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廢除修改《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設置規則》第221條

看板Road作者 (C.W.)時間10年前 (2014/05/25 00:32), 10年前編輯推噓15(16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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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設施的設置法規制定大致上還是會照著交通工程手冊走, 因為大部分的人根本不知道該怎麼寫這些法條,不如就直接參考立法。 交通道路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221條: 行車管制號誌之佈設原則如左: 一、行車管制號誌至少應有一燈面設於遠端左側,且距近端停止線十公尺 以上。如係以柱立式設置,應有二燈面分設於遠端兩側。但路形特殊 時,主管機關得調整設置於其他適當位置。 二、近端號誌應靠近停止線設置。 三、號誌佈設以能使各車道駕駛者均能清楚辨認為原則。路幅寬廣之道路 ,必要時得加設號誌燈面,並採門架式或懸掛式設置。 事實上就是參考交通工程手冊第5.2.1節的第五條第八項的內容 (八)同向車輛或行人之行車管制號誌同向燈面之法線垂直距離以不超過12公尺為度, 若超過時,易被忽略,應考慮增設一組,如圖5.2.9所示。其中至少應有一燈面 設於遠端左側,且距近端停止線10公尺以上。如係以柱立式設置,應有二燈面設 於遠端。請參見圖5.2.10。但路形特殊時,主管機關得調整設置於其他適當位置。 也就是說,事實上不管是手冊建議,還是法規制定,都只是把遠端左側設置號誌為 基本原則,必要時可以調整。這樣根本沒有所謂的「強制」,甚至如果把法規或手冊 的這個部分拿掉,還會造成更大的困擾,因為工程師就沒有準則可以參考,愛怎麼 設置就怎麼設置,到最後一定會搞得一團亂。 其實手冊中提到的12公尺和10公尺,也並非是隨便設計,法線垂直距離如果要超過 12公尺,那代表車道數至少要四個車道(4x每車道3.5公尺),但實際上都市道路 路寬根本不會設計到那麼寬,而且號誌燈面是從路側延伸出來的,所以四車道的 情況也不容易超過十二公尺,至少要到雙向六車道才會超過這個標準,但是縱使 超過六個車道,橫向道路的路寬要沒有超過10公尺(相當於雙向二車道)才會出現 容易被忽略的情況(如果以角度為基準的話);話又說回來,如果一條道路設有 六個車道(路寬大於20公尺),多數也會設置中央分隔島,也就是說距離反而更近, 又除非單向車道數也有六車道以上?那就真的需要考慮增設遠端另一面號誌了。 總而言之,在台灣多數的遠端號誌都能達到最低表準,增設號誌的案例也應是 主管機關按該地用路人特性而調整的。所以個人認為不太會有看不清楚的問題發生。 又探討道路該設在同側或異側的問題,個人認為車輛在近停止線處看遠端號誌時, 不論是同側還是一側,能看到的號誌燈面就是一組,如果設置在同側,只要前方 有大車,就會被擋到看不到;但是如果設置在異側,就只有左前方有大車才會擋到 號誌,但如果是這樣的話,一來大車要在內車道的機會不高,而且就算在內車道, 被擋到的車輛也是距離停止線二至三輛車的位置,這時候因為前方還有車輛阻擋著, 而且前車也可以幫忙看號誌,所以號誌的參考性就比較低了。又對距離停止線較遠 的車輛來說,同側的號誌能看到號誌燈面的角度就只有一個,相較之下異側的號誌 除了看到正前方的號誌外,也可以看左前方的號誌,能接收到訊息的角度相對較大。 所以這部分個人認為,把號誌設置在異側會比較好。 又設置在異側的話,試問該是近端同側還是遠端同側?近端同側是現行的做法, 缺點是容易看不到遠端異側的號誌;遠端同側的缺點,則是駕駛人無法透過號誌 設置的位置知道路口位置和停止線位置在哪,必須假想近端號誌位置來估算停止 線和路口的位置,不像前者只要知道通過號誌正下方就知道大概進入路口了。 所以這部分個人也認為現行的近端同側做法比較好。 以上是個人的見解,有一些個人的主觀想法,如果有任何建議,都可以提出討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3.239.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Road/M.1400949170.A.CF6.html

05/25 00:38, , 1F
推專業解說!
05/25 00:38, 1F
※ 編輯: yjw691 (114.33.239.4), 05/25/2014 00:58:30

