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研發替代役違約金問題
還是要看合約怎麼簽
如果只說"不得" 但沒有具體罰則 當然沒有差
但是如果是像下面這樣:
"申請人於內政部正式公告前項研發替代役分配員額前
若以口頭、書面/或其他方法,向其他公司、機構、團體表達報到意願及/或
繳交志願卡等任何可主張研發替代役申請及/或報到意向之文件
須賠償公司招募人才之損失XX萬元"
那是沒有違法 並且也有可能成立的
因為公司在正式媒合前先給你offer 的確承擔了之後你會跑掉的風險
而我們公司是這樣子(大意):
"若該員未於媒合時選擇本公司為第一志願 則賠償公司損失XX萬元
若公司未於媒合時選擇該員 則須賠償該員XX萬元"
這樣就更有成立的可能了 實際上我也覺得這樣訂很公平
※ 引述《h94jo3cl4 (安卓)》之銘言:
: 謝謝前輩說明
: 但是我要簽的合約內容是:
: 申請人於內政部正式公告前項研發替代役分配員額前
: 申請人不得已口頭、書面/或其他方法,向其他公司、機構、團體表達報到意願及/或
: 繳交志願卡等任何可主張研發替代役申請及/或報到意向之文件
: 這樣好像跟前輩說得不太一樣...
: 所以這個合約似乎也沒違法,因為是在內政部正式公告之前...
: 請問我這樣想對不對呢...
: 謝謝前輩!
: ※ 引述《DrTech (竹科管理處網軍研發人員)》之銘言:
: : 這怎麼沒幾個月就有人在問,根本是基本常識阿。
: : 內政部 "依法",利用系統配對,指派你去 A 公司。
: : B公司 "違法",不按照內政部分發強制你一定要去,否則罰錢。
: : 結果你竟然問,這合約簽了會怎樣?
: : 不就常識題嗎?
: : 1.合約違法一率無效。
: : 2.簽了更好,留下了該公司違法的證據。
: : 至於強制某人一定要從事某職務與公司,更是違憲。
: : 憲法規定人民有選擇職業的自由。
: : 這種騙菜鳥的事情,每次講根本就 "不用怕",法律保護您,
: : 但從來沒有一個菜鳥會相信,一直很害怕,這到底是什麼原因呢?
: : 公司是天皇阿,連法律/憲法都凌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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