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役政署:替代役應行政中立

看板SMSlife作者 (quick)時間9年前 (2014/07/26 21:03), 編輯推噓-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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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6 20:47,
一個拿會議記錄 一個拿新聞稿 一對寶
07/26 20:47

07/26 20:48,
義務役軍人 憲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全國陸海空軍,須超
07/26 20:48

07/26 20:48,
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
07/26 20:48
有關推動實施替代役,迭經反映「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輔助性勤務」執行時之 疑義乙案。 http://www.nca.gov.tw/web/pg-c-1-view.asp?id=30&gr=0&kw=&pg=19 本案本部研析說明如下: 一、依立法意旨言: 依據替代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替代役,指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 工作,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其中指出替代役役男所擔任者為輔助性工 作,定義係指服勤單位之經銓敘合格實授該管公務員,將特定之職務轉給替代役役男,以 協助該管公務員達成行政上任務。而執行該項職務時應符以上要件: (一)非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公權力。 (二)無獨任或決定之權限。 (三)受該管公務員之指揮、監督、管理從事助手之勤務工作。 此外若勤務具危險性或須由役男獨立完成者,服勤單位需盡監督及照管之責,尤需注意其 可能涉及侵權行為或賠償問題。 (下略) 另依同法第六之一條:第三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與用人單位間具僱傭關係,有關勞動條件 及保險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不適用 本條例規定;其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也就是說,除了勞動條件和保險事項外,其他的權利義務亦受本法之規範。 準此以言,縱為第三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亦推定應受內政部指揮、監督、管理。 故內政部要求不得參與輔選活動並保持行政中立,理至易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1.126.158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SMSlife/M.1406379824.A.BF9.html

07/26 21:09, , 1F
早幾篇就貼給你了
07/26 21:09, 1F

07/26 21:10, , 2F
不知道你要說啥
07/26 21:10, 2F

07/26 21:32, , 3F
版主要不要管一下
07/26 21:32, 3F

07/27 01:45, , 4F
2222
07/27 01:45, 4F

07/27 17:04, , 5F
補血
07/27 17:04, 5F

07/28 12:41, , 6F
是要貼幾篇
07/28 12:41,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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