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代po,已拿到台積offer、要提離職
※ 引述《hsuanashin (Grace Huang)》之銘言:
: 各位三百萬年薪的帥哥正妹們好:
: 是這樣的,我幫我老公代po,因為他還沒有發文權限,想跟大家請益,第一次在科技板發
: 文,請鞭小力一點:(
: 以下代po正文:
: 是這樣的,本魯拿到了台gg龍潭的offer,hr要我4/11報到。
: 我目前待的公司已經有1年四個月了。
: 依據勞基法第15條第二款規定:
: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又依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 本魯是見紅休,目前還有四天半的特休,打算在3/31提離職。
: 請問如果我壓4/10日離職的話,能否如我下述所想?
: 4/1特休、4/2~4/5清明連假、4/6~8特休、4/9、4/10週休。
: 或是3/22就提離職、壓4/10走人?在期間把特休請完好呢?
: 因為怕公司主管刁難特休核准、又不想浪費清明有薪假連假。
: 有勞各位解惑,或是有大大能分享轉換跑道經驗的嗎? 謝謝各位~
: 手機板發文,傷眼請多包涵:(
先送您一句話:
如果真的不懂勞基法,請先打電話到當地所屬勞工局問清楚....
您老公的情形:工作已滿一年四個月來看,依據勞基法第十六條,應適用第二項: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這邊的二十日是以平常日(就是所謂包含週六、週日)為計算基礎。
換句話說,要在4/11順利到職,往回推應該最晚於3/20(日)就要送出假單,
離職日壓在4/08(五)才得正確。為什麼這樣說:
1.週六週日屬正常公司人資沒有上班,且無法做出勞健保轉出證明
(公家單位沒有上班)
2.以正常工作日而言,當您辦離職的時候,總要跑一些相關程序,週末沒人
上班,請問您是要怎樣跑離職手續以及拿必要離職文件?
3.一般公司的特休、也就是年假,是要看您去年一整年是否有完整,以您的
情形,去年一整年應該於現職公司任職,那麼特休則是以七天計算且離職
時不得按比例扣除。您剩下四天半,可以申請請假,若主管不准則離職時
『必須』加給四天半的工資作為補償。
所以推文中的網友:luckysmallsu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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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計算方式錯誤,並且也是有公司讓離職員工離職前在把特休修完的!
(敝公司就是,那位離職員工還休了兩週半)
若還是不懂請參考政府網頁:
http://kmvc.mol.gov.tw/Trail_New/html/RestDays.html
真的不懂就不要出來誤導別人....
4.中間特休要怎麼休,是員工權益,但是以法律層面而言,主管也有不准假
的權柄。建議您如果想好好放假,那就早點送離職單、準備好交接清冊與
手上工作進度說明,盡快向權責主管報告,還在公司期間盡快交給下一個
承辦人,免得事後難看。
5.如果公司依法算廿天,4/11您確定是無法到台GG報到了,自己好自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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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7.160.3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ch_Job/M.1458590491.A.745.html
修錯字
※ 編輯: cutesakai (36.227.160.34), 03/22/2016 04: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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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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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當然可以壓週日離職,但是我反問以下問題就好:
1.誰要跟您交接?公司的員工與下一個承辦人沒有義務也沒有法律規定跟您
『假日』交接,如果在您自行辦理交接後,下一位承辦人尚未接手的空窗
期,有東西遺失或損毀,原公司還是可以找您去協助處理或是認為您是有
其相關責任的;如果您是擔任機要職務的,或是您下面的待離職人是擔任
機要職務的,您敢不敢讓他不當面且獨自於週末公司無人狀態下自行辦理
交接?若原PO於假日自行承辦離職,若其產生交接不乾淨的損害賠償問題,
您要不要幫原PO負擔?
2.勞健保轉出證明與離職證明如果在寄送途中掉了,誰要負責、您多花的時
間成本怎麼計算?不要單方面指責公司,若假設人資真的已完全辦妥寄出。
若非以寄出方式,是不是您還要自行或另請別人協助幫您領取?時間成本?
人情(假設託別人而非自己家人)?
