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關於活水湖能不能游泳

看板Taitung作者 (skyoun)時間8年前 (2016/04/18 22:23), 8年前編輯推噓3(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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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內容更為枯燥,慎入! 其他都是多寫的,小弟是因為 U 大提到「高等法院99年度上國字第31號」而回文的 ※ 引述《skyoun (skyoun)》之銘言: : 標題: Re: [閒聊] 關於活水湖能不能游泳 : 時間: Sun Apr 17 08:21:51 2016 (恕刪) : : → uponblue: 你假設的政府是台灣的"現況",但除了現實之外,還要有理 04/17 16:18 : → uponblue: 想(希望),沒有理想,就不會想進步。 04/17 16:20 理想.....(遠目) : → uponblue: 「淹死人不國賠」太籠統了,政府重大過失導致淹死也不賠 04/17 16:21 : → uponblue: ,當然不會過。但如果公投「賦予政府合理的管理責任」( 04/17 16:23 : → uponblue: 你之前說政府的管理責任過高)或「於公告禁止(或未開放) 04/17 16:26 : → uponblue: 水域玩水出事,不用國賠」,我認為多數民眾會同意。 04/17 16:27 : → uponblue: 國賠的問題,除了法規(是否修法),還有法院(如何用法), 04/17 16:30 : → uponblue: 就算沒修法,法官也可以適度依社會現況調整法律見解。 04/17 16:31 法律制定,來自於行政系統的法律草案、立法院的立法 (還有長期被擱旁邊的創制權) 請先考慮現實的選舉氛圍 法官「調整法律見解」?歡迎 U 大為了理想,朝向遊說之路前進 (這是一個「邁向理想」的路) : → uponblue: 另外,我有一個關於國賠的疑問,不少人講到活水湖時,會 04/17 16:38 : → uponblue: 舉國賠來討論,但縣府有因活水湖國賠過嗎? google沒找到 04/17 16:38 : → uponblue: ,搜尋台東地院的民事判決,也沒有活水湖國賠的案子, 04/17 16:39 : → uponblue: (還是我搜尋技術不好沒找到?)。當然過去沒發生,不代表 04/17 16:39 : → uponblue: 將來不會國賠,不過沒有前案參考的話,怎麼知道活水湖國 04/17 16:41 : → uponblue: 賠機率的高低? 04/17 16:41 除了「國賠」,政府機關還要面對「糾正」與民意代表、新聞媒體的修理 : → uponblue: 再提供一個關於國賠的案例 高等法院99年度上國字第31號 04/17 16:43 : → uponblue: 新建工程尚未完工開放供一般民眾使用,或舊有公有設施因 04/17 16:44 : → uponblue: 暫時封閉不供公眾使用,非屬「設施」,自無適用國賠法第 04/17 16:44 : → uponblue: 3條之餘地。依這個法院見解,活水湖興建目的不是供游泳 04/17 16:46 : → uponblue: ,也沒開放民眾游泳,應該也不是用國賠法3條。 04/17 16:46 為了各位看官閱讀方便,該判決的前情摘要: 1.台北榮星花園,有個施工中的游泳池 2.游泳池正在蓄水試驗 3.重度精神障礙疾病患者,跨越施工封鎖的障礙物,進入游泳池,淹死 轉貼該判決,U大所提段落之相關文字 ------------------------------------------------------------------------- 惟按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 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項固定有明文。惟該條項所稱之「公有公共設施」, 係指設置完成,並已開始供公眾使用者而言,即必須已經建 造完成,驗收合格,並開始使用者,始足當之。新建工程尚 未完工開放供一般民眾使用,或舊有公有設施因修繕或擴建 暫時封閉不供公眾使用者,係屬施工中之建築物或工作物, ,既非屬「設施」,自無適用該條項之餘地(最高法院81年 度台上字第 183號、86年度台上字第2466號、96年度台上字 第 43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系爭事故發生時,系爭游 泳池改建工程適值正驗改善缺失期間,尚未對外開放使用, 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原審卷89頁)。雖系爭游泳池當日正灌 水執行循環系統及地板防漏測試(見原審卷61頁之檢討報告 ),惟既未開放供公眾使用,即非屬公有公共設施,自無國 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是上訴人依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應屬無據。 ------------------------------------------------------------------------- (小弟)翻譯: 發包施工期間, 那是廠商管理的「工地」,不是公家機關管理的「公有公共設施」 活水湖目前不是「被封閉的工地」,與前開判決無直接關係 依照「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10024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如下: 一、水域遊憩活動位於風景特定區、國家公園所轄範圍者,為該特定管理 機關。 二、水域遊憩活動位於前款特定管理機關轄區範圍以外,為直轄市、縣( 市)政府。 前項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為依本辦法管理水域遊憩活動,應經公告適用 ,方得依本條例處罰。 所以,「活水湖」的管理機關是「臺東縣政府」 無誤! 現在外包了,部分管理權就歸於廠商了 同理,廠商取得了部分管理權,可以限定游泳時段、劃定游泳區域 (或是禁止游泳) 廠商也有了部分責任 (政府也將部分責任轉移給廠商) (這個例子舉過了,為了閱讀方便,再貼一次)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675264 去年六月一名曾姓男童與家人在基隆危險水域石公潭戲水時,因故被排沙管吸入溺斃,雖 然石公潭屬野溪管理權責不明,不過國賠委員認為,攔砂壩為市府所建、管理有疏失,市 府難辭其咎,達成協議,市府賠償家屬一百七十三萬五千元,是基隆市國賠案協議賠償額 度最高的。 市府秘書長許清坤表示,將再次公告石公潭禁止游泳,也不許民眾在石公潭成立早泳會, 並考慮把攔砂壩拆除,使石公潭不適合游泳。 昨石公潭早泳會裡有多位剛游完泳的民眾,在這游了十幾的泳客說,只要按規矩做暖身運 動和游泳,不要跳水等危險動作,在那游泳是安全的,以後不能游泳,泳客有些失落。 .... 攔沙壩、排砂管的興建目的也不是為了游泳 結果,國賠! 判決文之解讀,勞請板上大神指正謬誤不足部分 : → uponblue: PS:以上是藉skyoun大的文章版面,與有興趣者進一步討論 04/17 16:48 : → uponblue: ,並非質疑或針對skyoun大提出問題。 04/17 16:53 糾結於現況,期盼法律、法官判決價值觀自動改變,十分渺茫 或反思一下,喜歡在活水湖游泳,是因為「舒服的環境」,還是因為「不想付費」? (或兩者的比例有多少?) (這樣,應該不會被「粄龜」追殺吧) 雖然推動「理想」需要付出一些費用、時間 同前文,歡迎 U 大因「理想」而進行遊說、結社行動 期待活水湖的「進步」囉 結語:我累了! 臺東縣政府要發給我感謝函? (*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127.143.19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itung/M.1460989380.A.55C.html ※ 編輯: skyoun (120.127.143.199), 04/18/2016 22:26:10

