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1句話炸鍋!台南女議員帶幼兒進議事廳遭酸 今天跨黨派支
※ 引述《freedomwing5 (我唯一知的就是我不知)》之銘言:
: 你好,在法學解釋方法上有文義性解釋,不知道您知不知道
: 是指藉由探求條文文字的可能意義,透過文字的意義來解釋法律。
: ※ 引述《Yomiuri (讀賣)》之銘言:
: : 我直接幫閣下查了。
: : 臺南市議會議事規則第71條:
: : (會場秩序之維持)
: : 議員及列席人員應遵守會場秩序。
: : 議員座位非議員不得入座。
: : 非議員不得入座,夠清楚了吧?
: 沒問題,超清楚
: 可是我不知道你有沒有看到
: 「入座」二字
有,我看到了。
: 然後我也不知道你有沒有看到該議員的小孩
: 並沒有「入座」
https://i.imgur.com/2M4kTas.jpg
坐在媽媽腿上不算入座喔?
: : 如果閣下要解釋女議員小孩沒入座,
: : 而是在旁邊獨自玩耍請自便。
: 對啊,按照法學方法文義性解釋
: 議事規則就寫「入座」啊,怎麼了嗎?
看起來就是入座了啊,怎麼了嗎?
: : 另外補充一條。
: : 臺南市議會旁聽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
: : (入場遵守事項)
: : 不得攜帶六歲以下兒童入場旁聽。
: : 當然,這條是針對旁聽者,一般就是民眾,
: : 如果民眾都不能帶6歲以下小孩旁聽了,
: : 我就不懂議員可以帶6歲以下小孩去質詢的邏輯在哪了。
: 不要把旁聽跟質詢混在一起講
: 抽換概念混在一起講以為沒人知道嗎
: 旁聽有旁聽席
: 規定上也寫明旁聽不能帶6歲以下兒童
: 可問題是議員不是去旁聽的啊
: 所以怎麼了嗎?
立這一條的目的不就是避免無法受控的幼童擾亂議場秩序?
普遍來說,對於公眾人物的標準會比一般民眾還高,
所以限制旁聽民眾帶幼童,
卻允許應該要專心質詢的民意代表可以帶,
邏輯上根本就是有問題,
抽換什麼概念?
: 用自己自創的詮釋方式去解釋條文的文義
: 然後抽換概念把旁聽跟質詢混在一起講
: 真的以為臺南版跟PTT都沒人懂法律喔:)
我從沒這樣想欸,
我相信閣下法律比我懂啦,
但我知道說話前應該要查證。
: : 嗎?
: : 李
: : 」
: : 場
: : ?
: : 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9.49.9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inan/M.1679718310.A.602.html
推
03/25 12:35,
1年前
, 1F
03/25 12:35, 1F
此案我沒研究,
如果你能提出有力的論述,我同聲譴責。
→
03/25 12:38,
1年前
, 2F
03/25 12:38, 2F
你這句話不是更可笑?
所以妳是指女議員故意違規帶小孩進場?
