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金屬人看死刑存廢
基於「同理心」而激起的正義感絕對是好事;
我們就是靠著這樣的動力來讓社會變得更好。
但真正有同理心的人,就不會搬出「如果你家....」的論調來討論;
你不會希望家人被詛咒慘事,(不然怎不拿自己家人來舉例?)
而與你想法不同的人當然也不會如此希望。
所以搬出這招來批評想法不同者「沒有同理心」,本來就是搬石頭砸自己的腳,
除了等同於用「你與你家人都活該去死啦」來叫陣之外,溝通效果是零。
別人只是對於解決社會問題的想法跟你不同,有必要口味重鹹到這樣嗎?:-)
小結: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隔岸叫陣,不算討論。
: 推 ademgu:這樣不是死刑才有這個問題阿 05/08 05:13
: → ademgu:那應該很多被關進去的都是被冤枉的 05/08 05:13
: → ademgu:i didn't do it 05/08 05:13
: → ademgu:被電雞巴然後被判無期,吃臭酸的便當服勞役。 05/08 05:15
: 推 ademgu:手骨太大支坐捷運碰到高中女生的雞歪然後就被帶上電子腳鐐 05/08 05:19
: → ademgu:強姦未成年少女都還不一定有罪呢 05/08 05:22
: 推 ademgu:那殺白曉燕的人現在在哪裡? 05/08 05:37
: → ademgu:電蘇建和雞巴的人現在又在哪裡? 05/08 05:38
: 推 ademgu:殺人償命? 電雞巴不用賠喔? 05/08 05:45
: 推 ademgu:我是覺得說人家智障是不應該拉,雞巴都被電了,那你家人勒 05/08 05:48
: → ademgu:到底廢死派的回答是什麼? 是誰在裝傻阿? 05/08 05:50
: → ademgu:要你一條命能幹麻? 這樣子嗎? 05/08 05:51
: → ademgu:廢死派就不能好好的回答嗎? 電機巴只是讓人更火大而已阿 05/08 06:02
別激動;
這段爭論一直是「怎樣的代價才算夠」,而從來不是「不用承擔代價」。
接續的討論在下段。
: 推 smallblue: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用在違法者身上本身是很大的矛盾 05/08 07:32
: → smallblue:那麼不應該關犯人 因為我們也不想自己被關 是不? 05/08 07:33
: → smallblue:孔子自己講這句話行得通 因為他是反對法律的人 但是如果 05/08 07:34
: → smallblue:你認可法律的存在 那麼法律的懲罰基本上都是施人所不欲 05/08 07:34
: → smallblue:會搬家人出來講的人或許思考都很簡單 甚至說盲目 05/08 07:36
: → smallblue:但並不是盲心 贊成死刑的多數可能都是因為這樣想才贊成 05/08 07:37
: → smallblue:你如果能勝眾人之口 不能服人之心 強要他們不這樣想 05/08 07:38
: → smallblue:那麼廢死的主張基本上就不會成功 而且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05/08 07:39
: → smallblue:是一種同理心 會搬家人出來講的人基本上也是同理心 05/08 07:40
: → smallblue:只是他們用在受害者身上不是加害者身上 因為他們認同 05/08 07:40
: → smallblue:法治社會存在的這種矛盾 05/08 07:42
: 推 smallblue:但廢死者自己對法律本身的看法卻存在更嚴重的矛盾 05/08 07:46
: → smallblue:可以想想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完全不適用於法律的強制性 05/08 07:47
: → smallblue:還有本文引用的連結 劈頭罵人智障 這也是摀著耳朵罵戰 05/08 07:48
: → smallblue:歡迎繼續討論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議題 可惜我周一前都 05/08 07:54
: → smallblue:必須待在沒有網路的地方不能及時參與...... 05/08 07:54
其實「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另外一個層面,是在講最近成為髒字眼的那四個字;
但為了不要離題跳太遠,先留到這段最後再提吧。
而且為了避免寫太多讓我錯過Deep Purple,以下這段將不會談論兇殺。
首先是大家都熟悉的對等賠償概念:對他人造成多少損失,就該賠償多少。
這原則單純,執行方式運用在財物上面更是明快。而用在非財物糾紛呢?