04/18 22:54, , 1F
可以游,不會申請國賠就去
04/18 22:54, 1F

04/18 23:12, , 2F
推用功
04/18 23:12, 2F

04/19 00:10, , 3F
今天活水湖管理員說, 4月30日下午3點左右,一粒麥子公司
04/19 00:10, 3F

04/19 00:10, , 4F
希望跟常在活水湖游泳休閒運動的縣民們,做一些意見交流 .
04/19 00:10, 4F

04/19 00:10, , 5F
請大家告訴大家, 多點意見想法參與 。以上轉貼請逕洽
04/19 00:10, 5F

04/19 16:42, , 6F
不好意思,因為我引用案子不精確,害skyoun大花時間翻譯
04/19 16:42, 6F

04/19 16:43, , 7F
,我當初是要引用「未開放供公眾使用」這段判決意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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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案子的確是在說工地,判決意旨能否用在活水湖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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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16:45, , 9F
s大雖舉石公潭為例,但與活水湖也有不同;石公潭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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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16:46, , 10F
水前戴泳帽」的告示牌,且是被攔砂壩「吸入」溺斃。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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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16:48, , 11F
沒有攔砂壩,或不是被吸入而是單純在石公潭溺水,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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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16:48, , 12F
也會國賠。而且活水湖也無告示可下水,似乎無法用石公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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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16:48, , 13F
的例子認定活水湖出事就會國賠。若有在活水湖或與活水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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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16:49, , 14F
相似水域(公告禁止游泳且無其他導致溺斃之設施)溺水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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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16:49, , 15F
國賠的前例,或許可以釐清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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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16:49, , 16F
不過活水湖的現況已經改變,糾結於在外包前的活水湖溺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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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會國賠實益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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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16:50, , 18F
倒是s大說法官價值觀自動改變十分渺茫,又在法官「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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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16:50, , 19F
法律見解」後面打問號,但只要google"法官""改變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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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可以找到法官改變見解的例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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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16:50, , 21F
而法官會改變見解的因素之一,就是民眾意識(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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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意識與民意代表、新聞媒體也息息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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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意識改變後,民代、媒體想作秀的對象或效果減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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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跟著改變民代與媒體。 當越多民眾不那麼"現實"(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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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就越有可能改變。
04/19 16:52, 2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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