推
03/25 12:40,
1年前
, 3F
03/25 12:40, 3F
→
03/25 12:43,
1年前
, 4F
03/25 12:43, 4F
再次強調,
兩議員對個人態度行為道歉是一回事,
女議員有無違反議場規則又是一回事,
請勿混為一談。
推
03/25 12:46,
1年前
, 5F
03/25 12:46, 5F
→
03/25 12:51,
1年前
, 6F
03/25 12:51, 6F
※ 編輯: Yomiuri (101.9.49.93 臺灣), 03/25/2023 12:58:57
推
03/25 13:01,
1年前
, 7F
03/25 13:01, 7F
臺南市議會議事規則第71條:
(會場秩序之維持)
議員及列席人員應遵守會場秩序。
議員座位非議員不得入座。
我都貼了好幾次了,
還沒看到我也是認了。
不然自己去查一下唄。
→
03/25 13:06,
1年前
, 8F
03/25 13:06, 8F
→
03/25 13:06,
1年前
, 9F
03/25 13:06, 9F
推
03/25 13:07,
1年前
, 10F
03/25 13:07, 10F
→
03/25 13:08,
1年前
, 11F
03/25 13:08, 11F
→
03/25 13:11,
1年前
, 12F
03/25 13:11, 12F
→
03/25 13:12,
1年前
, 13F
03/25 13:12, 13F
→
03/25 13:14,
1年前
, 14F
03/25 13:14, 14F
→
03/25 13:14,
1年前
, 15F
03/25 13:14, 15F
少見邏輯清晰的大大,推一個。
※ 編輯: Yomiuri (101.9.49.93 臺灣), 03/25/2023 13:16:43
→
03/25 13:14,
1年前
, 16F
03/25 13:14, 16F
→
03/25 13:14,
1年前
, 17F
03/25 13:14, 17F
→
03/25 13:15,
1年前
, 18F
03/25 13:15, 18F
→
03/25 13:15,
1年前
, 19F
03/25 13:15, 19F
某些人邏輯差成這樣,
我都快分不清是單純笨還是黨工小粉紅了。
※ 編輯: Yomiuri (101.9.49.93 臺灣), 03/25/2023 13:19:02
推
03/25 13:18,
1年前
, 20F
03/25 13:18, 20F
→
03/25 13:18,
1年前
, 21F
03/25 13:18, 21F
→
03/25 13:29,
1年前
, 22F
03/25 13:29, 22F
推
03/25 13:35,
1年前
, 23F
03/25 13:35, 23F
噓
03/25 13:35,
1年前
, 24F
03/25 13:35, 24F
推
03/25 13:36,
1年前
, 25F
03/25 13:36, 25F
兩位議員道歉了,女議員道歉了嗎?
推
03/25 13:40,
1年前
, 26F
03/25 13:40, 26F
→
03/25 13:40,
1年前
, 27F
03/25 13:40, 27F
憲法也保障我有居住、遷徙跟言論自由,
所以我可以去住在臺南市議會,
會期間進去發表意見嗎?
推
03/25 13:44,
1年前
, 28F
03/25 13:44, 28F
→
03/25 13:45,
1年前
, 29F
03/25 13:45, 29F
→
03/25 13:45,
1年前
, 30F
03/25 13:45, 30F
還有 25 則推文
還有 11 段內文
所以你也認同女議員違反議事規則了嗎?
那兩位議員要求把小孩請出去不是剛好而已?
你們這些人在哭幾點的?
推
03/25 16:47,
1年前
, 56F
03/25 16:47, 56F
※ 編輯: Yomiuri (101.9.49.93 臺灣), 03/25/2023 17:05:47
→
03/25 17:21,
1年前
, 57F
03/25 17:21, 57F
大小聲之後發現自己言論過激道歉不對嗎?
這不就是你們要的?
主席沒請出去也不代表就沒違反規定好嗎?
你闖紅燈被警察攔下,警察勸說沒開罰單放你走就代表你闖紅燈沒有錯?
推
03/25 17:24,
1年前
, 58F
03/25 17:24, 58F
→
03/25 17:24,
1年前
, 59F
03/25 17:24, 59F
→
03/25 17:24,
1年前
, 60F
03/25 17:24, 60F
※ 編輯: Yomiuri (101.9.49.93 臺灣), 03/25/2023 17:29:40
→
03/25 17:48,
1年前
, 61F
03/25 17:48, 61F
→
03/25 17:48,
1年前
, 62F
03/25 17:48, 62F
無關人員?請問議員怎麼產生的?
我們選出來,然後領我們納稅錢的議員違反議事規則你跟我說不甘我的事?
那請問你們一直罵DPP執政不力是甘你屁事啊?
※ 編輯: Yomiuri (101.9.49.93 臺灣), 03/25/2023 17:56:52
→
03/25 18:05,
1年前
, 63F
03/25 18:05, 63F
議事規則訂出來就是議員要遵守的啊怎麼樣。
※ 編輯: Yomiuri (101.9.49.93 臺灣), 03/25/2023 18:08:05
→
03/25 18:08,
1年前
, 64F
03/25 18:08, 64F
…本來就是在討論議事規則啊?是你在扯啥正事吧?
