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魏延能否憑節做掉楊儀
要討論這個問題,得先討論「節」究竟可以有多大的權力,關於這一點,目前
在下看過分析的最好的是凌雲雕龍兄(以前三國版的強者,可惜已經很久沒出
現...)寫的「簡述漢節」,在下現在將之轉上來:
皇帝不能事事躬親,所以必須指派人代行,然空口無信,輒以節為憑。
節代表皇帝的身分,凡持有節的使臣,就代表皇帝親臨,象徵皇帝與國家,可行使權
利。舉凡如持節分封諸侯、持節收捕罪犯、持節鎮壓起兵叛亂、持節出使外國及持節簽約
議和等事。連諸侯在叛變時,除了私刻璽印,也不忘偽造節杖,江都易王建在叛亂時,就
因此製造"二十根"使節,以供使用。
在蘇武持節不降、還有馬日磾受袁術所欺,被騙失節而死(注),各臣所持有的這根
節扙,實物上為長八尺的竹竿,最上頭裝飾著旄羽,顏色上在漢初為赤、後來易黃。節材
在後來也有金質銅身,類似金刀鐵券之類,極盛裝飾之能事,不全為竹。
另外假節之"假"為短期代理,非為真假之意,像假司馬就是代理司馬,假齊王就是代
理齊王,以有別于正牌司馬及真齊王,當初韓信就是想當假王,結果劉邦封真王給韓信,
此為真假之別。
漢朝使節沒有區分層級,例如曹真在本傳為"假節",但在奏上尊號時列名"使持節",
連出土的曹真碑也是"使持節";又如魏延在本傳為"假節",但在彈劾李嚴聯名上表時卻為
"使持節"。倒不是說虛名較高而實權較低,而是代表皇帝不分大小,所以孫慮"假節"開府
,長期駐軍鎮守、統治一方,卻沒有短期代理之意。相反的,汲黯私自"持節"發河南倉粟
以振貧民,本應為"假節",即臨時借用節杖而事後歸還,但是此行卻視為"持節"。而前四
史也沒有記載節將的分工,甚至於漢武帝在發兵收捕太子時,為示區別(因為太子亦擁有
節),特意將節杖改色,這也佐證節杖原來無高低之分,否則漢武帝以"使持節"不就高於
"持節"或"假節",何必擔心皇令與太子令相混淆。
整理一下後來晉朝的持節都督權利:
(一)假節:平時沒有權利處置人,戰時可斬殺犯軍令的人。
(二)持節:平時可殺無官位之人,戰時可斬殺二千石以下官員。
(三)使持節:平時及戰時皆可斬殺二千石以下官員。
(四)假節鉞(或黃鉞):可殺節將(含假節、持節、使持節)。
晉朝節將的開始時間可追溯曹魏時期,至於吳蜀則不一定照辦,因為魏晉管轄跨州越
郡,所以有假節刺史或持節都督出現,而吳蜀所統寡州少郡,沒有分區統治的需要,悉數
皆為中央直轄。蜀將廖化、吳壹、張翼等人雖持節,但是真正軍事用兵卻得憑視大將軍姜
維所舉止;吳將長江各督鎮守各地,也非人人持節──因此吳蜀節將的權力,不如魏晉節
將來得大。吳蜀之節將,與其代表中央,更像差遣使者。
持節都督鎮守一方,也是後來割據地方的"節度使"之前身。
注:指的是袁術從馬日磾借"節"來欣賞,結果袁術反悔不肯歸還,馬日磾氣懟而死,
"失節"原意是丟掉節杖的意思。
而正如凌雲雕龍兄所言,四史都沒有交代節的權限,且三國時似乎還沒有詳細
區分「節」的差別,所以我們無法判斷魏延手上的「節」到底是相當晉代的哪
一種,也或許當時的蜀漢根本沒有分這麼細也說不定...
