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安胎假疑問
全國法規網,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50002
四條一二三款底下的補充說明:
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第二款第四目及第三款第七目有關事、病假併計日
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
、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
所以只要是家庭照顧假 生理假 安胎假
全都不列入14天事病假的天數計算
這樣的理解沒錯吧!?
等於這三種假放在事假病假的名目裡,但它們根本是獨立出來的假
搞的後面需要一堆補充說明...
※ 引述《mutch (0_0)》之銘言:
: 關於版友的回應,我覺得畫錯重點了
: 重點在
: 因安胎需要所請之日數,排除納入考核辦法第4條中有關事、病假及延長病假之計算
: ^^^^^^^^^^^^^^^^^^^^^
: 後面的解釋是為了不扣考績,不是再給你額外14天事病假
: 因為你的事病假在安胎時已經用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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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3.15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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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並沒有說"超過14天"
它直接說"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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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把重點節錄在文章裡
它已經明講了扣除!那怎麼會是丙
下一段還講明了三種狀況不能作為考核依據
全部都在第4條裡!!!
※ 編輯: jeanny 來自: 111.243.152.144 (08/22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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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2 21:08, ,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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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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