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揪感心!林務局科長詐補助款 原來是為
※ 引述《maniaque (maniaque)》之銘言:
: 說真的,個人覺得這位檢察官逾越,檢察官應該有的職責
: 把這位科長用緩起訴手段,讓司法體系淪為檢察官的玩具
: 案子只要不進法院,一切都是檢察官說得算...所以一些弊案當事人都是想辦法
: 打通檢察官弄到不起訴或緩起訴.
: 要是有人認為 身為公務員 ,這樣做是 "對的"
: 不好意思,那你我身為公務員念的那些行政法令,
: 諸如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服務法等等
: 基本上都可以叫做 "屁" !!
: 你我幾年就被抓去上課,都上假的嘛???
: 林務局屬部會下一級機關,科長編列在 單列九職等,
: 五年後就有機會去上簡任官訓練.
: 說起來, 已經是國家中高階公務員
: 但,本案當事人 基本的法治觀念,行政常理卻完全沒有??
: 行政程序法 第七條明文規定
: 第 7 條
: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 因為沒錢,走貪污的方式詐取國家財物,有沒有違反這一條??
: 有,而且 違反可大了.
: 以他所處的位階,所握有的權力,可以溝通的對象,以及可以施用的手段與方法
: "絕對有可以在合法情況下,完成他所想要做的事情"
沒錯,也許修法緩不濟急,也許太多阻礙,才讓當事人取巧
: 今天姑且不論經費預算科目的不同,造成他想做事卻無經費可用的情況
: (或許再加上死板板的主計單位 OOXX )
: 但,換個方式迂迴,有沒有可能達到目的又不違法??
: 有!!
: 只是要去思考,要去想,要去 try ,要去拜託人家配合,要去弄.
: 甚至是跟上級長官魯小小,盧到長官答應撥預備金出來
: 或者是直接跟行政院開口,跟民代開口,讓民代去壓自己的長官
: 絕不是走到山窮水盡,只能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這種下下策...
: 那也是他的服務單位沒教好他(沒送他上課??),
: 畢竟,難道,你我身為公務員,
: 可以因為 愛狗愛貓,但又不想自己拿自己的錢出來,
: 就用不法手段取得公家的錢財,去買狗飼料貓罐頭,餵養它們嘛??
: 這位林科長的作為,是不是這樣子??
1.當事人巧立名目挪用公帑,這種行為當然不對,但予以行政處
分已足,無須動用刑罰,構成要件也不符。
本案當事人與關係人無對價關係,應不涉及貪汙,可能涉及的
圖利罪: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法,直接或間
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利者。
本案所得利益均用以照顧保育動物,分毫未進私人口袋,利益
小於支出。既是賠本生意沒有獲利,故檢察官未以圖利罪相繩
。
2.另涉偽造文書部分,近年來監獄收容量不足,微罪不舉是常態
,尤其是無前科者,只要認罪通常能獲得緩起訴。再說刑罰
責心,因此殺人十年起跳,過失致死最重兩年。以本案當事人
的動機,有必要重刑伺候嗎? 刁民大街上狂罵值勤公務員三字
經六字經,偵查庭上不論真心或演戲,低頭懺悔就能得到緩起
訴& 40hr勞動服務,何必以高於水平的道德觀苛求本案當事人?
3.記得憲法老師提到人身自由時,強調刑罰剝奪人身自由,把人
關在牢裡,甚麼財產權、人身自由都是鏡花水月,慎之慎之。
別忘了,公務員除了民刑事責任,還有受懲戒責任,足以讓後
人警惕,以儆效尤。
4.人在公門好修行,建議有心人如果遇到本案,應如maniaque所
說的,設法改革制度,不要以身試法。小弟覺得,當公務員就
應該要有能力與熱情,整合社會資源幫助更多人。不用把自己
想得的太偉大,但也別妄自菲薄。得道者多助,若你的堅持是
對的,自然會得到共鳴。
--
蜀諸葛亮誡子曰: 夫君子之行.靜以修身.儉以養德.非澹泊無以明志.非寧靜無
以致遠.夫學須靜也.才須學也.非學無以廣才.非志無以成學.慆慢則不能勵精
.險躁則不能治性.年與時馳.意與歲去.遂成枯落.悲歎窮慮.將復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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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實務見解,圖利罪規範的是牟取私人不法利益
以本案情形,公帑未進私人口袋,的確不構成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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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排除圖利罪,還有偽造文書及後續的行政懲處
確定你要?
※ 編輯: pognini (101.13.22.111), 05/22/2015 00:49:15
※ 編輯: pognini (101.13.22.111), 05/22/2015 00: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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