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請問黃牌行駛機慢車專用道路?
回到法規原文,它是這麼寫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第92條第6項: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
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定之。
看得出來令人詬病的地方了嘛?其實也是大家猛幹政府的地方:就是立法草率;用支字片
語就概括帶過。
但,當初立法的原意真的是這樣嘛?立法的人真的了解大型重型機車的特性嘛?
當然不是,也沒有研究過。因為立法的人絕大多沒使用過大型重型機車,甚至不太見過,
因為現在流行辦公室立法,別人怎麼說,我就怎麼聽,導致怎麼做。太多政策都這樣了!
我認為當初開放大型重型機車的立基點,應該是在2輪機車的框架下,額外賦予擁有4輪以
上汽車的道路使用權利,而非指鹿為馬,要大型重型機車假裝自己是4輪以上汽車。沒有
人會這麼瞎的!但事實證明,沒有不可能...
又有人要說了,哪有這麼爽的,大型重型機車擁有一堆道路權利,馬路都給你騎給你用就
好啦!
沒錯啊!各種交通工具本來就各有利弊,但每個人都可以自行且自由選擇的不是嘛?
今天有人坐在4輪以上汽車上,看著2輪在車陣中來去穿梭,純粹因為你選擇了舒服坐車,
而他選擇了快捷騎車,各取所需罷了。
所以,由衷希望有朝一日能再度合理修法,別再讓大型重型機車因立法草率而處於尷尬的
交通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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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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