05/25 09:09, , 2F
這件事總算見到比較有道理的評論了
05/25 09:09, 2F

05/26 00:14, , 3F
那您有想過為什麼全世界就只有台灣會法律強制規定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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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00:17, , 4F
至少有一燈面設於遠端異側呢? 不要舉美加或中國這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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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國家,舉臨近的日本韓國,他們一樣車多路窄,為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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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00:21, , 6F
麼他們一樣設在遠端同側,而且韓國只設遠端燈面,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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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00:23, , 7F
那個法條…從頭到底沒有『強制』只有『原則上』而已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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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近燈面設在異側呢?難道他們就不會有您上述所列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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嗎? 日本好像也沒像台灣一樣會強調至少應有一燈面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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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00:27, , 10F
置,為什麼台灣會特別「強調」那個設在遠端左側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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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00:29, , 11F
則」呢? 再問一次,為什麼只有台灣會強調要設在遠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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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00:31, , 12F
難到日本美國的工程師就沒有參考的準則嗎?那他們不就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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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00:33, , 13F
得一團亂了嗎?他們畢竟有慣例可以設置,而不致於因為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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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規定設在哪裡而「亂搞一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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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00:37, , 15F
以國際慣例言,設在遠端同側還是能讓所有駕駛人皆看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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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00:38, , 16F
一清二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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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00:40, , 17F
這個就是『大陸法』和『海洋法』的邏輯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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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設在同側,怎能說完全會被擋住看不到呢?像您說的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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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00:41, , 19F
大陸法強調成文法,[原則]會寫入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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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00:41, , 20F
海洋法強調慣例,[原則]以慣例呈現不放在法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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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方有大車的話就不會被擋到了啊大車在內車道的機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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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00:44, , 22F
而且您怎能說大車在內車道的機會不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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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00:50, , 23F
各地方政府都把原則當正規來看了,除非設左邊真的都看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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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才考慮設右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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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00:54, , 25F
應該考慮用慣例來設,而非寫入法條的原則,畢竟環境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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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00:55, , 26F
數太多了,不能一以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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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00:58, , 2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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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00:59, , 2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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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01:12, , 29F
這問題就不是road能解決的了 法條成文不成文之議…請恰law版
05/26 01:12, 29F

05/26 01:12, , 30F
(而且這牽扯的東西有點廣…大概law板也無法解決吧)
05/26 01:12, 30F

05/26 01:34, , 3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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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01:36, , 3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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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http://goo.gl/maps/FOQdB (上面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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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01:38, , 34F
05/26 01:38, 34F

05/26 01:39, , 35F
To JJLi: 《道交號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是屬於交通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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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01:41, , 36F
發布的「行政命令」,並不是三讀通過的法律,所以也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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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01:41, , 37F
難在law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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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01:43, , 38F
traffic版也發了,但traffic版太冷門了,沒人回應。
05/26 01:43, 38F

05/26 13:13, , 39F
強制是你自己硬扣的帽子,少來捕風捉影
05/26 13:13, 39F

05/26 14:06, , 40F
第一句話不能刪嗎? 這麼希望它存在做什麼?畢竟那只是設
05/26 14:06, 40F

05/26 14:07, , 41F
慣例,不該在法規以「至少應有」這字眼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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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14:16, , 42F
同一句話也可當慣例來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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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14:17, , 43F
說實話就是解讀的不同而已,但若拿自身解讀要求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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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14:17, , 44F
可以先看看採用的可能性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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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14:18, , 45F
而且我在上面的回應都講明了,請找公路總局協商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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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14:19, , 46F
這裡的回應都只是不同人的解讀而已,無法為你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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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14:19, , 47F
各地方政府根本沒一個把它當慣例來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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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14:20, , 48F
第一句話語氣本來就有點死硬了,想把它當慣例來解讀,
05/26 14:20, 48F

05/26 14:21, , 49F
恐怕有點困難…
05/26 14:21, 49F

05/26 14:21, , 50F
那就對了,所以這法條是設置參考用原則,並非強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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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14:22, , 51F
所以你的要求也不合理,因為你也是強制要求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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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23:43, , 52F
刪除是為了更彈性化設置位置,消除這「強制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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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23:45, , 53F
即使真的要定一個位置為原則,也是會先考慮設在遠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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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 23:46, , 54F
怎會設在遠左呢? 別當人家沒研究過交通號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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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00:14, , 55F
忘了說我也曾經去美國南卡大學運輸學留學一年,忘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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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00:15, , 56F
才讓你們以為我在這裡無理取鬧…
05/27 00:15, 56F

