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NTU板水桶和退文 #1Ukh-U1u (NTU)
二、請板主群確認,所答辯之主張為:「板規 1-11G 規定不得散播不實訊息。被質疑
之學術研究,早於申訴人節錄之影片報導前,有過與報導相反之論述,故認定該
論述為不實消息,申訴人轉錄不實訊息,違反板規 1-11G 規定。學術倫理問題需
由相關單位認定,在未經調查之前,應以現階段之認定為主。」
如果板主對於上述意旨認為有誤,請於 72 小時內至組務板告知應更正之處;如
板主對於上述意旨認為無誤,亦請推文或回文告知。
答覆:
(一)申訴人所附之影片並非具公信力之第一手新聞報導,亦非具名可靠之訊息來源,
而是談話性節目之匿名爆料,不應以報導視之。
(二)論文本身已載明作者為何人。關於論文之公信力,該論文係發表於JIMR Publica-
tion期刊,該期刊之IF值為4.945(簡單對比,F板主就讀系所刊行之學術刊物IF值為0.127
),且該論文在4/22即投稿預印本(preprint),並在4/30經H Sjursen、A Benis同儕審查
通過,方於5/5公開。故板主認為其可信度大於前述之談話性節目之匿名爆料。
(三)關於學術倫理之認定,本案雖非科技部之管轄內容,但我國學術倫理主管機關為
科技部,板主群仍認為應依照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所定之程序進行,包含
官方之初審、官方及外部人員所組成之委員會共同審議、當事人之答辯等等。在確定其有
違反學術倫理之事實前,不應恣意妄稱他人違反學術倫理,再強辯所稱學術倫理係為「某
教授的學術倫理」或「某人的學術倫理」,方能有效促進學術環境發展。
組長於5/18回覆之文章#1UmVw8Af (Talk_Service)中新增的提問:
請問本段答覆之意旨,
是否表示行為人(使用者)於發表各言論時,
縱然已善盡其查證義務,
亦可能違反板規 1-11-G ?
若為肯定,
則進一步請教在板規處分與言論自由的界線應如何拿捏,
畢竟已有其他證據使使用者相當理由確信,
卻又可能受板規 1-11-G 處分。
答覆:
板主群認為,行為人在發表言論時,若已善盡查證義務,且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真實者
則可阻卻板規1-11-G之違規。
惟行為人是否確實善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以及其所提之證據是否構成相當理由得確信其為
真實,應由板主個案認定。
我們認定,本案申訴人並未盡到合理查證之義務,
故板主判定即使申訴人確信其為真實亦不阻卻其違規,
依照板規1-11-G處水桶二周合併退文。
因此我們認為,本案之爭點在申訴人是否確實善盡合理查證之義務,
以及其所提之證據(影片)是否構成確信其為真實之相當理由。
關於合理查證義務以及構成足以確信其真實之理由與否之認定標準茲說明如下:
A.
參考我國法律實務,在民事以及刑事上對合理查證義務之涵蓋範圍有兩極化的趨勢。
在民事上,可參考最高法院一○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五號判決:「行為人是否已盡合理查證
義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標準,就個案所涉名譽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
、陳述事項之時效性、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成本、查證對象等因素綜合判斷之。」
而在刑事上,可參考許家馨,2013,〈民刑誹謗二元體系之形成與分析:以「故意過失」
為中心的實證研究〉
https://imgur.com/RMouSiu
以及其結論:近年來法院對刑事案件多採對行為人寬鬆(須舉證行為人存在重大過失或間
接故意)或極寬鬆(須舉證行為人存在直接故意或有意圖)為標準
B.
由前段可知,我國法律實務對合理查證義務之見解有民嚴刑寬之趨勢。
套用至本板,若以民事標準而言,只要行為人於查證時有抽象輕過失,
則板規1-11-G即可介入,即使行為人確信其真實亦不阻卻其違規。
若以刑事標準而言,雖然刑法並沒有區分過失之程度,
但行為人須於查證時存在至少重大過失程度的瑕疵,甚至刑事上的間接故意,
板規1-11-G方能介入。
C.
至於應採用何者,參考本板板規1-11:「違反者經由板主群從嚴判定後......」
可知於行為人是否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之認定上不宜採取抽象輕過失或具體輕過失為標準,
而應採取行為人是否存在重大過失或故意為認定其是否已盡查證義務之標準。
D.
