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競業禁止補償 不得少於原工資50%

看板Tech_Job作者 (chaver)時間9年前 (2016/10/09 16:20), 9年前編輯推噓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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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 營業秘密法基本上就是帝王條款。 小弟前公司只有主管職能簽競業禁止,那是公司給主管的 福利,其他的工程師們是沒有資格簽的... 公司還特別找來一個律師開課,幫工程師們解說營業秘密法有多厲害, 反正告不告得成不重要,你光是官司纏身工作都不用做了。 另外小弟目前的公司簽的競業禁止合約上載明,他將平時的績效獎金 作為競業禁止的補償用,所以離職後不另發補償。 請問有人知道這樣合法嗎? ※ 引述《eros01 (艾羅)》之銘言: : 1. 公司法有對董事、經理人規定競業行為。 : 個人認為就算在公司當課長、部長,只要不是公司 : 章程裡有載明為經理人,基本上能閃掉這部分。可能 : 是副總、總經理才會掛在章程裡。 : 2. 專利 : 3. 營業秘密法 : 個人認為條文是相當能擴大解釋的,很偏資方。 : 明明公司根本沒有專利(落後的技術),但是公司 : 透過營業秘密法,很大程度可以與離職員工打泥 : 巴戰。一般受薪階級是沒辦法跟大公司耗的。 : 反過來思考,勞方就算跳槽到競爭對手工作,如何 : 不被舉證用到營業秘密,就是平常要注意的。 : 因為IC難舉證,所以好像出現特別法 積體電路布局保護法 : 4. 勞基法-競業禁止條款 : 修法前~ : 在職時,因為受迫於職權,提早先簽的有效性應該會受質疑 : 所以基本上這是離職時談才有效,要有補償金才有效, : 限制時間不能太長才有效,限制產業範圍不能太廣才有效。 : 所以離職的時候不要亂簽字。 : 我會比較看成修法前,競業禁止條款離職時員工有權說不。 : 修法後~ : 比較好奇會不會因為很多項目都明確了,變成競業條款員工 : 在離職時沒權說不? 這可能要等有人被告,看判例了。 : 其他: : 現在台灣對於資方很保護。 以前台灣企業不斷出現, : ,依現在標準,那一家乾淨的? 哪一個不是跟師父 : 學一學後出師開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232.3.1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ch_Job/M.1476001251.A.DE7.html

10/09 16:26, , 1F
這樣玩,事後公司告得贏嗎…
10/09 16:26, 1F

10/09 16:31, , 2F
這為民事,沒有合不合法,只有是否對等
10/09 16:31, 2F

10/09 16:32, , 3F
比例差太多,自然法官不採信,我只修過法概
10/09 16:32, 3F

10/09 16:32, , 4F
有錯幫忙修正
10/09 16:32, 4F
※ 編輯: chaver (118.232.3.14), 10/09/2016 16:43:17

10/09 17:22, , 5F
告不贏,但是他可以讓你一直跑法院
10/09 17:22, 5F

10/09 17:50, , 6F
違法
10/09 17:50, 6F

10/10 12:09, , 7F
不能以績效當補償 除非該獎金名目就是補償 而非績效
10/10 12:09, 7F
文章代碼(AID): #1N-VtZtd (Tech_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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