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揪感心!林務局科長詐補助款 原來是為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 (ILLGNER)時間9年前 (2015/05/21 20:33), 編輯推噓6(6012)
留言18則, 8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4/4 (看更多)
有感於M大、P大發言, 猶記幾年前新北市國(高)中、小學校長營養午餐弊案, 裡面不乏有以得標或未得標廠商的餽贈金來資助清寒學生或學校建設者, 動機、目的都夠崇高吧! 但歷經檢察官偵查、一審判決,有罪者仍高達起訴者的9成, 顯見不論動機為何,其手段方法不當時,也不能以此做為免責的藉口。 往昔更不乏這類案例,像是: 醫師開立不實診斷書讓清寒弱勢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老師將耗材報支所買的電腦設備送給弱勢學生....等等以自身職務所為濟貧之舉, 姑不論法理情,社會大眾也不見得一面倒的容許這類行為, 其主因在於,公共資源是大家所擁有,而行政機關只是負有運用管理之責, 因而需要有明確的法令與管理規範,來限制行使公權力者的不當行為, 即凡申請、動支、使用、核銷等舉都必須符合法令規範, 如此才對得起民脂民膏。 畢竟人心隔肚皮,你很難去衡量這個人的起心動念為何, 你我都無法得知行為人有否以大義之名來粉過飾非, 合法申請都有可能被濫用了,更何況是不法手段所得資源? 況且這類中高階主管不僅握有國家公器,對於公務體系更有帶頭示範之責, 加以今日清廉、明日貪腐的案例層出不窮, 縱使行為人這次確有公益之實,下次會否保持初衷,誰都無法保證, 也難怪國家社會只能透過消極的法律限制來約束公務員不法行為。 事件爭議在於,所謂的微罪不舉原則在於: 司法官權衡行為人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方法、損害及影響等因素後, 本於職權就犯行較輕、其情可憫、對國家社會影響較小者,予以較輕處分, 一來惕勵,二來給予自新機會、三來避免耗費司法資源; 對於偽造文書或許適用微罪不舉,但就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恐怕很難以此帶過, 畢竟此一行為對於社會風氣不可謂沒有影響, 且再怎麼情有可原,以其所觸犯貪污治罪條例,都是超過最低本刑三年以上的罪責, 到法院審理時,能否緩刑都是問題了,現卻因檢察官認定"其情可憫"而被緩起訴, 反觀實務仍看到弱勢者因偷竊小額公(私)有物被起訴的案例, 也難怪這個事件會招致如此兩極的非議了。 另有板友提到教授以不實發票報支國科會計畫補助款案的不起訴案例, 該案是因為最高檢統一見解為:教授執行國科會計畫並非行使公權力, 因此非刑法所稱的職務或委託公務員,故而不適用貪污治罪條例, 事實上,在此統一見解之前,還是有一大串教授被起訴。 不過,不知是好是壞,拜檢察一體所賜, 這類緩起訴案件還需向上送到高等法院檢察署再議, 等再議駁回後,緩起訴處分才算生效, 只能看看上級有沒有意見了。 ※ 引述《maniaque (maniaque)》之銘言: : ※ 引述《popoallan ()》之銘言: : : 標題: [新聞] 揪感心!林務局科長詐補助款 原來是為 : : 時間: Tue May 19 02:37:49 2015 : : 揪感心!林務局科長詐補助款 原來是為了.... : : 揪感心!林務局野生保育科科長林國彰,遭人檢舉於2011年間利用「台灣野生物保育及管 : : 理協會」辦理的8項研究計畫,以不實名目浮報經費61萬餘元私吞,但台北地檢署查出, : : 林男其實是因養育保育類動、植物的經費不足,才出此下策,將浮報款項捐給民間養育保 : : 育類動、植物的人士,檢察官考量他立意良善,且沒有款項流入私人口袋,今依偽造文書 : : 罪予以緩起訴,條件是繳交緩起訴處分金3萬元。 : : 辦案人員指出,林男確實對野生動植物保育很有熱忱,連林務局的員工也都對他讚譽有加 : : ,並說他主動資助這些養育保育類動植物的民間人士的行為,令人感動,只是礙於林務局 : : 經費不足,而以違法方式申請款項,令人感到惋惜。 : : 檢方調查,「台灣野生物保育及管理學會」的不少款項,多由林務局核撥,林男於2011到 : : 2012年間,利用該學會辦理兩岸保育研討會的相關計畫案,以阮姓男子、邱姓女子、謝姓 : : 男子等人名義,謊稱3人分別於計畫案中擔任司機、臨時工等職務,報請工資、出差費等 : : 費用,涉嫌詐欺、偽造文書。 : : 檢察官調查發現,阮男在嘉義飼養被列為保育類動物的鱷魚,邱女則在南投山區種植保育 : : 類的植物,謝男則幫忙照顧遭人走私來台,被林務局安置的上千隻保育龜。 : : 3人出庭都為林男喊冤,阮男證稱,他過去靠買賣長吻鱷維生,但後來林務局將長吻鱷列 : : 為保育類動物,依法不得再買賣,害他無法再以買賣長吻鱷過生活,但因長吻鱷食量極大 : : ,飼養費用驚人,林男得知後,不僅撥款供他養殖,還幫他奔走詢問可否將鱷魚捐給木柵 : : 動物園,以換取補助,不知道林男竟是以偽造文書方式,詐領補助款,還幫林男求情。 : : 邱女也說,過去因在林務局擔任解說員而認識林男,林男事後得知她在山區種植保育類植 : : 物,也常補助她經費,但不知經費來源。 : : 謝男出庭則證稱,林務局數年前將上千隻走私來台的保育龜,安置在他過去養殖鰻魚的養 : : 殖場,但因林務局經費不足,沒給他養育補助款,因而同意林男,以他的名義領取補助款 : : ,再將款項匯給他,對林男違法感到訝異。 : : 因林務局員工出庭也為林男求情,指林務局確實因經費不足,但林男對於保育類的動、植 : : 物又非常有熱情,才鋌而走險,再加上檢察官調閱相關帳戶發現,林男確實不定期匯款給 : : 這些養育保育類動植物的人士,沒有款項流入林男私人口袋,因而予以緩起訴。(賴又嘉 : : /台北報導) :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50518/612585/ : : -- : : → opm: 還是違法...-.- 05/19 05:49 : : 推 wands: 林務局好像一直出包 05/19 07:41 : : → a52214: 原來,公務員可以為了善心而私用公家經費.還有這藉口.. 05/19 07:42 : : 噓 gundam736: 恐龍檢察官???這樣可以緩起訴??? 05/19 08:06 : : 推 misson: 苦幹實幹、撤職查辦 05/19 08:10 : : 推 winglove: 其實看完很感動...QQ 05/19 08:11 : : 推 leoth: 法中情 05/19 08:14 : : 噓 spector66: 私自拿公款補助私人就是違法 要做好人就拿自己薪水去 05/19 08:24 : : → spector66: 做阿 什麼鬼 爛透了 05/19 08:24 : : 推 onstar: 緩起訴算正確,這案子到法官那邊也是緩刑。 05/19 08:56 : : 噓 likeilike: 這樣是不對的 05/19 09:03 : : 推 misson: 所以緩起訴罰三萬啊 05/19 09:19 : : 推 scott5566: 其情可憫 05/19 09:26 : : 推 misson: 教授詐領國科會補助款案,如果沒有私用 05/19 09:26 : : → misson: 也是用偽造文書緩起訴處分,檢察官的做法合理啊 05/19 09:27 : : 推 Safin: 感動+1 05/19 09:52 : : → iLtz: 建議考試院應納入公共服務日教材,感動服務不是這樣做的。 05/19 10:03 : : 推 xo7796: 有罰又不是沒罰 可能不是重罰撤職不能滿足各位看官吧 05/19 10:13 : : → kming327: 問題就在他私拿是用在公家上 沒用在巴結 此風不可長 05/19 10:36 : : 推 Scansnap: 又沒申請再議,檢察官實行其裁量,不行嗎 05/19 11:36 : : 推 sweetJ: 難得有真的在做事的官 05/19 12:12 : : 推 tsui1206: 動物保育本來就不是輕鬆的工作,他也選擇可以當個四平八 05/19 12:37 : : → tsui1206: 穩的公務員...只是真的很有心 05/19 12:38 : : → tsui1206: (可以選擇) 05/19 12:38 : : 推 xoyster: 3 3 23 05/19 14:14 : : 推 deat: 推 05/19 14:58 : : 推 judypan1024: 快辦一下某縣長好嗎…… 05/19 15:38 : : 推 b14921447: 雖然違法,可是我佩服他的精神 05/19 16:07 : : 噓 TEYU21: 唉,真的很可憐 05/19 16:20 : : → Alphaz: 政府的補助本來就都是補給私人跟企業啊 05/19 18:18 : : → Alphaz: 啊 還有補給各機關 05/19 18:18 : : → Alphaz: 違法的是浮報經費 哪來的拿公家錢補助私人就是違法 05/19 18:19 : : → Alphaz: 所以以後看到阮男這種案例 就讓他死吧 05/19 18:21 : : 推 robbi1069: 希望樓上的公務員們都能奉公守法不是在這嘴~~ 05/19 18:41 : : 推 het97306: 這國家根本有病,立法從嚴,執法從寬,專門選擇辦案, 05/19 19:10 : : → het97306: 肅清政敵。要是此事這麼令人感動是否該檢討法律內容?