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揪感心!林務局科長詐補助款 原來是為

看板PublicServan作者 (即將進化的皮卡丘)時間9年前 (2015/05/21 01:38), 9年前編輯推噓13(15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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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niaque (maniaque)》之銘言: : 說真的,個人覺得這位檢察官逾越,檢察官應該有的職責 : 把這位科長用緩起訴手段,讓司法體系淪為檢察官的玩具 : 案子只要不進法院,一切都是檢察官說得算...所以一些弊案當事人都是想辦法 : 打通檢察官弄到不起訴或緩起訴. : 要是有人認為 身為公務員 ,這樣做是 "對的" : 不好意思,那你我身為公務員念的那些行政法令, : 諸如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服務法等等 : 基本上都可以叫做 "屁" !! : 你我幾年就被抓去上課,都上假的嘛??? : 林務局屬部會下一級機關,科長編列在 單列九職等, : 五年後就有機會去上簡任官訓練. : 說起來, 已經是國家中高階公務員 : 但,本案當事人 基本的法治觀念,行政常理卻完全沒有?? : 行政程序法 第七條明文規定 : 第 7 條 :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 因為沒錢,走貪污的方式詐取國家財物,有沒有違反這一條?? : 有,而且 違反可大了. : 以他所處的位階,所握有的權力,可以溝通的對象,以及可以施用的手段與方法 : "絕對有可以在合法情況下,完成他所想要做的事情" 沒錯,也許修法緩不濟急,也許太多阻礙,才讓當事人取巧 : 今天姑且不論經費預算科目的不同,造成他想做事卻無經費可用的情況 : (或許再加上死板板的主計單位 OOXX ) : 但,換個方式迂迴,有沒有可能達到目的又不違法?? : 有!! : 只是要去思考,要去想,要去 try ,要去拜託人家配合,要去弄. : 甚至是跟上級長官魯小小,盧到長官答應撥預備金出來 : 或者是直接跟行政院開口,跟民代開口,讓民代去壓自己的長官 : 絕不是走到山窮水盡,只能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這種下下策... : 那也是他的服務單位沒教好他(沒送他上課??), : 畢竟,難道,你我身為公務員, : 可以因為 愛狗愛貓,但又不想自己拿自己的錢出來, : 就用不法手段取得公家的錢財,去買狗飼料貓罐頭,餵養它們嘛?? : 這位林科長的作為,是不是這樣子?? 1.當事人巧立名目挪用公帑,這種行為當然不對,但予以行政處 分已足,無須動用刑罰,構成要件也不符。 本案當事人與關係人無對價關係,應不涉及貪汙,可能涉及的 圖利罪: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法,直接或間 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利者。 本案所得利益均用以照顧保育動物,分毫未進私人口袋,利益 小於支出。既是賠本生意沒有獲利,故檢察官未以圖利罪相繩 。 2.另涉偽造文書部分,近年來監獄收容量不足,微罪不舉是常態 ,尤其是無前科者,只要認罪通常能獲得緩起訴。再說刑罰 責心,因此殺人十年起跳,過失致死最重兩年。以本案當事人 的動機,有必要重刑伺候嗎? 刁民大街上狂罵值勤公務員三字 經六字經,偵查庭上不論真心或演戲,低頭懺悔就能得到緩起 訴& 40hr勞動服務,何必以高於水平的道德觀苛求本案當事人? 3.記得憲法老師提到人身自由時,強調刑罰剝奪人身自由,把人 關在牢裡,甚麼財產權、人身自由都是鏡花水月,慎之慎之。 別忘了,公務員除了民刑事責任,還有受懲戒責任,足以讓後 人警惕,以儆效尤。 4.人在公門好修行,建議有心人如果遇到本案,應如maniaque所 說的,設法改革制度,不要以身試法。小弟覺得,當公務員就 應該要有能力與熱情,整合社會資源幫助更多人。不用把自己 想得的太偉大,但也別妄自菲薄。得道者多助,若你的堅持是 對的,自然會得到共鳴。 -- 蜀諸葛亮誡子曰: 夫君子之行.靜以修身.儉以養德.非澹泊無以明志.非寧靜無 以致遠.夫學須靜也.才須學也.非學無以廣才.非志無以成學.慆慢則不能勵精 .險躁則不能治性.年與時馳.意與歲去.遂成枯落.悲歎窮慮.將復何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9.135.17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32143489.A.1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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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所得利益均用以照顧保育動物,分毫未進私人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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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小於支出。既是賠本生意沒有獲利,故檢察官未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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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利罪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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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都要笑了 好棒棒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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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水庫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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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理,如果期約賄款,只要叫對方把款項匯入保育人士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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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團體的帳戶就無罪,真是身在公門好修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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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水庫理論唷,別忘記實質影響力碰到黨證就轉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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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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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案例是違法,但緩起訴算適宜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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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現在有奇怪的風氣,不管情節輕重,一律要重判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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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案件送去法院也是緩刑,檢察官這邊就緩起訴也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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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本案例那個科長的違法程度,給予緩起訴沒什麼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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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還算是有擔當的檢察官,不然起訴書寫一下送法院更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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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約賄款跟捐贈保育是不同的主觀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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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貪污傻傻分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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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1.之後的內容就不想看了,鬼扯,照你這樣說,以後每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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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員都可以出於善心,又預算不足,而挪用公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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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檢查官有確實將款項如何流入民間企業來源查的透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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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你可以先試試看啊,不然就不要說每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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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沒踩準被起訴了就別哭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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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a 聽過罪刑法定嗎?這案子就不符貪污圖利的定義 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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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起訴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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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就偽造文書 初犯給個緩起訴還ok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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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又沒說可以....文章還是看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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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本案的科長不就被罰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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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說,哪個業管公務員敢試試挪用總統立委法官檢察官的俸給捐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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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機構試試?不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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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推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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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利保育類動物 該當何罪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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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挪用公款給保育人士,就不算「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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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精闢的見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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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實務見解,圖利罪規範的是牟取私人不法利益 以本案情形,公帑未進私人口袋,的確不構成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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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保育動物人士可以排除,我挪用公款給我朋友去照護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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勢家庭、罕病患者、保存歷史古蹟、發揚傳統文化、活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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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產業、從事科學研究,是不是都可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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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排除圖利罪,還有偽造文書及後續的行政懲處 確定你要? ※ 編輯: pognini (101.13.22.111), 05/22/2015 00:49:15 ※ 編輯: pognini (101.13.22.111), 05/22/2015 00: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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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小心不要亂噓,小心被原PO以訟止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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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怕怕想請P大先幫我開示上面那些能不能排除圖利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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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是公務人員板 J56你還是回八卦政黑討拍吧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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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科長少說也是大過加餅 要跟進的考慮後果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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