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我想請問mysql需要權利金嗎?

看板Soft_Job作者 (溫一壺月光作酒)時間14年前 (2009/09/25 17:2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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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egist (強哥)》之銘言: : → IBIZA:同樣一份mysql程式, 我今天open source, 那我就是under GPL 09/25 15:18 : → IBIZA:明天我把open source的連結拿掉, 那我就必須取得其他授權 09/25 15:18 : → IBIZA:這不是文字解釋的問題 09/25 15:18 : → IBIZA:mysql安裝的好好的都沒動過, 只是我昨天有給source, 今天不 09/25 15:19 : → IBIZA:給, 我所需的授權就不同, 懂嗎? 09/25 15:19 : → IBIZA:並不是你取得的時候符合GPL, 他就永遠是GPL 09/25 15:19 : 這裡跟我認知不大一樣,想再討論一下。 : GPL授權是一種一旦授權即不可撤回(irrevocable)的法律行為,這點是 : GPL第二條第一句話明文:「All rights granted under this License are granted : for the term of copyright on the Program, and are irrevocable provided the : stated conditions are met. 」 這條文的意思是說 當一個程式以GPL發布, 而GPL條款所述的條件也都被滿足 那麼GPL條款賦予使用者的權力是不可收回的 這邊的關鍵就是, GPL條款的條件必須被滿足 而在mysql的case, 只要你滿足GPL條款, 你就適用GPL授權 一旦你超過GPL的範圍, 才需要尋求其他授權 這一點, mysql的宣告和GPL條文並沒有違背 : 也就是說,假設我寫了一個程式,就叫做 legistSQL v1.0 好了XD, : 全部的 code 都是我寫的,我在 2009-09-25 以 GPL v3 release. : 某A這時取得 source code of legistSQL v1.0 : 一旦我做了這個動作,雖然如IBIZA板大所言,得於嗣後宣告: : 我的 legistSQL v1.0 從 2009-10-01 開始要通通改用 commercial license. : 但是我原來在 2009-09-25 的 GPL 授權還是繼續有效,因為 GPL 條文就說不可撤回。 : 所以通常我所理解的規避方式是改版本號, : 例如我後來不想再用 GPL 來授權 legistSQL v1.0 了, : 反正我是著作權人,我可以再加一些 code (甚至理論上不用做任何變動) : 在 2009-10-01 時 release new version, called "legistSQL v1.1" : or "legistSQL commercial version 1.0" 都好, : 但如果上述的A,把原來的 legistSQL v1.0 給了B, : 甚至,B再拿去改成 "BeeSQL" under GPL v3,我認為都還是可以的。 這個有兩個爭議 第一個是, 曾經宣告為GPL的軟體, 在改版後能不能宣告為非GPL compatible? (即使程式完全由開發者開發) 第二個是, 如果可以的話, 那麼相關授權條件應該是怎樣 關於第一點, 正面反面意見都有, 不過我沒甚麼意見 關於第二點, 我個人的看法是, 和B取得程式時候所獲得的授權有關 如果他是在2009-10-01之前就取得GPL授權, 那麼只要他不超過GPL相關規定 他應該還是under GPL 如果他取得的時間已經超過2009-10-01, 取得的也不是GPL授權 那麼就看取得的授權內容而定 如果他在2009-10-01之後取得舊版本宣告為GPL的程式, 這就有可能有爭議 不過一般應該還是會認為under GPL : 這個跟有沒有改成商業授權並沒有關係。 : cause GPLed code is irrevocable, copyright holder can change its license : by changing its version, but he cannot deny when beening asked the source : code of the original GPLed software. cause the GPL is alive. GPL wont : disappear after copyright holder change his mind. : this is my opion above. -- 世界上最遙遠的距離,不是生與死 而是家住在公司隔壁,而我回不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48.201.66 ※ 編輯: IBIZA 來自: 60.248.201.66 (09/25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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