由於板主不若具公權力之檢調機關有調查之權能,板規執法的本質上亦非國家力量與平民
之對抗,為有效維護看板秩序,我們認為不宜在認定上放寬至極寬鬆之程度。
亦即,板主依據1-11-G作出處分前須先確認行為人於查證時存在重大過失或間接故意。
本案,申訴人僅依一段引述匿名爆料的網路影片就作出陳其邁先生剽竊他人學術成果之發
言。
然依據社會通念,引述匿名爆料的網路影片並非可靠之證據。
申訴人未再查明其他證據即逕自以近乎肯定之語氣發布該訊息,
顯見其查證時有重大過失。
更甚者,根據 #1Ukb1607(HatePolitics) 之推文,
申訴人最晚於 5/12 19:01 客觀上可知其主張很有可能不實。
然而,申訴人仍有意地忽視其他使用者的提醒,在未有進一步證據的情況下,
執意於同日20:04轉錄系爭文章至本板。
我們甚至可以據此認定申訴人於行為時已具備間接故意。
是故,即使申訴人確信其為真實,我們仍判定申訴人於發文前未盡合理查證義務,
違反板規1-11-G,且不具備任何阻卻違規事由,應依規定處分。
三、請申訴人及板主確認,本案:
1) 被刪除之文章,除部分申訴人評論外,內容均為 5 月 12 日之影片敘述,無
影片未提及而申訴人自行增加之報導內容。
2) 被質疑之研究,為 5 月 5 日發表之「Containing COVID-19 Among 627,386
Persons in Contact With the Diamond Princess Cruise Ship Passengers
Who Disembarked in Taiwan: Big Data Analytics」文章。
3) 該研究內容已通過學術倫理單位審查,且目前學術倫理單位並未撤銷該審查。
以上三點,若認為意旨有誤,請於 72 小時內至組務板告知應更正之處;如均認
為無誤,亦請推文或回文告知。
答覆:該研究內容業經同儕審查後公開發表,目前仍未有人向官方單位提出學術倫理審查的
正式請求,自然沒有通過審查與否之問題,亦無撤銷之疑慮。
五、請問 NTU 板板主:板規 1-11G 所規定文章有不實內容,認定上是否及於「所引
述之內容」,抑或僅為使用者加註於文章之評論。
如答案為前者,則若引述之內容無法證明其真偽,或因有其他客觀事實,進而使
使用者得以相信其所引用之內容為真,是否即可阻卻 1-11G 之規定。
因此部分涉及板主之板規制定與解釋權,板主得分別陳述、或討論後由一人陳述
,另一板主推文附議。
答覆:誠如tonyflu板主於與申訴人溝通信件中所言:「轉傳假訊息亦有可能成為謠言幫兇
,且這與我於公告文中引用之文章時間無絕對關係(畢竟論文本身就有寫、詹院長亦於5/6
說明過),且論文本身刊登時間、詹院長FB發文時間均早於你轉傳文章的時間,而這應是轉
貼文章之前需要確認的事情。」
板主群認為1-11-G之效力不僅限於使用者加註之評論,亦包含所轉發之內容。根據合理查
證原則,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亦即行為人已盡合理查
證義務者,板主亦會斟酌處分。
本案中,關於陳其邁先生是否違反學術倫理,剽竊他人研究成果與否,申訴人應於轉發該影
片之前,先行查證其他證據並判斷其可信度。然申訴人僅憑該談話性節目之匿名爆料內容,
臆測其為「論文剽竊」、「學術界大佬或大官掛名的歪風」,恕板主群難認為申訴人已盡其
合理查證之義務,自無阻卻違法之效果。
六、依我國現行法制,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
」,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
以本案而言,被刪除文章係以「[討論] 陳其邁剽竊學術成果,掛名內幕曝光」
為標題,內文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且性質屬於事實陳述。故被刪除文章有
義務受板規及其他法規之規範。
請問申訴人及板主對以上見解有無疑義?如有需要說明,亦可一併回覆。
答覆:沒有異議。
七、NTU 看板性質為台大生活討論板,文章以台大生活為主,開放程度亦與其他看板
有別。本件被刪除文章,除消息人士爆料外,內容未有其他客觀事實支持論述,
卻以近乎肯定的語氣陳述,並不符合看板意旨。
請問申訴人及板主對以上見解有無疑義?如有需要說明,亦可一併回覆。
答覆:申訴人之文章確實同時違反1-11-G散布不實訊息以及2-1無關板旨兩項。
討論本校校友或師生是否發生違反學術倫理案件無疑屬於本板允許討論事項,例如先前台大
醫學論文造假案。