而 05/19 19:10 : : → het97306: 非陷大家於違法之不義中 05/19 19:10 : : 推 jeff101234: 因為有權的和立法的都帶頭搞爛 05/19 19:18 : : 推 emmaloa: 感人QQ 05/19 20:37 : : → a52214: 這種老爛公務員真該被辦一辦,挪用公款來養育這些動物. 05/19 23:14 : : → a52214: 有經過納稅人同意嗎?我是他的話,我會把這訊息公布請善心人 05/19 23:15 : : → a52214: 士幫助,而不是私挪公款,誰知道這款項是不是入的自己或長官 05/19 23:16 : : → a52214: 的口袋. 05/19 23:16 : : 推 chungrew: 不能苟同樓上的說法,法理不外乎人情。 05/19 23:48 : : → chungrew: 我同意違法的行為應該依法處理,但本案檢察官已經查明 05/19 23:49 : : → chungrew: 『款項皆做為公益使用』,那麼稱他『老爛』、『真該被辦 05/19 23:50 : : → chungrew: 』這樣的攻擊性用詞實在太過。 05/19 23:50 : : → chungrew: 挪用公款當然違法,這大家都同意。但有解決問題嗎? 05/19 23:52 : : → chungrew: 希望這樣的故事,能讓大家思考如何整頓與改進。 05/19 23:52 : : 推 pognini: 坐而言不如起而行,與其花錢辦研討會,大家坐而論道 05/20 00:30 : : → pognini: 不如多補助第一線實際從事保育的工作人員 05/20 00:30 : : → pognini: 檢察官給予緩起訴不是鼓勵巧立名目挪用公帑,而是法律不 05/20 00:32 : : → pognini: 外人情,既非圖利私人利益,給予緩起訴以利自新有何不可? 05/20 00:33 : : 推 papahand: 不知道口正嚴詞的推文是什麼心態 05/20 01:25 : : 推 misson: 林務局查扣保育烏龜,不給錢養,這已經構成被糾正的因素了 05/20 09:41 : : → misson: 吧 05/20 09:41 : : → misson: 科長也是找不到經費去養烏龜,所以挪用其他項目去補 05/20 09:42 : : 推 misson: 置之不理還觸犯了野生動物保育法 05/20 09:44 : : 噓 secret7710: 不能以這種理由違法。 05/20 18:42 : 說真的,個人覺得這位檢察官逾越,檢察官應該有的職責 : 把這位科長用緩起訴手段,讓司法體系淪為檢察官的玩具 : 案子只要不進法院,一切都是檢察官說得算...所以一些弊案當事人都是想辦法 : 打通檢察官弄到不起訴或緩起訴. : 要是有人認為 身為公務員 ,這樣做是 "對的" : 不好意思,那你我身為公務員念的那些行政法令, : 諸如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服務法等等 : 基本上都可以叫做 "屁" !! : 你我幾年就被抓去上課,都上假的嘛??? : 林務局屬部會下一級機關,科長編列在 單列九職等, : 五年後就有機會去上簡任官訓練. : 說起來, 已經是國家中高階公務員 : 但,本案當事人 基本的法治觀念,行政常理卻完全沒有?? : 行政程序法 第七條明文規定 : 第 7 條 :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 因為沒錢,走貪污的方式詐取國家財物,有沒有違反這一條?? : 有,而且 違反可大了. : 以他所處的位階,所握有的權力,可以溝通的對象,以及可以施用的手段與方法 : "絕對有可以在合法情況下,完成他所想要做的事情" : 今天姑且不論經費預算科目的不同,造成他想做事卻無經費可用的情況 : (或許再加上死板板的主計單位 OOXX ) : 但,換個方式迂迴,有沒有可能達到目的又不違法?? : 有!! : 只是要去思考,要去想,要去 try ,要去拜託人家配合,要去弄. : 甚至是跟上級長官魯小小,盧到長官答應撥預備金出來 : 或者是直接跟行政院開口,跟民代開口,讓民代去壓自己的長官 : 絕不是走到山窮水盡,只能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這種下下策... : 那也是他的服務單位沒教好他(沒送他上課??), : 畢竟,難道,你我身為公務員, : 可以因為 愛狗愛貓,但又不想自己拿自己的錢出來, : 就用不法手段取得公家的錢財,去買狗飼料貓罐頭,餵養它們嘛?? : 這位林科長的作為,是不是這樣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21.250.19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32211627.A.B98.html

