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為了一千多元違約交割 請慎選券商已刪文
https://www.sfipc.org.tw/mainweb/Article.aspx?L=1&SNO=mFqTzrrREonWfZq5INp/Zw==
根據投保中心所述
1.投資人只要留意在成交日(T日)起算的次二個營業日(T+2日)上午10點前於交割帳戶
準備足夠的金錢以支付買賣股票的股款
2.現行法規,並無證券商須在投資人帳戶存款不足時,負有通知投資人補足之義務。
3.除可具體證明銀行作業疏失致應付交割代價屆期未能交付、證券經紀商作業疏失誤報委
託人違約、經仲裁判斷、法院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公文書確認並無違
約、事後提出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係因受任人不履行其因越權交易所應負履行責任所致之證
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非可歸責於投資人之事由,才得撤銷違約。
於法上,券商報原po違約交割完全合理也合法,要撤銷恐怕也只能證明是經紀商的錯誤疏
失,而且他也有提醒你...雖然原po有說是因為定期定額被圈存住才導致銀行餘額不足,
只是國泰也只是按照法律行事而已。
在交割時候的早上九點一定都會醒著,再怎麼說還是得重視自己的信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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