惟申訴人之文章「內容未有其他客觀事實支持論述,卻以近乎肯定的語氣陳述,並不符合看
板意旨」,而此行為之所以違反2-1係因其以近乎肯定之語氣散布不實訊息(若同樣未基於
其他客觀事實而以詢問方式發問有關NTU之傳聞則未必該當)。既為不實訊息之散布則必無
關本板板旨,兩行為具有邏輯蘊含關係,其所侵害之法益皆為本板討論內容之客觀性與準確
度,兩者有法規競合之現象。
1-11-G對2-1具特別關係,故應以1-11-G論處。
第五點新增提問:
另請 tonyflu 板主與 FXW11314 板主共同討論本申訴案,如兩位板主均認同該被處分文章
需要水桶並退文,請簡要說明本案退文之判斷;如兩位板主討論後認為僅需刪除文章、未達
退文標準等與原判決不同之決定,亦請告知組務討論後之決定。(5/16 21:35 新增)
答覆:經板主群合議,決定維持原判水桶兩周合併退文,理由如下:
程序方面:本板板規1-11授權板主視情節輕重退回違規文章,退文處分有其依據。
實體方面:
身為我國頂尖研究型大學的一員,我們都有過為了自己的研究在圖書館、研究小間、
實驗室或是自己的宿舍裡不舍晝夜地奮戰的經驗。
我們也都見證過師長或學長姐為了做好研究而兢兢業業地埋頭苦幹的身影。
因此,我們對於自己的研究心血無端遭受剽竊指控時的傷害程度感同身受。
而在本校之外,此刻正有無數研究人員正為自己的研究內容孜孜矻矻的努力著。
我們認為,本板作為本校校園生活板,若是放任這種隨便拿個路人甲引述匿名爆料
的影片就能隨意指責研究人員剽竊學術成果的風氣在本板發酵,這種打著監督名號,
實為對研究人員無端的猜疑,只會導致研究人員人人自危,嚴重打擊研究人員的士氣,
對研究環境百害而無一利。
我們百分之百同意,確實有極少數研究人員跨過了不能跨過的那條線,
違反了理應恪守的研究倫理,而有效的監督能找出害群之馬,促進研究風氣的健全發展。
但所謂有效的監督,絕非申訴人這種僅憑一段匿名爆料的影片加上自己臆測的無端指責,
而是秉持理性、重視證據(例如多次重複他人實驗卻無法複製相同結果、第三方公正單位
的調查等等)
方能使研究風氣往好的方面推進。
另外,本板作為學術相關看板,雖然是性質輕鬆的閒聊板,但定位與政治相關看板仍有不
同。本板崇尚言論自由,但當言論自由與其他價值有所衝突,我們也必須做出取捨。
對於政治性言論,我們並沒有義務給予較高程度的保護。
相對的,在學術相關部分,我們更重視其價值。
陳其邁先生確實是公眾政治人物,人民也確實有質疑和批評政治人物的權力,
但不代表可以在本板無端指責他的學術誠信存在瑕疵。
在學術的領域,陳其邁先生是醫學士、本校公共衛生碩士,曾任長庚醫院醫師、台北醫學
大學講師。無關其是否為政治人物,我們都視其為一位公衛學者,一位為了學術發展而努力
的研究人員。
我們理解退文處分之效力將擴及全站,可能影響使用者於他板之發言權,屬於對使用者極
大的侵害,在作成上我們也相當克制。
但身為學術相關看板板主,我們更無法苟同在本板進行這種對研究人員的恣意指責。
因此我們認為這類具傷害性的不實言論屬於情節重大,有退回之必要。
最後,參照本板先前判決 #1TiRnEWC (NTU) ,對於不具傷害性之不實言論,
板主僅依1-11-G裁定水桶兩周,並未退回文章。
對比本案具傷害性之不實言論,若以同樣方式處理有違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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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77.16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lk_Service/M.1589768962.A.131.html
※ 編輯: tonyflu (140.112.73.60 臺灣), 05/19/2020 19:5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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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onyflu (140.112.73.60 臺灣), 05/19/2020 19:5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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