沒犯法啊,有違規啊。
依據臺南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26條第1項:
本會開會時,由會議主席維持議場秩序。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者,會
議主席得警告或制止,並得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得付懲戒。 其懲戒方式如下:
1、口頭道歉。
2、書面道歉。
3、申誡。
4、定期停止出席會議。
看來依閣下邏輯是指違法再說違規無妨?
→
03/25 18:15,
1年前
, 65F
03/25 18:15, 65F
感謝示範何謂是非不分。
※ 編輯: Yomiuri (101.12.89.15 臺灣), 03/25/2023 18:56:38
→
03/25 19:06,
1年前
, 66F
03/25 19:06, 66F
我闖紅燈警察沒開我罰單就是沒違規啊,你是警察?
閣下的邏輯應該是這樣。
※ 編輯: Yomiuri (101.12.89.15 臺灣), 03/25/2023 19:16:53
→
03/25 19:20,
1年前
, 67F
03/25 19:20, 67F
→
03/25 19:20,
1年前
, 68F
03/25 19:20, 68F
推
03/25 19:55,
1年前
, 69F
03/25 19:55, 69F
感謝閣下示範何謂與我意見相左者即是教徒、死忠仔、東廠、塔綠班。
※ 編輯: Yomiuri (101.12.89.15 臺灣), 03/25/2023 20:10:24
→
03/25 20:12,
1年前
, 70F
03/25 20:12, 70F
→
03/25 20:12,
1年前
, 71F
03/25 20:12, 71F
→
03/25 21:14,
1年前
, 72F
03/25 21:14, 72F
→
03/25 21:20,
1年前
, 73F
03/25 21:20, 73F
→
03/25 21:20,
1年前
, 74F
03/25 21:20, 74F
蛤?你的意思是說,
今天依據DPP主席的解釋,
改天變成KMT的主席可能是另一種解釋,
所以議事規則的標準是浮動的,
閣下是這個意思?
謝謝你再次示範何謂人治。
※ 編輯: Yomiuri (101.12.89.15 臺灣), 03/25/2023 21:30:39
→
03/25 21:41,
1年前
, 75F
03/25 21:41, 75F
→
03/25 21:41,
1年前
, 76F
03/25 21:41, 76F
→ lazioliz: 加油喔...台南議事規則根本就沒入法 還可以拿道安法來
你前面說沒入法,現在又說主席權限是法律給的,
到底要選哪邊啊?
※ 編輯: Yomiuri (101.12.89.15 臺灣), 03/25/2023 21:46:10
→
03/25 21:56,
1年前
, 77F
03/25 21:56, 77F
→
03/25 21:57,
1年前
, 78F
03/25 21:57, 78F
臺南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26條
臺南市議會議事規則第72條
這兩條就是議會主席維持議事秩序的法源依據,
不過我猜你也看不懂。
※ 編輯: Yomiuri (101.12.89.15 臺灣), 03/25/2023 22:20:33
→
03/25 22:49,
1年前
, 79F
03/25 22:49, 79F
你真的越扯越遠欸,想模糊焦點膩?
上面兩條不算是憲法、法律、命令,
而是地方自治法規的一種,
所以說女議員不算是違法,
而是違反自治法規。
人是群居動物,
所以人與人之間就會有互動,
有互動就會產生利害關係,
這時就需要一個公眾認可的規則來規範,
否則社會秩序就會大亂甚至崩潰。
你一直跳針有沒有違法,
所有的法律、規則等等都是道德的最低標準,
沒違法是不到法律應處罰的地步,
但不代表行為能被大眾所接受,
排隊插隊沒違法啊,是對的?
違反校規也沒違法啊,是對的?
選一個議員出來如果連議事規則都可以視若無睹,
那選這個議員做什麼?
不過我猜你又會跳針別的東西,
如果你沒更新且有力的論述,
跟你談這些宛如對牛彈琴,
恕不奉陪。
※ 編輯: Yomiuri (101.12.89.15 臺灣), 03/26/2023 10:08:17
推
03/26 10:40,
1年前
, 80F
03/26 10:40, 80F
推
03/27 11:27,
1年前
, 81F
03/27 11:27, 81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7 之 8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