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役政署:替代役應行政中立

看板SMSlife作者 (風之谷的魯虫它)時間9年前 (2014/07/25 21:26), 編輯推噓1(101)
留言2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8/11 (看更多)
http://1999.taipei.gov.tw/TCGGetFAQ.ASPX?ArchivesID=912020 替代役管理:「替代役役男之身份定位為何?」 一、替代役役男於訓練及服役期間,不具有軍人身份。 二、服替代役役男於完成訓練後,依其所服替代役類別之法令規定,執行勤務時,其身份 符合刑法第10條所稱公務員之規定。 三、替代役役男之違法犯紀,依替代役實施條例之罰則及其他法律如刑法、民法及 行政程序法處理。 http://www.nca.gov.tw/web/pg-c-1-view.asp?id=35&gr=0&kw=&pg=19 替代役役男於行政院衛生署醫政處服勤,可否認定為公務員?其於執行公務員執行之職務 中如涉有違法,是否比照公務員負法律責任? 兵役法規定,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無現役軍人身份,役男非經由國家考試及格,亦未經人 事銓敘合格實授任用,不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惟依替代役實施條例規定,役男依其所服 替代役類別之法令規定,執行輔助性勤務。基此,替代役役男無獨任或決定之權限,不得 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公權力,並受該管公務員之指揮監督管理,類似公法上行政助手之地位 ,法律責任依其工作性質(輔助性)及個案情況,由司法機關裁量。(內政部役政署九十 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役署管字第0九一00一0七九九號函) 我不厭其煩再丟一次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 職員。 替代役符合哪一點,行政中立法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的定義相當,屬於最狹義的公務員概念 僅指文職之事務官,並不括武職、政務官及教師在內。(當然也不包括一般所認定是最廣 義公務員的替代役) http://www.npf.org.tw/post/1/6011 好煩阿,你兵役處還是役政署想搞人不要只會用行政中立法來搞,你他媽的替代役男又不 是公務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87.233.8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SMSlife/M.1406294801.A.981.html

07/25 22:32, , 1F
別說啦,如果是公務員我就可以領單位的生日禮金一千塊了
07/25 22:32, 1F

07/26 21:54, , 2F
689不會看der ~~~
07/26 21:54, 2F
文章代碼(AID): #1JqbiHc1 (SMSlife)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JqbiHc1 (SMSli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