05/27 00:21, , 57F
(老實說我對這個領域不熟,除了大陸法海洋法外完全不敢插話XD
05/27 00:21, 57F

05/27 00:43, , 58F
設置遠右之後就能解決視線遮蔽的問題嗎?
05/27 00:43, 58F

05/27 00:44, , 59F
不管怎麼設,永遠會有人對此有意見,不是嗎?
05/27 00:44, 59F

05/27 00:47, , 60F
台灣多處路口並沒有基河/文林路口的問題,只靠此路口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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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00:47, , 61F
無限上綱到所有路口皆要如此設計,用路人會不會抱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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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00:48, , 62F
他第一個就會罵說我等紅燈看不到對向紅綠燈,都設在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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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00:50, , 63F
馬路的右側,這樣要怎麼看?接著又會罵紅綠燈角度是要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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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00:52, , 64F
誰看的?這樣要看紅綠燈還得喬角度,我哪來那麼多時間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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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00:53, , 65F
喬角度?最後一定會罵這是哪個天才設計的,到時你要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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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00:54, , 66F
出來面對?光靠自身美國的專業就能說服?他一定會說美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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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00:54, , 67F
來的是不了解台灣的狀況嗎?台灣又不是美國
05/27 00:54, 67F

05/27 00:57, , 68F
為什麼連個號誌的設計都要抄老美?台灣這麼沒sense嗎?
05/27 00:57, 68F

05/27 00:59, , 69F
如果你有把握說服兩千多萬的台灣人民接受此設計,那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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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01:00, , 70F
去找政府沒關係,找的方法在下篇回文都告訴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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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15:10, , 71F
你告訴我設遠左會比設遠右還看得清楚? 鬼都不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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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遠右還要喬角度,是設遠左才要喬角度吧。而且設遠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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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會被認為燈面不知道是面對誰??這哪門子的理論啊?!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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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15:16, , 74F
屁股想也知道遠右是正面向所有駕駛人的地方,根本無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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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15:17, , 75F
再調什麼角度,反而是設在遠左才須要調燈面角度才能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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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15:18, , 76F
本車道的駕駛人看的吧,真不曉得你是怎麼想的… 完全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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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15:19, , 77F
相反
05/30 15:19, 77F

05/30 15:21, , 78F
而且我也不是只說美國啊,你看有那個國家遠端懸臂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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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15:22, , 79F
「規定」把燈面設在對向車道的上方的啊,台灣也只有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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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15:24, , 80F
種紅綠燈設在安全島上的雙懸臂式號誌我比較認同,設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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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15:26, , 81F
側邊的遠燈面根本沒有一個不是在對向車道的上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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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15:29, , 82F
除非遠端右側不能設了,不然燈面面向逆向車道做什麼?
05/30 15:29, 82F

05/30 15:32, , 83F
雖然你設遠端左邊/右邊駕駛人也許都看得到,但是你想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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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15:33, , 84F
在遠端左側會比設在遠端右側還來得清楚?
05/30 15:33, 84F

05/30 15:34, , 85F
現在不是說看不看得到的問題,你只設橫向車道的號誌燈
05/30 15:34, 85F

05/30 15:35, , 86F
搞不好本車道的駕駛人也看得到啊,那為什麼一個路口不
05/30 15:35, 86F

05/30 15:36, , 87F
只設橫向道路的號誌燈就好了?這樣不是最省了嗎? 當然不
05/30 15:36, 87F

05/30 15:39, , 88F
對啊,你號誌燈當然是要設在讓所有駕駛人看到最清楚不
05/30 15:39, 88F

05/30 15:40, , 89F
過的地方啊,你跟我說設遠左會比設遠右清楚,台灣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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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15:41, , 90F
靠左走的,更別說光是一般十字路口的環境都各不相同了
05/30 15:41, 90F

05/30 15:43, , 91F
怎能以一條「至少應有一燈面設於遠端左側」的原則一以
05/30 15:43, 91F

05/30 15:45, , 92F
概論呢? 還是視路口環境(不管什麼類型的十字路口或其他
05/30 15:45, 92F

05/30 15:49, , 93F
類型的路口)設在最能讓駕駛人看得清楚的地方為佳
05/30 15:49, 93F

05/30 15:54, , 94F
強制性一以貫之的號誌位置原則本來就不太對了,更別說
05/30 15:54, 94F

05/30 15:57, , 95F
它居然是設在逆向車道的上方了,要定也該定成設在同向
05/30 15:57, 95F

05/30 15:57, , 96F
車道的上方才合理吧。
05/30 15:57, 96F

06/11 12:52, , 97F
zzz
06/11 12:52, 9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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