3.大家都是有出來工作的,自己捫心自問在辦理交接時是不是當面辦理越乾
淨清楚越好,事後免得麻煩。
4.我文章中哪一點有說不可以在休假日申請離職?我給的意見都是實務上的
現實生活中實際發生過的,也有許多都是問過勞工局的相關法律成員。
另外,在實務上:
1.相近九成以上的公司人資都會希望離職員工的離職日辦在星期五,除薪資
計算外,以上所提交接流程與文件給予都希望是以當面的形式交接清楚,
為的就是避免之後不必要的麻煩。若如果真的是假日離職,其離職人主管
與人資主管沒有意見,人資承辦人員也只能乖乖認命週末幫離職員工辦理,
勞保線上退保最晚到當日晚上九點,健保到十二點(因為伺服器收檔),
但是其他人工作業流程必須到下一個工作日進行。
2.勞工於不定期勞動契約中單方面向雇主表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係形成
權之行使,毋須雇主之同意或核准,即生效力,僅須於一定期間預告雇主
而已;雇主則不然,為保障勞工權益,勞基法規定除有法定事由外,雇主
不得任意終止勞動契約,否則即係違法解僱,解僱行為不生效力。另按勞
基法第39條規定,依同法第36條、第37條及第38條規定之例假、休假及特
別休假,其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由上可知,既然員工享有不附任何事由終止勞動契約之任意終止權,離職
日的決定權應係握在員工手中,那麼要在哪天離職當然是由員工自己決定,
只不過要在一定期間預告雇主罷了,而離職日當然也可能是例假日,並依
勞基法規定,例假日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員工也不是可以任意訂週末假
日為離職日,例如今年(105年)春節年假從 2月06日放至2月14日,若員
工向公司預告離職日為 2月14日,而要求公司給付此九天假期之薪資時,
則可能會有權利濫用及違反誠信原則的問題,更可能會影響到個人在職場
上的信譽,況法律是為調和人與人間之利益衝突,使其盡可能達到相對公
平及平衡之狀態,任何人都不應該以損害他人為目的而行使權利。以原PO
的例子其實有點這樣的感覺,但是以他的文字間,我相信並不是藉此訛詐
而是單純想的太美好。
3.出來工作求的不只是能力精進,還有人和。我所提的並不是單純站在資方
的角度,而是勞資兩方在可以接受的情形下順利進行與辦理離職且無後續
責任。說真的出來工作一段時間,兩天的國民年金與健保費真的有差多少
錢會繳不出來?我就是有這樣的情形過,離職後只休兩天週末下星期一馬
上上班(週六下午從大陸東北飛回台灣),兩天費用還不是乖乖自己繳納。
4.最後,提供實務上律師見解、最高法院與行政院勞動部說明:
http://law.moeasmea.gov.tw/modules.php?name=Forums&file=viewtopic&p=29845
中間一段話可以參考:
若再參酌行政院勞委會 89年9月14日台(89)台勞動二字第0028787號函:
「...勞工與雇主就特別休假日期協商排定,係為行使勞工之特別休假權
利,後因勞工自請離職勞動契約終止,勞工欲於契約終止前休完未休之特
別休假,應與雇主協商,並告知雇主,並無拋棄權利之意,雇主應予同意
為宜;雇主尚不得單方面公告規定『已申請離職之員工,不可將特別休假
調整至離職日之前』,而不同意勞工之請求休完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則
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 3款規定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
資。」。本件因台端於1月28日預告離職,而公司於2月12日同意終止勞動
契約,只有15日期間,若欲一次在15日期間休完未休之特別休假 (台端工
作一年多,特休有7日),且適逢過年期間,是否會造成雇主營運上之困擾
或不便,尚有討論之空間。但若是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無正當理由即一
律拒絕勞工行使特休,則雇主需依法發給應休未休完之特別休假日數工資。
有沒有發現與原PO文者的案例很像(中間特休+清明連假+週末離職)?
勞委會(當時稱呼)都說了:
適逢過年期間,是否會造成雇主營運上之困擾或不便,尚有討論之空間。
中間這個討論空間就是一個模糊空間,所以也就是為什麼提離職時要注意
『人和』這件事情?兩天的國民年金、健保與辦理交接離職不乾淨所衍生
出來的後續問題與責任,熟輕熟重,還請閱覽者多加思量。原PO文者並沒
有說明當事者目前職位與工作執掌權責範圍的重要程度,故在這方面思量
應該以最嚴重的情形下做最完整之思量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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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刪,歡迎打臉。(攤手
正面討論至少讓薄弱的勞工意識更加強烈是一件好事。
※ 編輯: cutesakai (61.218.53.155), 03/22/2016 1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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