不過,雖然沒有史料明確的依據,但還是可以從別的地方來推測:
1.史料上有明確憑「節」來斬人的紀錄。
2.蜀漢是在什麼時候才會發給官員「節」。
關於1.,目前在下只找到一例,也是持節發兵最早的一例,西漢武帝時的嚴助
,他奉武帝命持節發兵征閩越,而會稽太守以沒收到虎符為由拒絕,結果嚴助
就斬了會稽郡的司馬(這司馬死的蠻冤的,因為這是第一次有人拿節來發兵,
所以就法律的觀點來看,會稽太守不算有錯,不過皇權最大...)。以本例來說
,嚴助純粹用於軍事(對方抗命),而且也還不敢斬真正不理他的太守,看來
那時候(至少這個先例)「節」在斬人的權限上,只相當於晉代的假節。---
東漢目前在下沒找到例子,如果有人找到例子,歡迎告知。
至於2.,目前看了蔣琬、費禕、姜維、鄧芝、張翼、廖化、胡濟等人的傳記,
大致可以歸納出蜀漢在孔明死後,讓官員持節的時機,有一個共通點:帶兵!
這裡面,除了蔣琬是在剛接尚書令領都護時就假節,沒有要出征或督軍在外以
外,其餘諸人皆是在帶兵的狀態下方才取得「節」。裡面費禕、姜維更是在出
征前才取得假節,而其餘諸人也均是在帶兵鎮守地方時才拿到。所以,在下認
為,至少在孔明死後,蜀漢的「節」是純粹軍事性的,完全是為了增強將領在
軍中威望而給。因此,蜀漢的「假節」,應該就相當於晉代「假節」的功能。
亦即只有在軍事上方能使用,使用時機,可能也只限於抗命。
討論完「節」,我們再回到魏延和楊儀的身上。在下認為,有幾點可以證明魏
延並無權只憑「節」+和楊儀「言語衝突」就斬人:
1.如果可以這樣就斬人,會開啟一個很壞的風氣:「只要跟我有言語衝突,我
就斬人,反正老子有節」。這樣這支軍隊就準備完蛋吧,因為沒有任何幕僚
敢提意見,誰曉得會不會就這樣被抓去殺了?所有幕僚都當應聲蟲的軍隊,
除了失敗應該是沒有第二種結果。
所以,基於很基本的常理,不可能因為有「節」就可以殺人。要殺人,必須
要有理由,且必須是有力的理由(比如違抗軍令),而不是「言語衝突」這
種雞毛蒜皮的事情。
2.如果魏延真可以憑節就斬人,那麼老實說楊儀早該死了,因為既然魏延是依
照國家的法令來行使權限,則即令是孔明亦無理由阻止。今天魏延還會被阻
止,可見得「節」並沒有賦予他「隨意斬人」或是「因言語衝突斬人」這種
權限。
3.另外,各位不覺得很奇怪嗎?如果「節」真能賦予魏延這樣的權限的話,那
為什麼魏延每次都要親自動手?《費禕傳》:「延或舉刃擬儀,儀泣涕橫集
。」可見每次魏延都是自己抽刀子要捅人。這就妙了,如果法令真賦予魏延
斬人權限,那魏延根本沒必要自己動刀子,他只要叫親兵進來把楊儀拖出去
就好了。可是魏延捨此不圖,卻是每次都要自己動手...
如果魏延是北齊高家裡的那群變態,那或許還有可能自己動手,但顯然度爛
魏延者很不少,但是倒是沒有人說過他是變態,所以他要自己動手這點,就
和他「有權憑節斬楊儀」有非常大的矛盾。
4.最後,如果魏延真能用「節」,然後以楊儀「言語衝突」為理由,就可以斬
人的話,那有一件事將會非常的說不通。就是當孔明死後,魏延想接掌軍權
時,何以他不直接憑著這個節,跑到大營去呢?孔明一死,北伐軍中有節的
只剩下魏延,倘若「節」真的這麼吃得開,可以作為隨意斬人的依據,那魏
延還燒啥棧道?直接跑去大營,憑節和官位接掌軍權就好,反對者/言語衝突
者直接斬了就行了。反正他已經打定主意不願在楊儀之下,那麼,與其只能
率少數軍隊對抗楊儀接掌的北伐軍主力,何不試著直接憑節去控制大軍呢?
