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特休算法可依會計年度延遲給予比例假?
※ 引述《boomp (灰色花火)》之銘言:
: 某公司特修給法
: 2015/7/1到職 2016/7/1給3.5天 2016/12/31號給七天!
: 這樣給法竟然沒違法!? 這樣叫那些老闆爽翻了嘛!!
: 正常如果依會計年度給法 不是應該當年2015/12/31就先給3.5天
: 隔年底給7天才合理嘛???
(中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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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算照這個函釋也只是說明可以依會計年度給假予比例假
: 但是還是要遵照勞基法(一年滿七天的規定) 不能延後給假阿!!!
: 為啥函釋可以抵觸法規阿? 不是應 做衍生解釋而已嘛???
這部分剛好前陣子我們公司換了刷卡系統,要把門禁和請假系統合併
也因此會牽扯到特休計算,然後我剛好有聽到做門禁的公司那邊的說法
依照勞基法的算法情況如下(我直接以你的到職日當例子說明)
到職日:2015/07/01
滿一年:2016/07/01
此時你會得到七天的特休,但是這七天特修的有效期間是2016/07/01~2017/06/30
所以在系統上你在2016年擁有的假期會是剛好一半(因為07/01剛好半年)
>>>>>>以上是門禁公司的「依照勞基法算法」的說法(他們系統預設這樣)<<<<<<
根據這個說法,你在2016/12/31得到的七天是
2017/01/01~2017/06/30的3.5天(2016/07/01~2017/06/30 七天特休的比例)
2017/07/01~2017/12/31的3.5天(2017/07/01~2018/06/30 七天特休的比例)
但是因為我們公司是滿一年就有七天(之前算是半人工在計算,現在要改成用電腦算)
然後隔年的01/01就可以獲得下一年度的七天。
所以在這邊的規則部分我們的會計跟他們催了好久他們才把程式改完。
結論:貴公司有點小氣和計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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