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役政署:替代役應行政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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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推動實施替代役,迭經反映「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輔助性勤務」執行時之
疑義乙案。
http://www.nca.gov.tw/web/pg-c-1-view.asp?id=30&gr=0&kw=&pg=19
本案本部研析說明如下:
一、依立法意旨言:
依據替代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替代役,指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
工作,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其中指出替代役役男所擔任者為輔助性工
作,定義係指服勤單位之經銓敘合格實授該管公務員,將特定之職務轉給替代役役男,以
協助該管公務員達成行政上任務。而執行該項職務時應符以上要件:
(一)非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公權力。
(二)無獨任或決定之權限。
(三)受該管公務員之指揮、監督、管理從事助手之勤務工作。
此外若勤務具危險性或須由役男獨立完成者,服勤單位需盡監督及照管之責,尤需注意其
可能涉及侵權行為或賠償問題。
(下略)
另依同法第六之一條:第三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與用人單位間具僱傭關係,有關勞動條件
及保險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不適用
本條例規定;其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也就是說,除了勞動條件和保險事項外,其他的權利義務亦受本法之規範。
準此以言,縱為第三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亦推定應受內政部指揮、監督、管理。
故內政部要求不得參與輔選活動並保持行政中立,理至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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