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安胎假疑問

看板Teacher作者 (小綿羊趕集 咩~~~)時間10年前 (2013/08/22 20:39), 編輯推噓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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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網,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50002 四條一二三款底下的補充說明: 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第二款第四目及第三款第七目有關事、病假併計日 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 、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 所以只要是家庭照顧假 生理假 安胎假 全都不列入14天事病假的天數計算 這樣的理解沒錯吧!? 等於這三種假放在事假病假的名目裡,但它們根本是獨立出來的假 搞的後面需要一堆補充說明... ※ 引述《mutch (0_0)》之銘言: : 關於版友的回應,我覺得畫錯重點了 : 重點在 : 因安胎需要所請之日數,排除納入考核辦法第4條中有關事、病假及延長病假之計算 : ^^^^^^^^^^^^^^^^^^^^^ : 後面的解釋是為了不扣考績,不是再給你額外14天事病假 : 因為你的事病假在安胎時已經用完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3.152.144

08/22 20:45, , 1F
是家庭照顧假、生理假、醫囑安胎假併入事病假後,超
08/22 20:45, 1F

08/22 20:46, , 2F
過14天且是該種假別者,得不列入考核辦法之延長計算
08/22 20:46, 2F

08/22 20:47, , 3F
後兩者相對好請,但家庭照顧假要有相當證明才能準假
08/22 20:47, 3F

08/22 20:47, , 4F
例如帶小孩接種法定小兒疫苗,需有接種通知。
08/22 20:47, 4F
法規並沒有說"超過14天" 它直接說"扣除"!!

08/22 21:03, , 5F
請到延長病假已經是4條3了,所以是丙
08/22 21:03, 5F
我有把重點節錄在文章裡 它已經明講了扣除!那怎麼會是丙 下一段還講明了三種狀況不能作為考核依據 全部都在第4條裡!!! ※ 編輯: jeanny 來自: 111.243.152.144 (08/22 21:11)

08/22 21:08, , 6F
4條2是超過14天未滿28天,所以是乙等(盼高手指教)
08/22 21:08,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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