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發文內容合理與否
是否限制
其實這邊都盡量開放
除非有案例已違反現有法規
可能導致被請去泡茶
不然單純的分享,無廣告嫌疑我們是都傾向開放
※ 編輯: hotmimi (1.160.37.139), 05/15/2016 22: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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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人家哪裡敷衍你
人家是懶得去拉版規來貼咩~~~
那我貼我貼我貼 ><
4、除版主群可以逕行依看板狀況調整版規之外,
版友亦可依循下列方式發起連署、要求修改版規:
(1)發起人需註冊滿一年以上,登入次數超過200次,於本版有效文章超過10篇。
(2)發起人需先將連署內容以通告站內信的方式寄送給版主群進行審理,
如一週內未獲得任何回應,或不服版主群退件緣由,可依程序至組務版申訴。
(3)連署內容必須包含:
欲修改之版規原文、修改後之版規原文、具體修改原因及優劣分析。
(4)板主群審理通過後應將連署內容公告並置底七天,
如該連署公告於七日內取得符合連署資格之帳號推文滿40個以上,
則舉辦投票交由版友決定是否修改版規,未獲得40推以上之連署文無效。
(5)推文連署資格:
A、註冊滿100天以上、登入次數超過50次
B、每個帳號限推文乙次
C、如證實以分身帳號連署,主帳號及分身帳號皆視為無效意見
(6)為維持看板功能,限制每兩個月僅能進行一次版規修訂連署及投票。
連署無效之議題及類似議題,半年內不得再次提出連署。
===============
其實,就是跑修改版規條例的方式而已
我就是越夜腦袋越會偷懶啊...
幹啊醬 (害羞
※ 編輯: hotmimi (1.160.37.139), 05/15/2016 22:4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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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I版友的鼓勵
就您所有疑問的部份
主要是小G跟我的權責較不相同
雖說表面上都一樣是掛版主
只是在發文說明上這一塊大多是我來發表 (奔跑)
但是在發文部份
通常我們是直接在LINE裡頭對話
取得共識後
才會由我進行相關的文章張貼啦 ^^||
在整理文的過程,也都默默的邊互相幫忙撈對話跟整理... XDDDD
真的不是只有一句話啦 哈~~~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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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大所提及的適度開放
不曉得能否給予比較清楚的建議 @@
※ 編輯: hotmimi (1.160.37.139), 05/15/2016 23: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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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21:25, 2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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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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