在此搬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漢伯拉比法典裡面,已經是成語的:
「以牙還牙,以眼還眼」
這不只是「你咬我一口,我就咬回去;你瞪我一眼,我就瞪回去」這樣的普通級解釋,
而是:
「打落他人一顆牙齒的人,應該打落他一顆牙齒作為懲罰」
「戳瞎他人一隻眼睛的人,應該戳瞎他一隻眼睛作為懲罰」
http://en.wikipedia.org/wiki/Code_of_Hammurabi
這樣不但讓加害者承擔受害者的相同痛苦,也不用設監獄養犯人,多好!
******
....然後隨著時間經過,人類發現報復主義不是萬靈丹;
(不然為何我們還要討論這些事情?)
而不論你將某人恨到什麼地步,他也確實享有一些與生俱來的權利。
於是侵害他人身體的罪犯(真的要先撇開兇殺,不然講不完了)不再施以肉身刑罰,
而是改為監禁和/或罰款。
較輕的身體傷害?金錢賠償,以及較短的刑期或罰款。
嚴重的身體傷害?金錢賠償,以及較長的刑期。
我們不再用眼睛抵償眼睛,牙齒抵償牙齒;
我們找出了其他的方法,來讓加害者承擔的責任與其所造成的損失相等,
而不一定是要「相同」。
(我相信這也是Freddy在那篇廢死FAQ中常拿性犯罪舉例的原因;
把性侵犯也性侵下去,拿來講講爽爽是一回事,其荒謬與有沒有用又是一回事。)
既然已經那麼多人能夠接受重傷害的刑罰是(顯然肉體痛苦不成比例的)漫長刑期,
而不是同等痛苦的肉身刑罰,這代表大家在這陣子以來的爭辯中,
應該並沒有忘記現代法治與人權精神才對。
是的,那四個髒字就是「人權精神」。
你可以把侵犯他人人權的罪犯關很久甚或一輩子,
但不能不給吃不給喝不給遮陽不給禦寒;
而且這會花費你繳的稅款。
但我們選擇花錢把暴力犯偷竊犯詐欺犯關起來,
而不是打斷手折斷指剪斷舌使其永無再犯之虞。
因為我們重視被這些加害者所違犯的基本價值,
才會情願花錢把這些人關起來,也不願意複製他們的罪行。
小結:
不論是誰,看到不公不義的事情都會生氣,因為大家都有同理心。
但同理心所激起的義憤,或說「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推演下去應該都會回歸至開頭所提的這四個髒字:「人權精神」。
痛恨罪行,就更不該複製罪行。把他們關上很久很久,夠了。
: 推 Adorse:說得沒錯啊.這這種話的是罵戰的.不是討論的..講明白點 05/08 08:54
: → Adorse:我根本不想跟廢死的討論.死刑犯就去死.要討論去跟上帝討論 05/08 08:55
: → Adorse:既然說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廢死別來煩我們.我們也不想鳥廢死 05/08 08:57
: 推 ademgu:廢死,不代表死刑犯就可以過火爐回家吃豬腳麵線了吧? 05/08 09:51
: 推 knight00931:他的文章就只是想說"智障"兩個字 和己所不欲沒關係囉 05/08 10:10
: 推 dk90909091:同意樓上 覺得這作者自己就是摀著耳朵罵戰的人... 05/08 11:39
: 推 LambOfGod:周星星.我還以為是星爺咧 還好不是 這文有夠鳥的 05/08 13:05
周星星這篇文章就是在玩弄「以眼還眼,以機歪還機歪」啊。:-)
當然「拒絕溝通」永遠是可以採用的態度,
比起假溝通之名行罵戰之實,這還比較光明磊落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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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1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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