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如何才能強制安置?
※ 引述《moonlion (工作倦怠中)》之銘言:
: 小弟的疑問是,警方在這個尷尬的時間點
: 週末的凌晨2時許,這個女生要如何安置?
: 沒有自殘、傷人的情況、且不願就醫、
: 無家可歸、家人拒不開門
: 1、把她丟回街頭、任其去流浪
: 2、買一張台北到中壢的車票、讓她去找想像中的未婚夫、交給中壢的學長去煩惱
: 3、代訂一間簡陋的小旅社讓其有一夜的安身之所,隔天她自行從旅社離去,和警
: 方無涉?
: 4、____________________
我用此案例來作為如何進行緊急安置的說明好了
首先是法源依據
精神衛生法第三章第二節第22條
警察機關於發現或接獲通知,罹患精神疾病或疑似罹患精神疾病,有明顯傷害他人或
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時,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中央衛生機關
指定之精神醫療機關診療",並應立即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
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
依第一項規定送醫者,其身分經查明為病人時,當地主管機關應立即通知其家屬,
並應協助其就醫。
從法條上來看就可以清楚明白的了解 "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時"
是緊急安置的構成條件,"虞"字作為憂慮 疑慮 預料之解(資料來源:教育部國語字典)
故此條件可翻譯為"有自傷 傷人之行為或是疑慮"
所以囉~有大大說要有傷口 傷勢...這是個天大的誤會 只要有自傷傷人的疑慮就可以了
不過凡事總有個但書,在舊版精神衛生法的後面對此法條有個補充說明...
大意是說"該行為或是疑慮需要在發生的當下才可進行緊急安置"(因為資料忘了丟哪兒去)
所以個案這個行為如果是隔天或是大前年發生的就無進行緊急安置的必要性
繼續翻譯此法條...
條文中說要"即護送前往....並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身分查明為病人時,...
應立即通知其家屬,並應協助其就醫"
也就說~當警察發現符合要件的個案就直接送醫啦,順便打個電話給衛生局問他要不要
出來處理,不要或不接也沒差...
至於該怎查明個案為病人...去問衛生局承辦(如果他也不知道 我也只能說該承辦太混了)
所以不需要啥家屬同意也不需要一定要跟衛生所要到強制就醫單(這是部分縣市的怪異
規定),符合條件就是先帶到醫院再說
所以將此法條套在此案例上
個案已經在家中鬧要自殺長達七天,當下時間為半夜,故仍有自傷自殺之虞,並不定要有行為
無家可歸 家人拒不開門...那又如何?
半夜2點的話請將個案送至當地最大的精神科醫院(因為強制住院需有兩位精神專科醫生
評估)
故
1、把她丟回街頭、任其去流浪-> 喔!!!你違法了 想吃案厚
2、買一張台北到中壢的車票、讓她去找想像中的未婚夫、交給中壢的學長去煩惱
->喔!!!吃案+協助個案走失 水果日報會很愛你喔^3^
3、代訂一間簡陋的小旅社讓其有一夜的安身之所,隔天她自行從旅社離去,和警方無涉?
->水果日報:該員警誘拐疑似患有精神疾病少女到簡陋的小旅館開房間,隔天還讓少女
自行離去,少女低頭垂淚泣訴該員警作了還無涉...
4、___________________
= =叫119 跟通知衛生局要送醫啦...別看到正妹就昏頭了
希望各位119 110好心的大爺們,別再讓誤會繼續下去了,該送就是送,該不該住院治療
是由醫師判斷 我們只需要做到"發現個案 協助送醫"既可,其他就是個人命運了
在此默哀當年一名花樣少女,因警員未及時判斷協助個案送醫,導致個案襲警,警槍走火而
中槍送醫不治...R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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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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