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NTU板水桶和退文 #1Ukh-U1u (NTU)

看板Talk_Service作者 (小摺)時間4年前 (2020/05/18 11:18), 4年前編輯推噓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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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謝板主的回覆, 因為回覆內容有些疑惑,想進一步跟板主確認, 如有需要更正,可於原文直接更正, 如不需要更正,可由一板主在本文底下推文, 並待 FXW11314 板主確認附議後,答辯程序即為完成: ※ 引述《tonyflu (臺大牙醫系第十三把交椅)》之銘言: [恕刪] : 五、請問 NTU 板板主:板規 1-11G 所規定文章有不實內容,認定上是否及於「所引 : 述之內容」,抑或僅為使用者加註於文章之評論。 : 如答案為前者,則若引述之內容無法證明其真偽,或因有其他客觀事實,進而使 : 使用者得以相信其所引用之內容為真,是否即可阻卻 1-11G 之規定。 : 因此部分涉及板主之板規制定與解釋權,板主得分別陳述、或討論後由一人陳述 : ,另一板主推文附議。 : 答覆:誠如tonyflu板主於與申訴人溝通信件中所言:「轉傳假訊息亦有可能成為謠言幫兇 : ,且這與我於公告文中引用之文章時間無絕對關係(畢竟論文本身就有寫、詹院長亦於5/6 : 說明過),且論文本身刊登時間、詹院長FB發文時間均早於你轉傳文章的時間,而這應是轉 : 貼文章之前需要確認的事情。」 : 板主群認為1-11-G之效力不僅限於使用者加註之評論,亦包含所轉發之內容。根據合理查 : 證原則,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亦即行為人已盡合理查 : 證義務者,板主亦會斟酌處分。 請問本段答覆之意旨, 是否表示行為人(使用者)於發表各言論時, 縱然已善盡其查證義務, 亦可能違反板規 1-11-G ? 若為肯定, 則進一步請教在板規處分與言論自由的界線應如何拿捏, 畢竟已有其他證據使使用者相當理由確信, 卻又可能受板規 1-11-G 處分。 : 第五點新增提問: : 另請 tonyflu 板主與 FXW11314 板主共同討論本申訴案,如兩位板主均認同該被處分文章 : m需要水桶並退文,請簡要說明本案退文之判斷;如兩位板主討論後認為僅需刪除文章、未達 : 退文標準等與原判決不同之決定,亦請告知組務討論後之決定。(5/16 21:35 新增) : 答覆:經板主群合議,決定維持原判水桶兩周合併退文,理由如下: : 程序方面:本板板規1-11授權板主視情節輕重退回違規文章,退文處分有其依據。 : 實體方面: : 身為我國頂尖研究型大學的一員,我們都有過為了自己的研究在圖書館、研究小間、 : 實驗室或是自己的宿舍裡不舍晝夜地奮戰的經驗。 : 我們也都見證過師長或學長姐為了做好研究而兢兢業業地埋頭苦幹的身影。 : 因此,我們對於自己的研究心血無端遭受剽竊指控時的傷害程度感同身受。 : 而在本校之外,此刻正有無數研究人員正為自己的研究內容孜孜矻矻的努力著。 : 我們認為,本板作為本校校園生活板,若是放任這種隨便拿個路人甲引述匿名爆料 : 的影片就能隨意指責研究人員剽竊學術成果的風氣在本板發酵,這種打著監督名號, : 實為對研究人員無端的猜疑,只會導致研究人員人人自危,嚴重打擊研究人員的士氣, : 對研究環境百害而無一利。 : 我們百分之百同意,確實有極少數研究人員跨過了不能跨過的那條線, : 違反了理應恪守的研究倫理,而有效的監督能找出害群之馬,促進研究風氣的健全發展。 : 但所謂有效的監督,絕非申訴人這種僅憑一段匿名爆料的影片加上自己臆測的無端指責, : 而是秉持理性、重視證據(例如多次重複他人實驗卻無法複製相同結果、第三方公正單位 : 的調查等等) : 方能使研究風氣往好的方面推進。 : 另外,本板作為學術相關看板,雖然是性質輕鬆的閒聊板,但定位與政治相關看板仍有不 : 同。本板崇尚言論自由,但當言論自由與其他價值有所衝突,我們也必須做出取捨。 : 對於政治性言論,我們並沒有義務給予較高程度的保護。 : 相對的,在學術相關部分,我們更重視其價值。 : 陳其邁先生確實是公眾政治人物,人民也確實有質疑和批評政治人物的權力, : 但不代表可以在本板無端指責他的學術誠信存在瑕疵。 : 在學術的領域,陳其邁先生是醫學士、本校公共衛生碩士,曾任長庚醫院醫師、台北醫學 : 大學講師。無關其是否為政治人物,我們都視其為一位公衛學者,一位為了學術發展而努力 : 的研究人員。 : 我們理解退文處分之效力將擴及全站,可能影響使用者於他板之發言權,屬於對使用者極 : 大的侵害,在作成上我們也相當克制。 : 但身為學術相關看板板主,我們更無法苟同在本板進行這種對研究人員的恣意指責。 : 因此我們認為這類具傷害性的不實言論屬於情節重大,有退回之必要。 : 最後,參照本板先前判決 #1TiRnEWC (NTU) ,對於不具傷害性之不實言論, : 板主僅依1-11-G裁定水桶兩周,並未退回文章。 : 對比本案具傷害性之不實言論,若以同樣方式處理有違比例原則。 板主論述以達退文標準為基礎, 卻在結論部分認為應參照先前判決,水桶並不退文, 這一部分應有矛盾之處, 還請板主再次確認。 5/18 11:30 更正: 抱歉誤解此段答辯原意, 將整段重新閱讀後, 已理解板主之表示, 這一部分不需說明,僅需說明前段即可,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6.30.2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lk_Service/M.1589771912.A.2A9.html 一併轉知 tonyflu 與 FXW11314 板主。 ※ 編輯: littlebike (101.136.30.27 臺灣), 05/18/2020 11:22:04 ※ 編輯: littlebike (101.136.30.27 臺灣), 05/18/2020 11:30:26

05/18 17:49, 4年前 , 1F
不好意思,由於我個人因素(今晚上課到比較晚),可能無
05/18 17:49, 1F

05/18 17:49, 4年前 , 2F
法在今晚回覆,但是最晚應該可以在明天晚上給出答覆。還
05/18 17:49, 2F

05/18 17:49, 4年前 , 3F
麻煩組長了~
05/18 17:49, 3F

05/18 19:09, 4年前 , 4F
好的,也辛苦板主了
05/18 19:09, 4F

05/19 19:59, 4年前 , 5F
組長你好,剛才已於原文中更正,謝謝~
05/19 19:59,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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