如果「節」真這麼有效力,那成功機率理應比他後來的行動(燒棧道、攻擊
北伐軍)要大得多啊!
所以,綜合上面所述,在下做個小結:
「節」在蜀漢的功能,應該只限於增加將領的威望,並賦予該位將領在作戰時
可以斬殺不服軍令的人,亦即等於晉代「假節」的權限。(事實上,雖然《晉
書‧職官志》沒有說得很明白,但是在下認為,其他三種雖然權力較大,但一
樣也是要有「重大事由」方可斬人,不是可以隨意亂殺的)因此,魏延無權僅
憑他手中的「節」及楊儀的「言語衝突」,就斬了對方。
最後,godivan、Lordaeron、wholmes都主張可以憑言語衝突就殺人,Lordaeron
甚至還表示現代也差不多(雖然他舉半天也沒舉出半個因言語衝突而被殺的例子)
,那就讓我們來看看中華民國《陸海空軍刑法》的規定: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Lcode=F0120001&LCC=1&LCNO=14
可以發現,按《陸海空軍刑法》,在戰時會有死刑可能的,只有:
1. 第14~15條:叛亂。
2. 第17~20條:通(利)敵。
3. 第24條:投敵。
4. 第26條:指揮官無故開戰。
5. 第27、47、48條:違反軍令。
6. 第31條:遺失重大軍事機密文件致使軍事失利。
7. 第41條:攜械離開軍隊。
8. 第42條:長官無故擅離職守。
9. 第49、50、53條:施暴、恐嚇長官或軍用艦艇、航空器。
10. 第58條:毀壞重要軍用設施。
11. 第65條:製造、販賣軍火。
12. 第66條:假傳命令。
很抱歉,沒有「頂撞上司」。按照第52條的規定,即令是「公然侮辱長官」
,也只有「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所以
咧,楊儀的行為,如果在現在國軍裡,他至多就是被關兩年,而這還是要在
「公然侮辱」罪名成立的前提下才行。
如果只是意見爭論,很抱歉,沒法可罰,而刑法是遵守「罪刑法定主義」的
,所以,這就表示,不論是「意見爭論」也好,「頂撞上司」也罷,只要沒
到「公然侮辱」的程度,很抱歉,就是無罪。
反過來,魏延的行為就嚴重的多,他拿刀要殺楊儀,且讓楊儀害怕涕泣,所
以應該會適用第44條長官凌虐部屬的規定,最起碼也是關三年,如果楊儀真
被捅死,那魏延就準備在牢中被關個幾十年吧(最高可判無期徒刑)。而在
蜀漢嘿嘿,拿言語衝突這種理由捅死北伐軍第三號人物,魏延想不死都不行
!
又,godivan,李世民可以去殺魏徵,是因為他是皇帝,很抱歉,魏延不是皇
帝。至於陸遜、孫子、司馬穰苴,全是在對方「違反軍令」時,才能殺人,很
抱歉,楊儀的行為,跟「違反軍令」還遠的很。還有,假節只是讓你可以在對
方違反軍令時,不用先行請示或審問後才能殺人,而可以先行斬殺,事後再給
皇帝送報告,並不是可以殺人不用通知皇帝的。開玩笑,要是可以殺人不用通
知皇帝,那有「節」的人不就無法無天了!
--
不能知人害霸也,知而不能用害霸也,用而不能任害霸也,
任而不能信害霸也,既信而又使小人參之害霸也。
~~~春秋‧齊國‧管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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