05/21 20:57, , 1F
拿公家的東西做人情給特定人士,搞得自己好像聖人
05/21 20:57, 1F

05/21 21:02, , 2F
構成要件該當,但違法性需考量可罰之違法性,罪責部分
05/21 21:02, 2F

05/21 21:02, , 3F
也要考量罪責減免的事由。
05/21 21:02, 3F

05/21 21:04, , 4F
基於刑罰的謙抑原則,必須考量是否需要以刑罰相繩
05/21 21:04, 4F

05/21 21:07, , 5F
若行政懲戒即為已足,則實無必要科以刑法
05/21 21:07, 5F

05/21 21:25, , 6F
營養午餐那個案子沒有資助清寒學生吧?
05/21 21:25, 6F

05/21 21:25, , 7F
不是假借資助名義收錢 最後進私人口袋嗎?
05/21 21:25, 7F

05/21 21:28, , 8F
營養午餐和教授詐領補助,大部分是進自己口袋吧
05/21 21:28, 8F

05/21 21:29, , 9F
新聞是沒寫到有無行政懲戒,但林科長看起來從101年案發
05/21 21:29, 9F

05/21 21:33, , 10F
到現在都不動如山的當他的保育科長
05/21 21:33, 10F

05/21 21:37, , 11F
我相信「余文」也不敢進他口袋~~結果勒!還不是被關
05/21 21:37, 11F

05/21 21:38, , 12F
個人還比較同情余文,畢竟余文是按往例辦事的倒楣鬼。
05/21 21:38, 12F

05/21 21:39, , 13F
05/21 21:39, 13F

05/21 23:21, , 14F
上行下效 爛成一團
05/21 23:21, 14F

05/21 23:49, , 15F
您學法的,不要忘對質詰問,本文充其量是沒有排除的傳聞
05/21 23:49, 15F

05/21 23:49, , 16F
證據,被告和證據或許不同,有罪推定?況證劇沒調查,就
05/21 23:49, 16F

05/21 23:49, , 17F
形成心證,不該有客觀性義務和澄清義務,對當事人我沒意
05/21 23:49, 17F

05/21 23:49, , 18F
見,但對不知法的人應該宣導,法律倫理不就教這個
05/21 23:49, 18F
文章代碼(AID): #1LNT2hkO (PublicServan)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LNT2hkO (PublicServ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